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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19: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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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0月份以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事故也呈多发势头。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冬季,再加上接近年底,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而忽视安全生产;同时,冬季雪多路滑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等措施的落实
  深入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以瓦斯监控系统联网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为重点,加快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度。今年年底之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集团公司(矿务局)内部瓦斯监控系统联网,瓦斯灾害严重的产煤县必须实现县域联网。要认真做好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防核定工作走过场,坚决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针对冬春季节煤矿井下空气干燥等情况,切实加强瓦斯治理和防尘工作,消除火源、燃烧爆炸源,防止瓦斯煤尘事故发生。
  各产煤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要求,明确责任、任务和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数量目标,并落实到市(地)、县(市)、乡(镇)和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向停产整顿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措施,确保实现矿井关闭目标,防止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井非法生产。对基础条件差、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以及明停暗采、假整顿真生产的煤矿,要依法立即关闭;逾期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一律依法关闭;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对技术改造、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必须坚决整顿或依法关闭,防止借“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
  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处理工作,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要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及其他合法生产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行为。对出现煤矿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组织生产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
  全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为2005年底。对已提出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加强尾矿库安全检查和监控,防止发生溃坝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有关要求,以采矿许可证的清理为切入点,制订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等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部分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生产储存企业存在的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从源头上实行严格监控,防范因雨雪天气、路况变化造成运输过程中的翻车和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将危险货物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05年底,生产企业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营企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等各方面的安全措施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消费旺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一些城市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改变后,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增加的情况,从生产、储存、运输、经销、燃放、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今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及年底前提出申请但到2006年3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积极推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改造,实现规范化、集约化生产,严禁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违规生产。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加强经销资质审核和管理,严禁超量、非法储存、运输和经销。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销和运输活动,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建立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导教育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春运安全各项准备工作,制订科学周密的春运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各项措施,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质量船舶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游船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渡运和超载等引发事故。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飞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六、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冬季风雪天气较多,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底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设施工企业,要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加强对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治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及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细致做好安全和保卫工作。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几起涉及中小学生的重特大交通、坍塌等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等,对中小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并认真组织整改。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加强综合治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国务院,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12月1日



话说长城(从长城商标屡被侵权,看商标注册 )

王瑜


说起"长城",在中国是无人不知晓,提到中国,外国人自然要想到长城。从山海关到嘉峪关延绵上万里的那道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今天说的长城不是这道长长的城墙,而是一个商标,并且由这个商标演绎出来的故事。今天查看凤凰网的资讯,看到令人关注的长城商标侵权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被告还是被判构成商标侵权,只是赔偿的金额减少了一些,这个案件一直争议不断,就此案本人曾经对知识产权报社的记者表达过自己的看法,但是今天说"长城"说的是另一个问题。

在我国的葡萄酒中,有三个商标是非常有名的,"长城"、"张裕"、"王朝",长城有三个兄弟,有河北昌黎的长城、山东烟台的长城、河北沙城的长城,这三个长城都是中粮的,是一家人,另外在全国各地到处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 "长城",这些都是傍"长城"名牌者。长城的委托人们全国四处奔走打假,但是仿冒的"长城"还是此起彼伏,而"王朝"和"张裕"却要省心得多,长城很郁闷,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下面来分析: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基于这个功能对商标唯一的要求就是要具有显著性(用通俗的话说显著性就是吸引眼球的吸引力)。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是文字、可以是图形或者是文字图形相组合等形式,这里我们只讨论文字商标。什么样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呢?商标在理论上可以分为四种: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商标。臆造商标是用现实社会没有的词汇作为商标,比如海尔集团使用的"海尔"商标,任意商标是用社会生活中已经有的词汇作为商标,比如用"长城"、"凤凰"等现有词汇作为商标等,暗示商标用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作为商标,如"洁尔阴"用作妇女用清洗液的商标,叙述商标则是用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作为商标,如"永固"用作锁具的商标,直接叙述了锁的特点--牢固。

叙述性商标按《商标法》的规定是不能获得注册的,暗示性商标也因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建议没有专家指点不要用。那么剩下的臆造商标和任意商标那种更具有显著性呢?商标的显著性和作为商标的名词知名度是成反比的,越是用没有任何知道、使用的词作为商标,这个商标就越具有显著性,所以越是通用的词越没有显著性,这种说法仔细想一想也不难理解,比如一种新产品,有三个厂家生产,一个叫"长城"、一个叫"凤凰"、一个叫"海尔",大家对产品和厂家都不了解,在差不多的包装里面消费者无法判断产品质量的好坏,让大家在三者之间选择,大家从来没有听说过"海尔"这个词,"海尔"是什么东西?在三者之间,它最容易吸引眼球,因为抱着新奇的心理更多人会选择"海尔",那么"海尔"这个商标就更容易迅速打开市场。太过有名作为商标显得非常的平常,由此连带商品也被人们默然为是平常的,所以是最没有显著性的,也就是最不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商标。越是有名的名词作为商标越不吸引眼球,所以可以说"长城"不是个好商标。

当然商标还会因为使用而具有显著性,商标使用时间长了,会被赋予很多的功能,人们认可长城葡萄酒因为品质很好,所以在各种各样品牌的葡萄酒中人们会迅速找出"长城牌"的来,使用时间长了,象"长城"这样非常普通的词汇作为商标同样对眼球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是越是有名的商标越容易被假冒,假冒是侵权行为,甚至是构成形式犯罪的,在以前法制很不健全的时候,各种假冒行为是屡禁不止。现在这种行为已经很少了,但是又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傍名牌",就是将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因为傍名牌者的品质比正牌的要差,傍名牌很容易让正牌产品受到牵连,而且会抢了正牌产品的市场分额,这种行为是正牌产品所不能容忍的,但是怎么去打击呢?长城那么长,有无数个知名的风景点,你叫"长城牌",别人叫"嘉峪长城",这构成侵权吗?尽管法院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恐怕并不能平息争论。如果别人再烦琐一些叫"山海关长城"、"居庸关长城"你还能说是侵权吗?傍名牌者可以找到借口说这是长城系列,是"长城"许可自使用的商标。消费者迷惑了,长城却无法打击,还是难逃被傍的厄运。同样是葡萄酒的驰名商标"张裕"却很难傍,张裕是个人名,属于臆造的无名词,怎么去傍都找不到让消费者信服的说法,很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作为商标的词越是有名越容易被傍名牌,所以从防止"傍名牌"方面来讲"长城"不是个好商标。

"长城"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要受到特殊的保护,这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比如大家都知道"劳斯来斯"是顶级高档汽车的品牌,如果别人用"劳斯来斯"作为垃圾桶的商标,将使人们对这个品牌的形象大打折扣,所以要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假如"长城"不是驰名商标,只是作为葡萄酒酒(第33类)的注册商标,其他人还可以用"长城"在除33类以外的类别上注册,当"长城"成为驰名商标后,对不起,在其他类别上也不可以用"长城"注册商标了。但是现实中的"长城"作为一个驰名商标,它能享有这样的特殊保护的待遇吗?我们在中国驰名商标榜上可以看到至少有三个"长城",我们去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用"长城"来检索可以找到几百个注册商标。显然"长城"不能享有驰名商标特有的跨类保护,那么在法律上"长城"作为驰名商标是毫无意义的。非常常用的名字很容易被大家共同注册为商标,一旦这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将失去跨类保护的优待,显然"长城"是不适合作为驰名商标的。

说了"长城"商标一大堆的不是,"长城"商标的持有人--中粮集团应该感觉到了这点,他们已经着手申请使用新的商标,我们可以检索到中粮申请了"华夏"商标,似乎想用"华夏"来取代"长城",这比"长城"更糟糕,"华夏"是中国的代名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我们可以检索到不少使用"华夏"注册的商标都被驳回、被无效掉了,中粮当然不会例外。从中粮集团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对商标基本知识的是何等的匮乏,偌大的中粮集团都是这样的蒙昧,又何况是哪些小型企业呢?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

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关于确定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部


关于确定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

2009年8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后,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试点申报工作,共有28个省(区、市)的40个城市(城区)申报了试点。卫生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工作基础扎实、兼顾东西部地区、以地市级为主等原则,在认真审核各地申报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建议名单。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召开第五次会议,确定辽宁省鞍山市等16个城市为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见附件1)。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部署,经商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将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领导。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发挥好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排头兵”作用,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成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组织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并明确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组织协调工作的具体部门。试点城市卫生部门要会同编办、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研究、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基线调查、人员培训、新闻宣传、评估考核和信息上报等各项工作。

二、科学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精心测算、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公立医院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工作基础和环境条件,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坚持中央确定的方向和原则,努力细化、实化、具体化,突出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深入探索,大胆尝试,力求有所突破。既可以推进综合改革,也可以重点突破个别或若干关键环节;既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试点,也可以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公立医院进行试点。

三、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围绕试点实施方案,制订并落实试点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尽快部署启动试点工作。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相关部门人员和公立医院院长的培训,提高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管理能力。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新闻宣传工作,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认真组织开展基线调查,为今后开展试点评估工作提供基线数据。加强对试点情况的监测,收集有关数据,定期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和卫生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实现让老百姓得实惠、让医务人员受鼓舞的改革目标。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取得的重大进展和重要经验,请及时向卫生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请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4月底前报送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了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沟通联系,请将试点城市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具体组织协调任务的部门负责同志和联络人名单、联系信息以及省级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政府领导、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和指导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联系信息(见附件2),3月10日前报送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各省(区、市)要分别选择1至2个城市或城区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此前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申报的城市可作为本省(区、市)的试点城市(城区)。请没有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其余省(区、市)于3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试点城市名单及本省(区、市)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联系信息(见附件3)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方地春、胡翔、钟东波

电话:010-68792770、68792198、68792067

传真:010-68792772

邮箱:yunxingchu-moh@163.com



附件:1.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doc
2.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分管领导和联系人情况表.doc
3.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联系试点分管领导和联系人情况表.doc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 生 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



东部地区(6个)

辽宁省鞍山市

上海市

江苏省镇江市

福建省厦门市

山东省潍坊市

广东省深圳市

中部地区(6个)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安徽省芜湖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

河南省洛阳市

湖北省鄂州市

湖南省株洲市

西部地区(4个)

贵州省遵义市

云南省昆明市

陕西省宝鸡市

青海省西宁市
附件2

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

分管领导和联系人情况表



试点城市:

单位
具体职责
姓 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省级分管领导和联系人


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政府领导


办公电话



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和指导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和指导工作的部门联络员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箱


试点城市分管领导和联系人


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政府领导


办公电话



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和指导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和指导工作的部门联络员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箱


备 注








附件3

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联系试点

分管领导和联系人情况表



试点城市(城区):

单位
具体职责
姓 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省级分管领导和联系人


分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政府领导


办公电话



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和指导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和指导工作的部门联络员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