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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1年度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15:1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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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1年度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477号



关于公布2001年度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我部组织了由部负责资信登记的第1-8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2001年度的年审工作,并对部分新申报资信登记企业和要求更名的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第1-8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结果(详见附件一)

(一)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等369家一级资信登记企业和中外建市政公用公司等148家二级资信登记企业,其经营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状况及信誉情况符合资信登记年审要求,准予通过资信登记年审。

  (二)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管理局、无锡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家地方管理的一级企业,其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不足或建筑业增加值为负值,不符合资信登记年审要求,不予通过一级资信登记年审。上述企业由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二级资信登记。

  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2家二级企业,由于项目经理不足,不符合资信登记年审要求,不予通过二级资信登记年审。

  (三)要求补办建设部公路施工一级资质证书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由于尚未取得一级资质证书,不予通过一级资信登记年审。属中央管理企业的哈尔滨铁路工程总公司等15家单位具有二级资质证书,视为通过部二级资信登记年审。属地方管理企业的唐山远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具有二级资质证书,由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二级资信登记;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属地方管理的企业由于不具有二级资质证书,可在办理二级资质证书后,再向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重新申报二级资信登记。

  (四)北京中煤矿山工程公司等44家企业,由于未按年审通知要求提交年审材料,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上述44家企业原具有的资信登记自动失效,不得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二、新申报资信登记企业审查结果(详见附件二)

  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准予资信登记。

  三、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详见附件三)

  福建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9家施工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名称发生了变更。经审查,这些企业具备有关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新企业名称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其实际能力没有实质性下降,在原资信登记表中注明新名称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后继续有效,原企业名称同时废止,准予其以新名称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通过2001年度资信登记年审和通过本次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以及今年部公布的第九批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交公路发[2001]287号文件),均可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各地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中,要据此严格进行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年审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2001年度二级及以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的年审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年审结果报部备案。

附件:一、第1-8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年审结果

二、新申报资信登记企业审查结果

三、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工商办字〔2007〕256号


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提高对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真正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 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协助政府进一步细化、明确工商、卫生、环保、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在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报告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难点与问题、特别是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把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分解到工商所,分片划段。要会同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持抓反复,反复抓,防止前清后乱。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要针对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反复性强的特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发现一户,解决一户,把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分类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小食杂店是指规模较小的以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固定门面的经营场所;小摊点是指无固定门面、露天(含私搭乱建棚屋)经营的摊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坚持分类管理,按照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开展工作。一是对无照经营的小食杂店,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但具备经营其他商品条件的,可引导其办理经营范围不包括前置许可的营业执照;对不能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且无法满足工商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二是要建议地方卫生部门对外来人口聚集地、城乡结合部等特殊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确保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门槛和有关收费标准,通过简化手续,将其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三是对向无照经营的小食杂店提供房屋从事经营的,要向出租房屋者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四是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小摊点,由基层工商所按区域、市场逐户排查。要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其进入固定经营场所或市场内经营,依法规范;对流动经营食品的小摊点,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缔工作;对在集贸市场中开办的小食品加工销售点、小摊点, 由集贸市场统筹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应要求集贸市场开办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不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或集贸市场无开办者的,予以取缔。农村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不属于专项整治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文件精神,宣传国务院关于彻底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决定,使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经营者的理解。同时,要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典型经验、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关要针对无照经营反复性强的特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机制。要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进行分解,做到局长负总责,主管局长、所长、具体执法人员责任明确;二是请示报告制度。对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三是协作配合机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联合执法;四是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地方基层组织作用机制。要充分发挥当地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基层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下,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小食杂店、小摊点早发现、早规范、早取缔;五是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通过制订具体考核指标,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量化;六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处理。
  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的长期复杂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尽职尽责,尽心尽力,把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商务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商机电函[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委,深圳市经贸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工贸易实现联网监管的指示精神,尽快实现商务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系统与各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系统的联网,简化企业程序,提高加工贸易审批管理的效率,完善审批系统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功能,动态掌握加工贸易变化趋势,我部决定从2003年9月10日起,全国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机关(下称审批机关)和各类加工贸易企业(下称企业)统一试用网络版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下称新审批系统)上报和审批新的加工贸易合同,10月1日起正式使用。审批机关和企业免费使用新审批系统,免交商务部网络使用费和系统运行维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审批系统

  新审批系统采用网上上报申请数据和网上审批的方式。企业通过互联网进入外经贸专网,将数据报送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下称电子商务中心)数据库(下称中心数据库),审批机关通过专网,从中心数据库读取企业的上报申请数据,审批后的数据返回到中心数据库;企业从中心数据库了解审批结果。

  新审批系统在审批端和企业端采用了新格式的《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新增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国产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国产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申请表》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二、新审批系统的数据查询功能

  新审批系统完善了数据汇总分析功能和组合查询功能,并设置了查阅的专用网址(http://jmsa.ec.com.cn/jmsa/index.htm)。各级审批机关可根据权限范围,查询本审批机关及其下属机关的全部审批汇总数据。

  三、新审批系统安装和应用培训

  各审批机关和企业的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由各省级审批机关会同电子商务中心或其代表处负责完成;各级审批机关的新审批系统安装由中心或其代表处负责完成。中心及其驻当地代表处要密切配合各审批机关,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和手段,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9月底,由机电司、信息化司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赴主要省市听取管理机关和企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全面推广应用做好准备。

  四、关于系统安全设置

  由于企业是通过公网进入电子商务中心内部数据库,决定采用通行的"安全认证证书"形式保证系统数据库的安全性。"安全认证证书"介质可由企业自行提供,或由企业委托电子商务中心无偿代购。"安全认证证书"统一由电子商务中心一次性制作(一周内完成)并提供企业永久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安全认证证书信息采集采取网络投送、用户密集地区现场办公及纸面报送三种方式。各审批机关负责通知属地企业限时完成报送相关材料。现场办公的,由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电子商务中心或其驻当地代表处配合完成。制作完成的证书应尽快发送至用户手中。

  五、关于旧审批系统历史数据的转换

  在推广新电子审批系统的同时,做好新旧审批系统数据的转换工作。首先由电子商务中心编制转换程序,并经测试后,对各个审批机关旧版的审批数据进行转换,导入新系统的数据库备用。具体操作方案另行通知。

  为保障加工贸易审批业务的平稳过渡,对仍在使用JM2.0版执行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机关的JM2.0版程序须保留至合同执行完毕。

  地方审批机关自编程序的数据,由电子商务中心协助编制,专用程序并负责转换后导入新审批系统数据库。

  六、加快我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升级换代,为联网打好基础

  为做好与企业、部外相关管理部门以合同为单位的加工贸易系统联网监管准备工作,我部有关单位将征求部内外有关单位的意见,加快现行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升级换代,争取尽快实现与部外单位的全面联网。

  各级审批机关在新审批系统应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部(机电司)联系;有关技术问题,请与电子商务中心或其代表处联系(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67800287/0223/0432/0461)。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