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7 20:19: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园林的完整风貌,继承优秀的历史
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苏州园林,是指历代建造具有典范性的、以写意山水艺术为特
征,由古典建筑、人工山水、花草树木为要素组成的宅第园林、寺庙园林、衙署园林、
会馆园林、书院园林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苏州园林以及
苏州园林遗址。
第四条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
主管部门指导。
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苏州园林及园林内的文物的保护
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一切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苏州园林,对应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事
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控告和制止。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列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部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苏州
园林的有效保护管理。
第八条 园林主管部门职责:
(一)考察、论证苏州园林及遗址,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拟定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修复计划和保护管理措施;
(三)参与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
(四)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参加审查;
(五)开展保护苏州园林的科学研究,培养管理人才;
(六)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
设计方案;
(三)依法查处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
第十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或者使用的苏州园林及遗址,应当依照本条例负
责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一条 向公众开放的苏州园林,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其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编制年度修缮计划,确保建筑、设施完好;
(四)建立古树名木、山石水体、勒石碑刻、家具陈设等的档案;
(五)保护古树名木,养护花草树木,及时防治病虫害;
(六)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的环境;
(七)做好其他各项保护和管理工作。
未向公众开放的苏州园林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保护组织,其职责同前款(二)、
(三)、(五)、(七)项。
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园林,应当落实保护措施,接受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苏州园林的保护管理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指围墙(含围墙)以内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指保护范围外根据园林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等需要,按法定程序
划定的一定区域。
第十三条 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园林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体原貌;
(二)不得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组织的展览、游园活动必须与园林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经营服务活动必须经
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设置摊点;
(四)不得擅自设置广告;
(五)城市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园林。
第十四条 园林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切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查,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二)禁止搭靠园林建筑设施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园林整体景观相协
调,保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和借景效果不受影响;
(四)凡与园林整体景观不协调或者危及园林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予整治;
(五)建设施工不得从事危及园林的活动,不得对园林造成损害;
(六)不得超过环境排放标准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和噪声,不得向园林内排放
、渗透污水和倾倒固体废物;
(七)对公众开放的园林门口50米范围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户外广告等设施须
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规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违反本条例设置
的商业服务网点、户外广告等设施,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予以整治。
第十五条 具有历史文献记载、文化艺术价值和残存遗迹的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和
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考证、确认后建立档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挂牌公布;
(二)划定保护区域;
(三)园林主管部门应与遗址所有者、使用者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措施;
(四)不得损害,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迁移。
第十六条 苏州园林的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谁使用,谁维修;
(二)重大修缮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查;
(三)园林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园
林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筹集维修资金,经批准,可向社会募集,还可接受海内外团体
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园林收入应用于园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苏州园林的所有权不得转让。非国有的苏州园林需转让的,必须经
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原属园林整体但尚作它用的部分,必须逐步恢复原貌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在苏州园林内拍摄电影、电视,必须经该园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签订
协议。拍摄必须保护园林不受损坏。
第二十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抹和其他损坏园林建筑和设施;
(二)移动或者损坏家具、字画、摆件等陈设品;
(三)损害园林内花草树木;
(四)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
令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下二
千元以上的罚款。
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二千
元以上的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
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罚。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从违法转让之日起,按转让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内罚款
;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
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还可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园林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依法行政,如违
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铁道装卸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道装卸统计规则

1989年11月2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装卸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铁路装卸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全面系统地反映装卸工作情况,为各级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方针和政策以及规则,提供数据资料和依据。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装卸统计指导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装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铁路装卸人员、机械的构成、使用、变动情况;装卸作业量的完成、劳动生产率水平、机械化作业比重和经济效益情况等,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
第3条 铁路局、分局和车站(车务段)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装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4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装卸统计工作的领导。铁路局、分局和车站(车务段)都要建立和健全装卸统计制度,实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提高统计质量。要根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统计资料。
第5条 各单位必须设专职统计人员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装卸统计工作(含全部委外装卸)。无铁路装卸人员的车站(车务段)应指定专人兼管统计。
要认真执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检查其准确性并要求改正。统计报表的数据准确与否,统计人员应负责任。
第6条 对统计工作要定期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则第三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则第三条的有关人员,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7条 装卸统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评定其技术职称,并保持装卸统计队伍的稳定。
第8条 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定期考核。各级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业务和努力掌握统计计算的新技术,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9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部的要求,尽快建立计算机装卸统计管理网络。

第二章 装卸统计报表
第10条 装卸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路性的统计报表,其统计表式、指标和内容、报送时间和程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各局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第11条 在不影响铁道部统计报表的前提下,各铁路局也可根据管内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报表。
报表应简明可行,计算方法正确,范围界限分明,不重复、矛盾。
第12条 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核签认。
第13条 “装卸工作月(季、年)报表”是铁道部制定的全路性的统一报表,是基层站段、分局、铁路局向上级机关报告装卸工作情况的一种严格的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14条 “装卸工作月(季、年)报表”按其表号分为“货装报1”和“货装报2”(见附件)。“货装报1”、“货装报2”的季报、上半年报、年报均应在季后15日前报部,月报暂不报部(见二季度、四季度报仍应报部)。
“货装报1”年报另有附表两张(见附件),分别补充有关财务、工资和委外装卸管理等情况,均应于次年二月十日前报部。
重点车站的“装卸工作年报表”(含附表)需报部时,由部在年底前另行通知。
委外装卸的统计,应加强基础工作和资料的搜集汇总,按本规则和铁运[1988]12号文的要求填报。

第三章 装卸人员
第15条 铁路装卸工作人员
铁路装卸工作人员是指铁路全民所有制职工中从事铁路运输装卸工作并由装卸成本列支的全部人员(含其他人员),包括附属的装卸机械修理厂及配件站人员(不论是车站管理还是装卸作业所、管理所管理均应包括在内)。
一、机械人员:凡固定使用动力机械的人员均为机械人员(包括辅助人员)。
二、人力人员:指从事人力作业的装卸工长、装卸工、值班员及工具管理人员。
三、维修人员:指车站维修组、充电、托盘、工具修理人员及附属(不独立核算)的装卸机具修配厂、配件站的生产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岗位上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并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但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学历,未担负任何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
1.从事生产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填报时应按规定分别填报,前者为直接生产人员,后者为管理人员。
五、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各职能机构及在各基本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含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六、服务人员:是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它包括工勤人员、住宅管理维修与生活福利人员等。
七、其他人员:是指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
1.农、副业生产人员。是指专门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或自办农场的全部人员。
2.长期学习人员。是指脱产为六个月以上人员,入大、中专、技工学校、电视大学、职工大学学习或进修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长期病伤假人员。为指请病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六个月以上伤假、产假人员。
4.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是指支援外国工作及为国外提供劳务的人员。
5.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是指离开本单位到外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派往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并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其他。是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拘留人员,逮捕未判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留职离岗休假人员,退养人员。还包括列入商业中的全部多种经营人员。
(注:其具体职名范围按铁计〔1989〕130号部文发布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之规定统计。)
第16条 人数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各类人员均按实际担任工作岗位进行统计。
临时抽调参加防洪、抢险、救援、抗震等工作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统计在原来的部门、工作岗位内。
经领导批准停薪留职,自费上电大,出国探亲,自费出国以及离开单位自谋生路,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不统计在全部职工内。
在多种经营企业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职工,应为多种经营人员,虽按规定在进行职工与工资统计时,包括在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及工资中,但在计算全员劳动生产率时,可将这部分人员剔出。
第17条 委外装卸人员
委外装卸人员是指受铁路委托承担站内装卸作业的委外装卸组织的人员。包括:
一、承包工:指以农村乡镇为承办装卸单位,农民为其成员的委外装卸作业人员。
二、地方搬运:指城市中区(县)级以上交通局所辖的地方专业装卸搬运企业在铁路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
三、临时合同工:指经铁路分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铁路装卸部门直接招用并管理的临时性的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
四、其他:不属于上列人员的各种站内装卸搬运人员。如街镇装卸队,铁路家属装卸和铁路待业青年集体装卸队等。
第18条 职工人数的计算
人数是平均人数。指报告期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一、月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节(假)日实有人数以节(假)日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在计算时亦可以上月末人数,加上当月增加人员自增加之日起至月末折算的月平均人数,减去当月减少人员自减少之日起至月末折算的月平均人数。
在计算时还可依领取工资的人数作为月平均人数(领取全月工资的按一人计算,领取半月工资的按二分之一计算)。
二、季平均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三除求得。
三、上半年平均人数:是以上半年内各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六除求得。也可以第一、第二季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二除求得。
四、年平均人数:是以十二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以四个季度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四除求得。

第四章 装卸作业量
第19条 凡有货物重量的作业,其作业量均应按货物的实重吨统计。但下述作业,应按如下规定统计:
一、集装箱作业:
1.集装箱重箱装卸作业时,作业量按该箱标定的集装箱总重量统计;发生超载时,按该箱的实际总重量统计。
2.集装箱空箱装卸作业时,作业量按各种箱型的统计重量计算:一吨箱每箱为200公斤;五吨、六吨集装箱每箱为1吨;十吨集装箱每箱为2吨;20英尺集装箱每箱为3吨;40英尺集装箱每箱为4吨。
二、客运行李包裹的装卸、搬运作业,作业量按六件折合1吨计算吨数。
三、蓬布的装卸、搬运作业,作业量按每张为60公斤计算。
四、整车、零担和集装箱搬运作业(指专门搬运作业,不包含装或卸时的超运距搬运)时,在短距离(不超过两个基本距离)内的作业量,均按其实重吨(集装箱为统计重量)计算;长距离(超过两个基本距离)的搬运作业量,按该项货物的装卸费率折算吨数。
第20条 装卸作业中发生只核收费用,无法计算劳力吨时,如货物整理作业、货车清扫、洗刷、消毒、加冰、加盐作业,承运前交付后苫盖、撤除、整理篷布和枕木,装卸机械的出租、走行和待工,以及汽车的接取送达货物的作业等,人力作业的作业量以普通货物费率折算吨计算,
机械作业的作业量以笨重货物最低一档的费率折算吨计算。
第21条 进行装卸费率有加成收费的装卸作业(如夜间、加高、加远、重高、刨镐作业加成等)时,其作业量均应按货物实重吨计算。对加成收费部分不再折算计重。
第22条 调站助勤发生的工作量,不得双重统计,各铁路局可根据管内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23条 铁路装卸人员的作业量,应按其作业方式(机械或人力)分别填记,维修、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如有作业量,也按此填报。
第24条 凡是以折算吨计算的装卸作业量,在填报“货装报1”的货物的“各种品类作业量”一栏时,应填入“其它”栏内。

第五章 装卸机械
第25条 机械台数
机械台数是指各铁路局的装卸部门所拥有的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动力机械,不包括局装卸机械厂、分局装卸机具修理厂和配件站使用的起重运输机械。
一、拥有台数:是指本单位实际拥有的,经过试车验收已列入固定资产的装卸机械总台数。
二、完好台数:指达到《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规定的完好标准的机械台数。
完好台日
完好台数(班)=---------
报告期内天(班)数
机械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所进行的大、中修及一、二级保养等按检修的状态统计。如超过检修时间按不完好统计。检修后按完好统计。
三、封存台数:是指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之规定,经铁路局批准后封存的机械台数。
四、运用台数:是指装卸作业中实际运转的台数。
运用台数=拥有台数-(封存台数+检修台数+其他台数)。
五、检修台数:是指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之规定并安排在检修计划内的进行大、中修和一、二级保养的机械台数。但不包括因故障停机修理和发生机械事故后停机修理的机械台数。
六、其他台数,应包括下列机械:
1.待报废机械:指已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之规定,提出“固资设备报废申请单”后,等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械台数。
2.已列入固定资产,但因配套工程未竣或未配备司机等原因而致闲置的机械台数。
3.因实际需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属车站维修组使用的机械台数。
第26条 牵引、搬运车中,包括内燃和电瓶的搬运车、牵引车以及从事搬运作业的吉普车。
第27条 多台机械在一起协同作业时,只有单项收入时,每台机械的作业量应合理分劈计算,不得双重统计。运转时间是自机械启动到停车的所有时间,包括作业前发动、试车、走行的时间。
第28条 几项统计指标的计算
一、单台产量:是指该类机械在报告期内的月平均台产量。
报告期内某类
机械总作业量
单台产量=--------
报告期 该类机械
×
内月数 运用台数


二、完好率:是指各单位实际拥有的装卸机械中的完好台数,占实际拥有台数的比重。
完好台数
完好率=----×100%
拥有台数


三、利用率:是指装卸机械在时间上的利用程度。
报告期内装卸
机械运转小时
利用率=-------×100%
报告期内装卸机
械制度工作时间
制度工作时间=三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两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日勤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
其中:三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报告期内日历日数×运用台数×22.5小时;
两班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报告期内日历日数×运用台数×15.5小时;
日勤制机械制度工作时间=报告期内制度工作日×运用台数×8小时;
制度工作日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故障停机率:是指装卸机械发生故障后的停机修理时间占机械运转时间与故障停机时间之和的比重。
机械故障停机时间
即:故障停机率=--------×100%
机械运 机械故障

转时间 停机时间

第六章 生产率、机械化比重和其他
第29条 全员劳动生产率
装卸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全部铁路装卸工作人员的劳动生产率。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内路工
装卸作业量
全员劳动生产率=---------
报告期内全部铁路装
卸工作人员平均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单位根据报告期的不同分别为:月报、季报和上半年报均采用吨/人月,年报采用吨/人年。
全部铁路装卸工作人员包括:车站装卸人员,分局管理(分)所、路局管理所人员,不独立核算的装卸机械修理厂、配件站人员。
第30条 机械化比重
装卸机械化比重是对铁路装卸机械化作业情况进行评价而采用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内机械作业量
机械化比重=----------×100%
报告期内装卸总作业量
铁路机械 委外自备机

作业量 械作业量
=----------×100%
路工作 货场内委外

业 量 装卸作业量
第31条 事故情况
事故情况是指报告期内发生的工伤、机械事故和列车装卸的责任货运事故。行包事故按《客规》规定统计,填在货运事故栏中并注明。
一、人身伤亡事故按国家和有关部委的规定统计。
二、机械事故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规定统计。
三、凡列装卸责任的货运事故均应填报。货场内由铁路装卸部门负责组织作业的责任货运事故,货、装统计的件数必须一致。
四、同时发生机械、人身、货运责任事故要分别统计件数。
五、属装卸责任的行车事故应在“货装报1”的“备注”栏中填注。
第32条 财务情况
按财务决算报告的数字统计,要累计数。万元要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成本(元)要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
一、装卸作业成本是指吨成本。
装卸作业成本支出
吨成本=--------
路工装卸作业量


二、装卸作业工资成本是指吨工资成本。
铁路装卸人员列装卸
作业成本的工资支出
吨工资成本=---------
路工装卸作业量


三、利润总额,是指包括装卸作业,工厂和配件站在内的全部利润。
四、年人均收入是指全部铁路装卸工作人员的全年收入的人均数值。

第七章 原始记录
第33条 “装卸工作单”是装卸统计的原始单据之一,要严格管理,认真填写。“装卸工作单”由装卸值班员派班时发给工组,作业完了由货运人员填写签章后,由班组交值班员汇总(集)后,再交计工员(业务员)审核汇总。“货装报1”的作业量以此为准。
第34条 “铁路装卸机械运用统计表”(装卸机械管理规则之附表三)是装卸机械运用情况统计的原始记录,由班组负责填写。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装卸机械运用、维修的统计工作。
第35条 “伤亡事故登记表”、“装卸机械事故报告”(装卸机械管理规则附表一)“货运事故报告”表(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六),是事故统计的原始记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统计。
第36条 车站装卸值班员应建立装卸作业图表(格式由铁路局自定)根据本站装卸日(班)计划和阶段计划,合理组织劳力和机械,并做好作业统计分析工作。
第37条 铁路局、分局设装卸调度的,应建立调度日况表。
第38条 各单位应建立装卸作业,机械运用、维修、事故分析等台帐。各种台帐应长期保存。
第39条 “货装报1”(含附表)和“货装报2”的保管年限,自次年一月一日开始保存三年。其它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管中的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整理,装订成册,保证资料完整。保管期满的统计资料需要销毁时应编制记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八章 附 则
第40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由(81)铁货字1709号部文公布的《铁路装卸统计规则》同时废止。
第41条 各铁路局、分局为科学分析装卸作业中的情况,如站内装、卸车数,装、卸车一次作业时间等,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可制定补充规定。
第42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铁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二、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予以减免。
三、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折旧)价给予适当补偿。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
五、要加强对铁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六、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七、征地动迁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本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
八、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表1: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序号 土地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 旱田 亩 13,000  
2 基本农田旱田 亩 17,600  
3 水田 亩 20,000  
4 基本农田水田 亩 26,400  
5 菜田 亩 30,000  
6 基本农田菜田 亩 44,000  
7 林地 亩 6,400  
8 其它农用地 亩 6,400  
9 工矿建设用地 亩 7,200  
10 村民住宅 亩 7,200  
11 道路 亩 7,200  
12 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亩 7,200  
13 空闲地 亩 1,600  
14 荒山、荒地 亩 1,600  
15 荒滩、荒沟 亩 1,600  
16 未利用地 亩 1,600  




表2: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一 房屋(城市规划区内)      
1 楼房(二层以上含二层) 平方米   1,200
2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1,100
(建房10年以内的)
3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1,050
(建房11年以上的)
4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800
(建房10年以内的)
5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50
(建房11-20年内的)
6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00
(建房21年以上的)
7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700
(建房20年以内的)
8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650
(建房21年以上的)
二 房屋(非城市规划区)      
1 楼房(二层以上含二层) 平方米   1,000
2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850
(建房10年以内的)
3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800
(建房11年以上的)
4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00
(建房10年以内的)
5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650
(建房11-20年内的)
6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600
(建房21年以上的)
7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550
(建房20年以内的)
8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500
(建房21年以上的)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三 其他构筑物      
1 厦子 平方米   120
2 仓房 平方米   120
3 棚厦(含牛马棚) 平方米   60
4 简易棚(含柴草棚) 个   50
5 玉米仓 个 砖石结构 1,000
6 玉米仓 个 铁、木制 80
7 烘干房 平方米 烤烟房 180
8 车库 平方米   120
9 车库 平方米 捣制 300
10 蘑菇棚 平方米   20
11 花窖 平方米   30
12 储水池 平方米   100
13 砖墙 米 砖砌主体高度1.5米以上 50
14 石墙 米 主体高度1.5米以上 50
15 干砌墙 米 含防洪坝,折1.5米高以上 30
16 厕所 平方米 砖石墙带盖、土墙 100
17 厕所 个 篱笆、简易 50
18 化粪池 平方米   130
19 猪舍 平方米 砖石结构捣制拱型窝 100
20 猪舍 平方米 砖石墙草棚、瓦盖 50
21 猪舍 个 土墙、木墙 150
22 专业养鸡舍 平方米   100
23 鸡舍 个 砖石墙一面坡盖 50
24 塑料大棚 平方米 结构完整 30
25 塑料大棚(冷) 平方米   25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26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3米以内) 550
27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5米以内) 750
28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10米以内) 850
29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10米以上) 1,050
30 饮用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5米以内) 800
31 饮用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内) 1,000
32 饮用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上) 1,500
33 农家排灌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5米以内) 700
34 农家排灌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内) 1,500
35 农家排灌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上) 2,000
36 排灌大井 眼 含设备、自动喷水系统 10,000
动力电等(深20米以上)
37 简易线杆 根   50
38 木制线杆 根 沥青泡制高7米以上 500
39 砼制线杆(圆) 根 砼、高7米以上 1,000
40 砼制线杆(方) 根 砼、高7米以上 800
41 自动卷帘大棚 平方米 电动 60
42 排灌干渠堤坝 延米   10
43 贮水池 立方米   130
44 景观花池 平方米 水泥砖石结构 100
45 石砌井 眼 石砌深3米以内 500
46 石砌井 眼 石砌深5米以内 700
47 石砌井 眼 石砌深10米以内 800
48 石砌井 眼 石砌深10米以上 1,000
49 采石场 平方米 按采石面积计算 20
50 室外水泥地坪 平方米   25
51 沼气池 个   400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52 大门楼 个   400
53 菜窖 平方米 永久性砖石结构 130
54 菜窖 个 村民的简易菜窖 150
55 坟 座   300
56 自来水管道 延米 塑料管 20
(1吋以下)
57 自来水管道 延米 塑料管 30
(1吋以上)
58 下水管道 延米 瓷管 20
59 下水管道 延米 铸铁管 30
60 电话 部   200
61 有线电视 户   300
62 宅基地土方 立方米   10
63 格栅 延米 含工艺格栅栏 100
64 自制电视天线杆 根 搬迁费 50
65 地下室 平方米 有防水处理 130
66 铁丝网 延米   10
67 凉晒棚 平方米   5
68 设备基础 立方米 水泥砖石结构 300














表3: 林 木 补 偿 标 准

项 次 林木种类 林龄(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一 柞树 1-3 亩 1,200
4-10 亩 1,800
11-20 亩 2,200
21-44 亩 4,400
45-50 亩 6,000
51年以上 亩 2,400
二 红松 1-3 亩 1,200
4-15 亩 2,000
16-20 亩 3,100
21-35 亩 4,600
36-40 亩 6,200
41-70 亩 16,800
71年以上 亩 9,600
三 落叶松 1-3 亩 1,200
4-15 亩 1,800
16-20 亩 3,000
21-25 亩 6,000
26-40 亩 4,000
41-50 亩 2,500
51年以上 亩 1,100
四   1-3 亩 1,200
  4-11 亩 1,800
杨、柳 12-13 亩 3,600
榆、槐 14-15 亩 3,000
  16-20 亩 1,800
  21年以上 亩 1,200
五 灌木   亩 600
六 黄芪、杞柳   亩 8,000
七 桑树   亩 4,000
八 香花槐   亩 5,000
九 药材   亩 4,000
十 苗圃(苗木基地)   亩 20,000

表4: 零 星 树 木 补 偿 标 准

树木种类 树龄(年) 单位 补偿费(元)
一、杨、柳、榆、槐 1-8年 株/年 1
水腊、白腊、白桦 9-10年 株 20
灯台树、九角枫 11-18年 株 22
等阔叶及一般树种 19-20年 株 50
  21年以上 株 11
二、柞 树 1-20年 株/年 1
21-40年 株 20
41-50年 株 10
51年以上 株 3.5
三、落叶林、油松、侧柏 1-20年 株/年 1
桧柏、圆柏、斑棵松 21-30年 株 25
沙地柏、金杉诱、钱菊 31-40年 株 13
等松、柏类 41年以上 株 4.5
四、红 松、冷杉、杜松 1-40年 株/年 1.5
红瑞木、 梓树 41-60年 株 62
清扦云杉、云杉 61-80年 株 35
等珍贵树种 81年以上 株 12
五、蚕场柞树   墩 10
六、灌 木   墩 4
七、银 杏 1-5年 株/年 2
6-10年 株 20
11-15年 株 80
16-20年 株 200
21-25年 株 500
26-30年 株 1,000
31-35年 株 2,000
36年以上 株 5,000



表5: 森 林 植 被 恢 复 费


项次 林地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国家重点防护林地 亩 6,667  
2 特种用途林地 亩 6,667  
3 用材林地 亩 4,000  
4 薪炭林地 亩 4,000  
5 疏林地 亩 2,000  
6 防护林地 亩 5,336  
7 经济林地 亩 4,000  
8 特种用途林地 亩 5,336  
9 苗圃林地 亩 4,000  
10 未成林地 亩 2,667  
11 灌木林地 亩 2,000  
12 宜林地 亩 1,334  
13 采伐遗地 亩 1,334  
14 火烧林地 亩 1,334  






表6: 果 树 补 偿 标 准

果树种类 树龄(年) 单 位 补偿费(元)
一、板栗树 1-3年 株 5
4-5年 株 10
6年 株 20
7-8年 株 180
9-19年 株 200
20-29年 株 300
30-33年 株 600
34-35年 株 900
36年以上 株 720
二、梨树 1-3年 株 5
4年 株 20
5-6年 株 45
7年 株 80
8-9年 株 144
10-20年 株 500
21-23年 株 700
24-25年 株 1,200
26年以上 株 600
三、桃树 1-2年 株 5
3-4年 株 45
5-7年 株 90
8-9年 株 144
10-18年 株 200
19-20年 株 360
21年以上 株 180
四、樱桃树 初期 墩 5
成果期 墩 10
衰果期 墩 5
五、大樱桃树 初期 墩 50
成果期 墩 100
衰果期 墩 50
果 树 补 偿 标 准

果树种类 树龄(年) 单 位 补偿费(元)
六、苹果树 1-3年 株 5
4年 株 20
5-6年 株 90
7年 株 150
8-9年 株 210
10-20年 株 500
21-23年 株 700
24-25年 株 1,200
26年以上 株 600
  1-2年 株 5
七、杂果 3-7年 株 10
(含山楂、核桃 8-9年 株 20
杏树、山里红 10-11年 株 30
灯笼果、榛子 12-23年 株 40
沙果、山定子等) 24-25年 株 80
  26年以上 株 40
八、葡萄树 1年 株 5
2-3年 株 10
4年 株 50
5-6年 株 90
7-10年 株 110
11年 株 180
12年以上 株 80
九、枣树 1-2年 株 5
3-4年 株 10
5-7年 株 40
8-9年 株 80
10-25年 株 240
26-30年 株 650
31年以上 株 320
表7: 电力线路动迁补偿标准

项次 电力线路类别 电压及类型 单位 补偿费(元)
一 低压线路 0.4KV    
电力线路改移 0.4KV 公里 30,000
线路加高 木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根 1,000
线路加高 砼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根 1,500
二 高压线路 10KV    
电力线路改移 10KV 公里 47,000
线路加高 砼单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根 6,000
线路加高 砼H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8,000
变压器台 处 6,000
小铁塔 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50,000
金属杆 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70,000
三 高压线路 66KV    
线路加高 砼单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5,500
线路加高 砼H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8,000
线路加高 砼A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10,000
线路加高 铁塔(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100,000
四 高压线路 220KV(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线路加高 砼双杆 基 20,000
线路加高 铁塔(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200,000





表8: 通讯线路动迁补偿标准

项次 线路类别 型 号 单位 补偿费
(元)
一 通讯线路    
1 电话线路 木杆双横担16条线 根 2,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2 电话线路 砼杆双横担16条线 根 3,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3 电话线路 木杆双横担8条线 根 1,35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4 电话线路 砼杆双横担8条线 根 2,3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5 电话线路 木杆双横担4条线 根 1,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6 电话线路 砼杆双横担4条线 根 1,5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二 架空光(电)缆      
1 架空光(电)缆杆 木杆挂一般通讯电话 根 5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2 架空光(电)缆 砼杆挂一般通讯电话 根 1,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3 架空光(电)缆 挂在木杆的通讯电缆 米 100
4 架空光(电)缆 挂在砼杆的通讯电缆 米 120
5 架空光(电)缆 挂在木杆的通讯光缆 米 40
6 架空光(电)缆 挂在砼杆的通讯光缆 米 40
三 地下光(电)缆      
1 地下光(电)缆 特殊同轴电缆 米 200
(含地下管道设施)
2 地下光(电)缆 普通光缆 米 100
(含地下管道设施)
四 窨 井   眼 2,000

表9: 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项次 水利设施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 备注
(元)
一 水利设施        
1 修改闸门 处 砼结构 5,000- 小型闸门
10,000
2 排灌堤坝 米   10 建完恢
复原样
二 小型水库        
1 水库水面 亩 灌溉并养殖 9,000  
2 水库水面 亩 灌溉 6,000  
3 水库荒滩 亩   100  

















主题词:交通 铁路建设 补偿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丹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省驻丹直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