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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0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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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2003]205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2000年8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3]161号),中央在京单位开展了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职工住房档案是各单位申请和发放住房补贴、建没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住房普查和住房档案的建立、审核、立卷、归档及变更工作.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要抓紧时间组织职工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由住房档案管理人员将其内容录入《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未将职工住房情况录入《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请抓紧时间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已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职工不再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由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对变化情况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附件:
1.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2. 职工住房情况变更表
3. 职工职务(或技术职称)情况变更表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维护职工住房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宇[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住房档案,是指以文字、声像、图表、软盘及其它媒体介质为载体记录的职工住房信息。
职工住房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安居房(康居房)、集资房,以及继承或赠予的其他私有住房.
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准确、方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假报。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筒称国营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中央在京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立卷、归档、日常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所属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房管或房改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人事、财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凡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均应由其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住房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及其配偶姓名、职务、职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
(二)职工住房的地址、面积、结构、类型及产权等。
(三)职工住房超标处理情况。
(四)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五)职工住房上市交易情况。
(六)房屋抵押、查封及其它纠纷等情况。
(七)房屋是否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畴。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央在京单位产权房由其它单位人员居住的,产权单位亦应
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
第六条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程序:
  (一)职工个人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见附表一)。
(二)单位对职工填写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审核后整理汇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三)按照登记表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四)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和信息资料分别报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统一备案、归档。
第七条 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职工本人或变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变化信息反馈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所提供信息,在一个月内完成填写职工住房档案交更登记表(见附表二、三)、更新计算机数据等工作,同时按家属关系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职工住房档案变更后,新登记档案与原登记档案一并归档.
第八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档案转移时,原纸质档案及计算机数据保留,由原所在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将初次建档时间及原住房档案记载内容逐一详细填写,并出具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在新单位建立新的住房档案.
第九条 职工住房档案是职工住房情况的资信证明文件。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住房超标的处理、住房补贴的发放、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工作均应以住房档案为依据。
第十条 职工可到所在单位的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可依据住房档案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应指定人员负责住房档案的日常保管、变更登记及计算机数据更新,核查所属单位报送的住房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专门的职工住房档案库房,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专库管理条件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由谊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专柜管理。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lo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江市庐山区煤炭供应站与常德市联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江市庐山区煤炭供应站与常德市联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法(经)请〔1991〕5号请示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经(1992)03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9年2月24日、5月8日当事人双方所签合同的签订地均在常德市,履行地均在九江市;7月1日合同的签订地在九江市,实际履行地在常德市;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2日收到庐山区煤炭供应站的诉状,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同月10日收到常德市联运公司的诉状,依照当时的法律,上列两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庐山区人民法院最先收到诉状,本案应由该区法院管辖。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发送诉状副本超过法定期间38天显属不当,应予指出,望吸取教训。
此复


宁夏交通厅工作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印发《宁夏交通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交通知[2003]15号


各市、县(区)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交通厅工作规则》业经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宁 夏 交 通 厅 工 作 规 则

总 则
一、为了使交通厅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厅公务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交通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交通厅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交通厅的各项工作部署。
交通厅的主要职责
四、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二)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组织公路、水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规费稽征;协调公路、水路建设等有关事宜。
(四)负责道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对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
(五)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六)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进科技进步;指导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七)协调自治区交通战备事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长、副厅长的职责
五、交通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交通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并向厅长负责。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交通厅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交通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交通厅厅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七、交通厅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交通部的汇报、报告、请示,由厅长签署。
八、厅长与副厅长、副厅长之间,要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分工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情,副厅长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关系整个交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建议。
九、厅长、副厅长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交通部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交通行业宏观调控,努力转变政府职能。
(三)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四)密切联系群众,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发扬民主和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五)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六)厅长外出期间,由其指定的副厅长代理主持交通厅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交通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厅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由厅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交通部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指示,制定贯彻意见。
2、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和部署交通厅的总体工作或专题工作,总结检查执行情况。
3、讨论决定厅属各单位和有关地方交通部门请示交通厅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向自治区政府、交通部的重要汇报、报告、请示和提请自治区人大、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由自治区交通厅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5、通报情况,协调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工作。
6、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厅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副厅长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研究处理交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厅长办公会 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专题会议由副厅长按照分工召集,研究、协调交通厅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十一、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副厅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二、列席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厅属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人。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由单位副职领导人列席,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事项向单位正职领导人汇报。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人员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十三、参加交通厅上述三种会议的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保守会议机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有关会议决定。
十四、交通厅会议均应作会议记录。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长签发。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经有关处室正职负责人审核后,由召集会议的副厅长签发。交通厅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按会议纪要执行,一般不另行文。
公文审批制度
十五、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厅长审批,或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厅长、各处室负责人处理;其中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副厅长审核;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厅长。属于厅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十六、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交通部门、厅机关各处室报送交通厅审批的文件,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经厅办公室呈送厅领导审批。
十七、以交通厅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厅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厅长审核后再签发。涉及交通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副厅长审核后,送厅长签发。
文件内容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经厅长授权,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转发上级或政府同级各部门的文件,如无新的贯彻意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十八、审批文件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领导同志,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十九、交通厅文件需公布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二十、文件的审批、送签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处室拟定文稿后,由本处室负责人签字,然后交办公室核稿、会稿、协调,最后送副厅长、厅长签发。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一、厅长离宁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分管副主席报告。其他厅领导离宁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厅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
二十二、厅属各单位和各处室正职领导离宁出差,应由本人事前向厅长、分管厅领导报告。各单位、各处室副职领导离宁出差,应由本人向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