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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2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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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42号



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府〔2003〕134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立以下四个奖类:
  (一)技术最高奖类;
  (二)科学技术贡献奖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类;
  (四)技术发明奖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技术最高奖类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者:
  (一) 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或对自主技术形成和科技发展有特别巨大贡献的;
  (二) 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技术人员或经营者:
  (一) 在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类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 在研究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 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 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医疗生物防疫等技术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 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引进的软科学成果,经实践应用,证明可行并创造显著效益的。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或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市技术奖最高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镇区以上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该项目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3〕134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
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
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3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9〕2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各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教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进行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业绩。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以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
(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活动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出版符合高职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2万字以上。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通过处理和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承担行业企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参加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项目1项以上;或为企事业单位完成专业调查1项以上,形成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七)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1项以上。
(八)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校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奖励。
(九)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积极参与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作为团队骨干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四)积极参与管理工作,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公共课教师应有参与专业建设或指导社团活动的经历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七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校级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优秀。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奖励1项以上。
(四)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五)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1项以上。
第十八条 教研、科研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科研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省部级以上高职教育规划教材4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4万字以上。
(三)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四类科研课题(前3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四)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5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获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参与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前3名)1项以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参与完成较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前3名),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除具备第十五至十八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科研论文3篇以上。
(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要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主持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不断完善工学结合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主持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过3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与行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过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或主持本专业重点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在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生产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的高度评价。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1学年以上或每学年主讲1次以上全校范围的讲座或报告会。
第二十三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省部级示范院校、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与国家级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主讲课程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任期内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4年以上为优秀。
(三)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专业竞赛、评比中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市厅级特等奖1项以上。
(五)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业绩符合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教科研业绩同时具备以下2条基本要求:
1、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创新型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编写国家级高职教育规划教材6万字以上,并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三类科研课题(前3名)或四类科研课题(主持)1项以上;或承担国家级教研项目(前5名)或省级教研项目(前3名)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6万字以上。
(三)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5名)1项以上。
(四)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六)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成效显著,主持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2项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成效显著,主持完成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显著,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很强的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教授资格,除具备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一类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一等奖。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2项以上。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管理工作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六)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七)仍被聘从事教学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八)从企业聘用的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兼职教师,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实践教学效果考评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六)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省教育厅评审时组织专家鉴定,实行鉴定评审合一。
对研究成果的专家鉴定和对项目效益的专家评价应由省部级教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并提供权威的鉴定材料。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八)专业技能奖励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评比、颁发的奖项。
(九)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学校专题报告推荐、教育厅批准也可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到附表6。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论文收录数据库
一类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二类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三类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四类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表2 科研课题分类表

等级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5万元以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15万元以上)
四类
(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经费1万元以上)



表3 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会类
一类
(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二类
(省部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见附件1)
三类
(市厅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厅科学技术奖 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表4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工程认证等)
省级 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等)
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精品课程



表5 教学成果分类表

类别 教学成果
国家级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表6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等级 专业实践业绩
一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副裁判长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在文化部主办的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国家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二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省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或文化厅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1项以上
在音乐创作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其中1篇须送审,此条仅对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适用)
省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