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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的通报(节录)

时间:2024-05-18 17:1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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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的通报(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的通报(节录)

1951年4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来函,请转知各地人民法院协同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家银行的债务案件多予协助,并就各地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目前存在着的问题,提出了八项意见。经我们研究,认为这些问题之发生,除第七项有关立法原则,尚须研究外;其余各项基本上是由于有些地区的司法干部,对国家银行的债务案件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保卫国家金融就是保护国家生产建设事业,是人民法院重要任务之一。现在就该行所提出的问题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项关于诉讼的时间问题:有些地区的法院对国家银行的债务案件,采取拖延的态度,使国家银行受到很大的损失,这是不对的。嗣后对于此类案件必须尽可能提前审理,克服过去拖延的不良作风。又为了简化手续、减少纠纷,正确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各地人民法院应迅速建立公证制度,在认证契约时,载明强制执行条款(上海市人民法院公证处已依此办理);嗣后如有一造当事人违约,对造当事人即可请求法院依照契约执行。
第二项关于抵押放款押品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应依照双方订立的契约办理,不必经过诉讼程序,但遇有争执时,法院得依法予以调解或判决。
第三项关于抵押放款押品不存银行仓库内的(即流动质押)处理问题:既为抵押放款的押品,不管其是否存放在银行仓库或就地封存,或流动质押,自应均属放款的抵押品,如查实确有盗卖押品情事,得酌给刑事处分,如在流动质押过程中,由于蚀耗亏累或遭不可抗力以致有损失者,不能视为盗卖,应依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四项关于抵押放款押品的处理顺序问题:押品户除押品外,有其他财产足以偿付工资、税收者,该押品的处理,银行应有优先受偿权,如除押品外别无所有,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
第五项关于保证人责任问题:依契约只保证债务人不逃避者,不负还债责任。如债务人逃避时,保证人应连带负偿还责任。依契约保证还债者,如债务人无力还债,或押品不足抵偿时,保证人均应负还债责任。如有二个以上保证人时,所有保证人其所担保的责任,在契约上有所不同规定者,从其规定;无不同规定者,应共同负偿还责任。
第六项关于在执行上发生的问题:有些地区的法院对于判决不能认真地去执行,是不对的,必须纠正。因为既经判决,就发生法律的效力,法院应负贯彻执行责任。
第七项(略)
第八项关于国家银行贷款契约的问题:既是两造自愿签订的契约,就应具有法律效力。
除将原函附发参考外,以上各项,希切实执行。特此通报。

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来函
目前本行为扶植生产、繁荣经济、沟通城乡内外物资交流,贷款业务日有发展,随着对公私企业贷款的增加,债务纠纷乃不免时有发生。其中大部分虽已获得顺利解决,但因为政府还没有制定债权法,以及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本行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未尽一致,存在问题亦复不少。查本行一方面是国家金融行政的主管部门,同时又是集中社会资金,运用于扶助生产事业之国营企业机构。所有存款既需保证存款人之支取动用,所有放款尤须保证能按时收回。唯有通过银行的存放业务,按照计划及时放出和收回,才能负起扶助和监督生产与商品流通,管理和调节市场的货币信用之任务,保证全国的金融稳定。故各部门协助银行、保障各种信用关系按契约执行,以完成上述政策任务,实为至要。爰特就目前存在有关问题及我们的意见,汇总如下,至希贵院以及所属协同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家银行的债务案件,多予协助,藉利工作进行:
一、关于诉讼的时间问题:
根据苏北、察哈尔、汉口分行的报告,苏北崇明支行于1950年8月对欠户倪国清起诉,历时数月;察北办事处于1949年贷给张北发电所折实面粉七千六百斤,至今一年多拖延不还,经送法院长期未予解决;汉口分行第二营业部与华森木行因房屋抵押放款发生纠葛诉讼,自1950年迄今亦历十月尚未解决。因为国家银行的放款是短期性的,这样持久不能解决,影响国家银行资金周转甚巨。我们希望各地法院对国家银行债权案件尽可能提前审理,并迅速树立公证制度。发生纠纷时,法院即可依照契约执行,不再经过诉讼手续,以免迟延时日。
二、关于抵押放款押品的处理问题:
押品的处理按照契约的规定,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时,银行即可变卖押品归还公款;但各地法院认为要处理押品,必须经过诉讼程序,经由法院判决后始能变卖。例如新乡市法院说:“处理押品必须由银行填具申请书,经法院批示后,并协同贷款户至法院填写财产转移证方可有效,否则犯法。”因之银行贷款契约虽是经双方同意签订的,有时就变成无效的空文,使个别贷户认为抵押放款的押品银行无权处理,拖延不还。我们的意见是:契约是双方订立的,应当照契约办理;但是,如果债务人认为银行处理使其有过大损失坚不同意,或有第三者提出异议时,银行需要呈请法院判决。
三、关于抵押放款押品不存银行仓库内的处理问题:
目前国家银行为减轻借款人负担及帮助生产,采取就地封存或流动质押的办法(即借款人可以运用押品从事生产,押品随生产过程而变化,由借款人出具保管证,随时将运用情况报告银行)。有些借款人即往往将押品盗卖,使银行债权缺少了保障。我们认为在契约上既定为押品,无论是否存入银行仓库,或就地封存,或流动质押,在法律上均承认其为抵押品,有同样效力,如果借款人盗卖,应给以刑事处分。
四、关于抵押放款押品的处理顺序问题:
抵押放款的押品,在契约上业经规定在银行抵押或过户银行,银行已占有该项财产,自应有优先受偿权。但是1950年上海分行为威理船务行抵押放款涉讼,因万国商员商约有欠薪有优先权利之规定,当时法院审判员曾表示该行职工欠薪可能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受偿,后该案因职工让步,本行贷款本息得以清偿。所以关于放款抵品处理的顺序,是工资优先还是抵押银行债权优先?我们认为抵押放款不同于信用贷款,银行应有优先受偿权,但如借款人欠有工资及税收时,借款人除押品外,其余资产不足偿付工资、税收,或除押品以外别无所有,银行应照顾工人生活及国家税收予以让步。税收的数字是一定的,但是工资的伸缩性很大,所以如遇此类事情发生时,应由银行、法院、工会、劳动局几方面会商决定,同时照顾工人,也要使银行少受损失。
五、关于保证人责任问题:
陕西铜川支行,于1949年贷给合众煤矿折实小麦五十石,到期不能归还,经理潜逃,银行即向保证人新生、民丰两粮行催索。保证人以找回经理为借口,不履行保证承还责任。经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保证人只可保人,不能保钱”;并称:“着保证人代为还款有点不合情理”,未予解决。查银行的放款无论是抵押放款,或信用放款在契约上均定明: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时保证人有承还保证责任。我们希望法院方面,能切实保障银行契约效力,责令保证人履行承还责任。如果是抵押放款,应是先行处理押品,押品不足时,保证人仍要负责补偿,不能以有押品而推卸责任。如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保证人要负连带偿还责任。
六、关于在执行上发生的问题:
陕西耀县支行,于1950年7月经法院判决欠户党长林限期一个月归还借款,但到期未还银行,要求法院派员会同督促还款,但法院认为:“法院怎能替银行要帐呢?”不予派人执行。又长沙支行1950年3月对民生造纸厂的放款到期,迭索不还,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借款人每三天交土纸一担,但至今借款人不履行。法院方面时紧时松,对执行欠款明确表示,使借款人产生消极还款的思想。例如说:“人民欠国家的钱没有关系;就是送到政府,一、二天即能取保释放,慢慢还是可以的。”我们要求法院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已判决案件要严肃执行。
七、对于国家银行债权的认识问题:
据平原有分行呈称:“法院对于国家债权,往往以调和态度来处理,认为银行是经营部门,收入大、资金不缺,吃亏有弥补来源,没关系。如私营同花木料行借款两千万元转移用途,即促其还款,该户尚欠郑州合作社外债;法院处理时认为合作社是外来的,应照顾先还,银行守着财产,可以慢慢清理,致不能及时收回。又贷给私营宏记棉织厂纱十捆,该厂主人因各项负债甚重,惧债自杀;法院处理财产时(同时欠花纱布公司、合作社、军区供给科等),认为别的部门应归还,银行少收回一点没关系,要银行不收利息,少收回一捆纱。”国家银行是企业机关,对国家财产要实行经济核算制度,我们希望法院以公平合理保护国家财产的共同观点来处理。
八、关于国家银行贷款契约问题:
国家银行的放款契约是两造自愿签订的,经履行一切必需手续后,应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希望各地法院能够依照契约予以审理和判决。
以上意见可能有不合乎司法原则之处,但所提问题,至祈研究解决。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1-02-13

教财厅[2001]l号


现将《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在本蘸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积薇开展各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保障教育经费足额蓟位、促进和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规范经济秩序、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维护部门和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开局之年。教育事业将进行更加深人的改革、争取更大的发展。为此,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教育部2001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严格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2001年的教育审计工作。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创教育内审工作新局面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内审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依法治教、加强内审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
教育部《关于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当前一段时期指导教育审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把审计工作落到
实处。保证内审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

三、加大内审工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审计机构要继续做好对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促使各部门依法落实和用好各项教育经费;针对教育经济管理活动的情况和特点,进一步开展效益审计,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如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校办产业经济效益审计等,保证教育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减少和杜绝损失浪费;审计机构要配合组织和人事部门认真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者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围绕教育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学校划转与合并、校办企业改制、后勤社会化等活动中资产负债情况及各项收费情况积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通过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领导宏观决策服务;积极开展内控制度评审工作,帮助本部门、本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自我防范意识,保障各项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人员素质
审计工作质量是充分发挥内审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把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和内审人员素质当作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内审工作的准则、规范。同时还要提供条件,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

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审制度
在省级机构改革和高校内部管理改革进行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情况下对教育内审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保持或建立了独立的内审机构,或增加内审人员编制,保证了内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削弱或撤销了内审工作,片面的认为当地审计机关派出了审计机构,负责对教育经费的审计,内审可以不要。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以及社会审计在工作性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标准以及审计方法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内部审计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财经管理,规范内部经济秩序,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教育内审工作是强化还是削弱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审机构。
  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本要点制定适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意见,并报送我部。

印发汕头市区新办较大规模工业项目重点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区新办较大规模工业项目重点扶持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2]1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区新办较大规模工业项目重点扶持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届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七日

汕头市区新办较大规模工业项目重点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发展,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新办较大规模工业项目实行重点扶持,有关办法如下: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区新办工业项目,可纳入重点扶持的新办较大规模工业项目:
  (一)项目地点在汕头市区范围内选定;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三)项目厂房、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数额达到3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分期、分部分立项投入建设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可统一核计。

  二、新办较大规模工业项目的地价。
  (一)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三个档次实行优惠出让地价:3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生地按5万元/亩、熟地按10万元/亩出让(不分地区类别,下同);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2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生地按3万元/亩、熟地按6万元/亩出让;20亿元(含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不论生地、熟地,均实行零地价出让,生地所需的平整和配套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二)对获得土地优惠出让的较大规模工业项目,应以分期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发证手续。
  1、投资20亿元人民币以下项目,在订立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按本办法确定的优惠地价一次性交清全部出让土地地价款,其中部分作为土地出让保证金(每亩5000元),并可办理出让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使用权证手续;待项目按计划实际投资达到50%时,再办理另外三分之一用地发证手续;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时,再办理其余三分之一用地发证手续,土地出让保证金转为地价款,不计利息。
  2、投资20亿元(含20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在订立土地出让合同时,按每亩5000元交纳土地出让保证金,待项目按计划实际投资达到50%时,可办理出让土地总面积二分之一的使用权证手续;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时,再办理其余二分之一用地发证手续,其交纳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3、获得土地优惠出让的较大规模工业项目,必须在订立土地出让合同后一年内动工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订立土地出让合同时确定)按计划完成投资。否则,市政府将取消对该项目的地价优惠并收回土地,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高效”、“优质”的原则,切实为新办较大规模工业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为项目的顺利立项、建设、投产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由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市财政、审计、发展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科技、经贸、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门机构,负责对较大规模工业项目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应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项目从立项到投产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必要时应主动深入项目现场办公。如项目需要,可从准备阶段起提前介入,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以及其他服务,协助项目单位解决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外经贸部门对于投资额大、符合国家外经贸部《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鼓励其开展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优先向海关推荐为A类企业和进入F通道管理。对符合广交会摊位资格要求的工业企业,优先安排摊位。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用工许可证》时,对较大规模工业项目实行即来即办。要利用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信息库,免费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帮助企业培训技术工人,免收培训费用。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中设立质量技术监督服务点,实行“一站式”服务。免费为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免费为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为企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即日办妥。

  四、为保证新办较大规模工业项目的落实,在项目签约时,由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与项目单位订立承诺书;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与项目单位订立土地出让合同。承诺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政府给予重点扶持的措施,并明确项目的投资到位计划、规定期限及违约责任。如项目未能按规定期限投资到位,市政府将取消相应的优惠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及承诺书、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对其违约情况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