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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第七批)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21:4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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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第七批)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752号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第七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快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步伐,现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七批),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筛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
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对消耗量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六、凡出口的工业产品,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留给生产企业,企业有外汇使用权。
七、企业有权确定生产经营管理形式,可以划小核算单位,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八、本暂行规定,在大型和部分骨干企业中实行,具体名单附后。

附:执行《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的企业名单

唐山钢铁公司 保定化纤厂
宣化钢铁公司 石家庄第一印染厂
邯郸钢铁总厂 石家庄第一棉纺厂
石家庄钢铁厂 石家庄第二棉纺厂
邢台钢铁厂 石家庄第三棉纺厂
石家庄焦化厂 石家庄第四棉纺厂
承德钢铁厂 石家庄第五棉纺厂
华北制药厂 石家庄第六棉纺厂
沧州化肥厂 石家庄纺织经编厂
石家庄化肥厂 邯郸第一棉纺厂
唐山橡胶厂 邯郸第二棉纺厂
邢台轮胎厂 邯郸第三棉纺厂
保定市石油化工厂 邯郸第四棉纺厂
秦皇岛耀华玻璃厂 保定第一棉纺厂
邯郸水泥厂 保定变压器厂
唐山建筑陶瓷厂 冀东水泥厂
唐山水泥机械厂 张家口卷烟厂
石家庄卷烟厂 保定卷烟厂
邢台冶金轧辊厂 石家庄拉机配件厂
石家庄动力机械厂 保定铸造机械厂
寿王坟铜矿 秦皇岛工业技术玻璃厂
榆山石矿



1985年1月9日

关于印发《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农能办〔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村能源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加强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开发利用以及农村节能减排等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来源: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金融机构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的信贷资金;
  (三)社会赞助及其他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服务性原则。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节能减排专项补助;
  (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开发、引进、实验、示范;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制订与宣贯,技术培训与宣传;
  (四)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
  (五)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论证、规划设计、监理审计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各级农村能源部门必须配合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各级农村能源部门是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三)补助到用户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可以以资金或物资形式予以补助。
  (四)财务人员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预算法》和《会计法》的要求做好日常财务会计核算和财会监督工作。各项支出均需有合法依据和审批手续。严禁大额违规支现,确保资金安全和会计核算的科学完整。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现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二)凡发现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农村能源部门安排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要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回有关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能源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