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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办法

时间:2024-07-12 22:4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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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办法

北京市政府 林业局


北京市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办法
市政府 林业局



为了加强护林防火戒严期的火源管制, 有效地预防林木火灾, 保护林木资源, 根据《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每年3 月15日至4 月15日为防火戒严期。在防火戒严期内, 各级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加强对戒严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严格火源管制, 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认真做好扑救林木火灾的准备工作。
三、各级防火区内的乡( 镇) 政府或国营林场, 应建立护林防火巡逻检查队, 加强防火检查, 及时发现和扣留火源、火种, 制止非法用火行为。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各级防火区严格禁止上坟烧纸。
五、各级防火区内均不得在野外点火取暖、野炊、燎地边或点燃篝火。
六、各级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 严禁将火源、火种带出宅院。
七、各级防火区内禁止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 必须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并按规定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
八、进入有林地区的人员必须将火源、火种、交付护林人员保管, 待出有林地时发还。
九、市、区、县护林防火组织可以检查经过有林地区的机动车辆, 并扣留火源、火种。
十、组织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对全体人员进行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十一、在各级防火区内举办群众性活动, 必须事先报当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做好防火宣传和火灾扑救的准备工作( 包括扑火队伍、灭火工具等准备) 。
十二、凡发生林木火灾, 各单位及广大群众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组织报告, 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或造成林木火灾的, 依照《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十四、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1991年3 月15日起施行。



1991年3月15日
          软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的司法化问题

  2013年7月1日修正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从而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那么,如果子女不去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请求而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呢?也许单从法律条款来看,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好像并没有大碍。如果我们跳出单纯的机械司法视野来看待这样的判决,也许会发现一些问题。

  一、从立法与司法的区别来看“常回家看看”是否可以进入法院判决主文

  立法与司法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他们分别有不同的社会功能。立法是针对一般意义的行为规范,而司法是针对特定事项的。立法的价值是多重的,立法可以做倡导性、鼓励性规定,这是法的指引价值的体现,比如《宪法》规定“男女平等”就是倡导性的,又如《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是倡导性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实际上更多的是受到一种道义上的谴责;如果人民法院要强制执行,可能根本无法强制。立法也可以做强制性规定,这是法的评价功能的体现,这些规定一旦被违反,就可能受到法律上的惩罚。而司法的价值比较单一,那就是界定争执不清的权利、惩罚违法者。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来看,立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属于倡导性规定,是妥当的;但是如果司法介入,那么就显得十分尴尬。首先 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界限是明确,无需司法介入。其次,是否需要对于违反“常回家看看”规定的人进行惩罚。“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赡养,对人的精神进行惩罚显然并不妥当。因此,立法这一规定属于软法范畴,并无不妥;但是司法将其写入判决主文则是简单司法、机械司法的具体体现。

  二、从权利义务主体的关系来看“常回家看看”是否可以进入判决主文

  《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权探视未成年子女”,这是父母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父母离婚以后,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阻碍另一方看望未成年子女,这一权利的实现障碍并不是子女造成的,如果系未成年子女自己拒绝探视的话,实际上这种探视权也是无法实现的,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否则就失去权利行使的正当性。而“常回家看看”则是子女的义务,实际履行则要子女实施,如果法院强制履行这种义务,显然是不妥当的。当然也许有人会提出,既然“常回家看看”上升到法律层面,这种义务就成为了法律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就属于违法,违法就必须受到惩罚。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一种传统的法律权利义务观,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软法不断增多,而软法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义务更多是一种鼓励、倡导,而不能采取硬法的实施办法保障实施。如果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在法律鼓励下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自觉付诸实施,那么软法的作用就得到了发挥。

  三、从精神领域的司法保障方式来看“常回家看看“是否可以进入判决主文

  我国的法律对于精神的法律意义经历了不少波折,当前精神受到损害一般实行精神抚慰,主要以支付金钱赔偿作为对价。虽然法律上规定了“赔礼道歉”等精神抚慰方式,但是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上一般也只是采取代为履行,由义务人支付代履行费用的方式进行。而“常回家看看”根本就不能代履行,子女支付了赡养费的基础上,如果再判决因不回家看父母因引起的对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显然也不妥当,更达不到老年人精神上得到慰藉的目标。“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领域的东西,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也许会导致父子、母子关系进一步僵化,与精神赡养的目标越来越远。

  正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时候媒体所说的一句话“把物质的东西归物质,感情的东西归感情。”笔者也想借用一句宗教的话语“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来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第2款的适用:这一规定属于软法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只是倡导性、鼓励性的,切勿采取传统的法律观去理解,采取司法手段判决强制执行。

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确定和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厂长)。
  第四条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考核计算办法及支付方式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三)既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应先审计、考核,后兑现,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奖罚结合,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



第二章年薪构成及核定


  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采取分类定级办法确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中2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倍;中1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8倍;大2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2倍;大1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
  (二)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净利润、入库税金)年度增长率和增长额综合确定的经营者收入。
按企业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增长率计核效益年薪。即企业本年度净利润和入库税金比上年度每增加1%,分别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3%和5%计核效益年薪。
按企业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增长的绝对额计核效益年薪。即企业本年度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分别比上年度增长的绝对额的2‰和3‰计核效益年薪。 经营者效益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
  (三)奖励年薪,是根据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增长情况对经营者给予的奖励。即按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比上年度增长的绝对额的0.5‰奖励经营者。



第三章年薪支付及管理


  第六条经营者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企业要建立经营者年薪专户,年薪的预提与支付必须通过专户核算。经营者基本年薪由企业依据核定的基本年薪分月计提,以本企业当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预付。基本年薪的预留部分、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年终考核后由企业一次性兑现。
  第七条已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应得年薪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60%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经营者本人,其余4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票期权或股份期权。已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未上市公司经营者股份期权购入价为本企业每股净资产价值。用经营者年薪购买的股票和股份,由证券管理机构托管。经营者任期内,股票和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和转让,但可享受配股和分红的权利。未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应得年薪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60%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经营者本人,其余40%转为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户储存,利息续存。经营者任职期满,经离任审计确认,历年经营者经营业绩达到考核要求的,股票、股份、风险抵押金本息一次性归还经营者。经营者历年经营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应按实绩相应扣减股票、股份、风险抵押金。归还给离任经营者的股票、股份由经营者个人支配,可以出售,也可以继续持股。
  第八条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须经企业董事会同意,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营者年薪考核和兑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由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企业根据审计结论测算经营者年薪数额,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先征求工会意见,再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上述对经营者年薪考核,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完成。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数额进行审核。
  (三)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者除不能计核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外,还要扣减基本年薪,股票、股份期权,风险抵押金或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下降的,每下降1%扣减基本年薪的3%;
  (二)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营者不得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欠缴比例相应扣减基本年薪。
  (三)因经营者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不兑现当年年薪外,还要根据损失程度,相应扣减经营者的股票、股份期权或风险抵押金。损失特别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年薪考核兑现中出现第十条(一)、(二)款所列情况,经营者保底年薪原则上按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第十二条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不得再享受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它工资性收入。按国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逐步使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货币化、工资化,规范经营管理者收入渠道,增强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的透明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经营者年薪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班子的副职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副职之间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和风险大小,拉开工资差距。各副职的年工资水平一般可按经营者年薪40%至60%的比例,根据对其业绩的考核情况,由企业经营者提出意见,经董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