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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7:4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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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药管办[200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各直属单位:
  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
策,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防巩固,关系到东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
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1999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2000年,国务院成立了以朱镕基总理为组长
的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实施西部大开发已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
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全力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提高药品
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促进西部地区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建立、完善药品研究、评价监督管理体系,促进西部地区
医药科研开发的发展
  (一)从西部地区实际出发,特别是要结合西部地区的地方病、多发病新药研究的要求,
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省(区)建立临床药理基地。组织专家有针对地进行指导,帮助培训相
关人员。
  (二)根据西部地区的需要,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有条件的省(区)建立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基地。
  (三)支持西部地区有条件的省(区)筹建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加强西部地区医疗
器械检测工作,提高西部地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

  二、优先安排西部地区药品项目审评,加快西部地区药品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对西部地区申报的二类以上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新药和利用当地药材资源
生产的三类中药新药,给予加快审评政策待遇。
  (五)优先安排西部地区医疗器械三类产品注册和准产体系考核工作。

  三、积极帮助和鼓励西部地区实施中药材产业化
  (六)积极支持并鼓励医药企业利用西部地区药材资源建立工业原料基地和商业货源基
地,促进西部地区按照保护和开发并重的原则,合理利用西部药材资源,走持续发展的道路。
使用西部地区野生药材生产药品的,必须建立相应药材人工种植、养殖基地。
  (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药材基地实施药材种植质量管理规范(GAP),提高药材生产质
量。
  (八)根据西部地区需要,组织专家帮助西部地区进行药材资源、质量标准研究,并指
导西部地区合理规划药材生产的品种、区域等。

  四、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具有地区特点的民族药
  (九)做好西部地区民族药地方标准转为国家标准的工作。在具有国家标准的西部地区
民族药中,遴选部分品种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部分品种成为非处方药品。

  五、加大支持、帮助西部地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力度,提高西部地区药
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十)组织专家对西部地区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助和指导企业进行GMP
改造。
  (十一)优先安排对西部地区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检查工作,按照认证程序,加快
认证步伐。
  (十二)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有条件的省(区)建立医疗器械ISO9000系列认证分支机
构。
  (十三)优先安排西部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ISO9000系列认证工作。

  六、大力帮助西部地区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提高西部地区药品从业人员的素质
  (十四)组织内地优秀师资力量,为西部地区免费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师资培训。
  (十五)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需要,在部分省(区)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前培训。

  七、加强对西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培训,开展与西部省(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干部交流活动
  (十六)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需要,对部分省(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
门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七)局机关、部分在京直属单位和东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创造条件,开展与
西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活动,为西部地区培养药品监督管理业务骨干。按照
国家有关干部管理政策,鼓励干部到西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挂职锻炼,同时,鼓励西部
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干部到局机关、直属单位和东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挂职锻炼。

  八、不断扩大西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外交流
  (十八)有重点地安排西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出国培训和考察。同时,创造条
件扩大西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意义,坚
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支持和帮助西部大开发作为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根据以
上部署,制定本地、本部门支持和帮助西部大开发的具体办法,实事求是,扎实工作,为西
部开发作出贡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将制定的具体办
法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十四日


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区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管理,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港区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港港区内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第四条 广州港务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
  环保、环卫、公安,以及港监、海关、卫检、商检、边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将船舶垃圾排入港区水域。


  第六条 船舶的生活垃圾应存放在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容器或符合要求的垃圾袋内,并交由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处理。


  第七条 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它危险成份的,必须严格与其它垃圾分开堆放。在接收前,船方应向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数量、性质和处理注意事项,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八条 来经疫区港口的船舶垃圾,由船方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后,才能交由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


  第九条 船舶离港前,船上垃圾要基本清除干净并缴纳垃圾接收处理费。不能出示船舶垃圾接收证明而垃圾去向不明的,视为船舶垃圾排入港区水域。


  第十条 在港区内,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陆上垃圾处理设施;
  (二)配备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的垃圾车和垃圾接收船;
  (三)作业人员应熟悉防污、安全、市容环境卫生有关法规和作业操作规程;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客轮在客运码头停泊或船舶在修造、拆解作业期间,船舶垃圾由码头所属单位组织专业垃圾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船舶垃圾,由广州港务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二条 船舶垃圾接收船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着规定标志的工作服。


  第十三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接收船舶垃圾,以免造成船舶的不当迟延。
  具体接收间隔时间由广州港务管理部门会同港务监督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应对船舶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垃圾后,应向船方出具船舶垃圾接收证明,并做好作业记录和统计,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在接收船舶垃圾过程中,船方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应密切合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防止垃圾污染水域。
  发生船舶垃圾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港务监督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收到处理船舶垃圾费用,应按广州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将船舶垃圾排入港区水域的,由港务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擅自进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由广州港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按时接收船舶垃圾造成船舶不当迟延的,由港务监督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妨碍船舶垃圾接收处理人员执行任务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相关个人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07〕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正常有序开展,我局决定开展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申报、审核
(一)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相关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申报相应业务范围的监理资质。
(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在提出初审和推荐意见后,将材料报送我局。
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认定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个人职业资格认定是单位资质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保障单位资质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参照其他行业的做法,我局拟采用以下方式确定首批个人职业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具有文物保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且从事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
2.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主持过不少于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且勘察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已实施并验收合格;其他工作没有重大失误。
3.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不少于2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4.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2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不少于3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5.已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某工种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人员职业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的初审、核对工作,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申请表报送我局。
三、材料报送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单位资质、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26日。我局将及时组织甲级监理资质单位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年内提出监理个人职业资格获得者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专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文物处 许言 凌明
电 话:01059881640;01059881659
传 真:01059881659


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2.《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存档编号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资质等级
业 务 范 围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批准部门及文号”,指批准该单位成立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文
号。批准文号应与附件中的有关材料相对应。
4、 表格中除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国家文物局审核意见、备注外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万元) 邮政编码
从业时间 批准部门及文号
原有资质等级 主管部门
申请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单位法人 姓名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简历
单位技术负责人 姓名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简历
单位技术人员构成(附表) 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骨干人数
返聘的离退休专业技术骨干人数


独立承担并且已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保护单位级别 工程名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备 注

(未完可附表)


获奖情况
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签 章)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是否返聘离退休人员




(未完可附表)



存档编号


国家文物保护工程
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格第4、5页由推荐单位、初审单位、批准单位填写。



















姓 名 现 名 性 别 照 片(小二寸)
曾用名
身份证号 民 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籍 贯 邮 编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称及评聘时间 行政职务
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专业或主要内容 学习地点 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称






参与完成的文物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级别、批准文号及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本人业务分工


主要科研成果、论著及专业论文 名 称 发表刊物、期号及出版单位 备注

奖惩情况
本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存档编号


国家文物保护工程
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国 家 文 物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两份(原件)。
2、 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格第4、5页由推荐单位、初审单位、批准单位填写。



















姓 名 现 名 性 别 照 片(小二寸)
曾用名
身份证号 民 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籍 贯 邮 编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称及评聘时间 行政职务
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专业或主要内容 学习地点 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称






参与完成的文物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级别、批准文号及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本人业务分工


主要科研成果、论著及专业论文 名 称 发表刊物、期号及出版单位 备注

奖惩情况
本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