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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7:5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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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为适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对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办学进行统筹管理的力度,简化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经研究,我部决定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收费标准建议方案,直接
报学校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特此通知。



2000年7月12日

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修订本)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修订本)的通知

1990年7月23日,交通部

各有关单位:
我部现行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是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以(86)交基字436号《关于颁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颁发的。四年来,财政部、建设部和建设银行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和费用标准都有不少修改和补充,为此,我部曾多次发文对一九八六年颁发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补充修改。此外,通过四年来的实践,发现原《编制办法》也有一些不符合实际之处。为此,决定对一九八六年《编制办法》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和费用标准以及其他方面突出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形成了《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修订本)〔以下简称《编制办法》(修订本)〕,现予颁发,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使用。我部一九八六年以上述(86)交基字436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除另有说明外,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停止使用。现将《编制办法》(修订本)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前已审定的概算,其概算总值不作调整;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合同价也不作调整;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前概算虽已审定但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此需要增加的费用在概算预留费用中解决。
(二)疏浚工程因目前正在对各种定额进行全面修改,计划明年上半年完成,故《编制办法》(修订本)中关于《疏浚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计费办法》方面没有全部按照建设部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
(三)《编制办法》(修订本)计划使用两年。从今年开始,将按照建立水运工程定额体系的安排,陆续制定各种水运工程造价定额。为此请各单位注意按照新的《编制办法》(修订本)的原则收集和积累有关资料,在水运、疏浚工程定额站的统一组织下,把今后定额的修订、编制工作搞好。
(四)各单位在执行《编制办法》(修订本)中如有不同意见,由部(工程管理司)负责仲裁,《编制办法》(修订本)的解释由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
(五)《编制办法》(修订本)由水运工程定额站出版发行,订购办法由水运工程定额站另行通知。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6月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我局现有码头12座,总长度1393米,分别为岸壁式码头2座580米,栈桥式码头4座593米,浮码头6座220米,其中多数是七十年代后期,八十年代初期建造竣工的。从总的情况看,码头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近几年码头管理费的开支在逐年增加,各单位在码头费使用上掌握也不尽一致,使部分码头设备修缮工程未能及时安排进行,这个问题如不尽早解决,矛盾会更加尖锐。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安全,现将《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反映。

国家海洋局码头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码头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码头及其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码头费实行分层(局、指挥中心、各分局)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
二、码头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块分配方案,由指挥中心提出年度计划安排,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码头费分为码头管理费和码头工程费两部分。码头管理费切块包干,由各分局负责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码头工程费由局根据各单位所报工程,实行专项计划安排。
四、码头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船舶、码头水电费(不含办公楼、营区的水电费);
2、码头维护费;
3、码头供水设备维修费;
4、码头供电设备维修费;
5、水鼓维修费;
6、国内港口停泊、引水、拖轮费;
7、码头环境卫生、绿化等费用。
五、码头工程费的使用范围:
1、码头主体的较大修缮工程;
2、码头挖泥工程;
3、码头水、电供给系统的较大改造;
4、其它大型工程项目。
六、码头工程费的申报和审批:
1、凡需安排的码头工程项目,各分局应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下年度的工程项目和经费预算情况报局指挥中心,以便进行统筹安排。
2、工程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后,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将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估价明细表报局指挥中心。审批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抄报局指挥中心。
3、工程竣工后,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写出竣工报告和经费决算情况,抄报局指挥中心备案。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