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电子政务建设;
(三)电子商务建设;
(四)行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初确定当年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公布项目申报具体的要求。
第七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各区市县的项目报送区市县信息产业局审定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完成进度达到50%且资金已完全落实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预留10万元尾款,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于2002年6月14日联合下发的《大连市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大财企字〔2002〕159号)同时废止。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立市、名牌兴业”活动,激励企业争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
第三条 从2004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我市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对名牌创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受奖励企业共同筹集,其中企业筹集部分可由受奖励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 企业在同一年度有多个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按照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已取得名牌认定且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已进行过奖励的企业,其相关产品、商标名牌认定期满后重新被认定为同级名牌产品、商标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取得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应由企业在取得名牌认定的当年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其中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在我市企业取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当年,市人民政府对为企业申报创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予以适当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