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0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物博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已于2005年8月8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评审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阶段性检查、结项验收评审,以及招标课题中标后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科研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

第二章 初 审

第四条 科研课题的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复核两个阶段。通过初审的课题进入立项评审。
第五条 课题组织单位依据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填报的《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二)重点课题的选题和内容是否依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自由申报课题是否属于科研课题的支持范畴;
(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具备《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因违反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而被撤销课题。
第六条 课题组织单位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报送课题办,由课题办进行复核,遴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七条 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分为函审和会审两个阶段。通过函审的科研课题进入会审阶段。
第八条 立项评审应从科研课题的创新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研究方案、研究基础、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科研课题进行综合评价。
(一)创新性。根据课题申报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查新内容等,综合评价课题在理论、方法和应用等方面的创新值。
(二)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审阅课题选题和研究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课题是否切合国家文物局现阶段工作重点和长远目标。
(三)研究方案。依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前人研究成果、课题的难点和关键问题、进度计划等,综合评价课题研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基础。参照相关研究领域已有研究成果,考察课题组人员结构、负责人及成员的前期研究成果,以及完成课题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研究条件是否完备。
(五)经费预算。依据课题研究内容、工作量和难度,审核经费总额和科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九条 课题办从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课题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进行函审。
参加每一课题立项函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
第十条 函审专家的函审结论分为推荐评审和不推荐评审两种。课题以函审专家过半数同意推荐评审为函审通过。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年度课题申报情况,组建该年度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
立项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文物局领导担任。委员会中60%以上(含)的评委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产生,其余评委由课题办根据课题会审需要另行聘请。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会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步骤。
初评由相应类别的专业评审组负责,终评由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名,组长和成员合计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由课题办根据课题类别,遴选随机抽取和聘请的评委组成。
专业评审组根据答辩和审议情况,进行记名投票,以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作为通过初评。
专业评审组对评出的拟立项课题按得票数高低进行优先排序,并提出经费资助建议,其中自筹经费的课题单列。
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向课题办提交终评结论,由课题办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将获准立项课题及经费资助意见在媒体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通过公示的课题,由国家文物局与课题组织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以下简称“立项合同”)。
第十六条 未批准立项的课题,由课题办将归纳整理的评审意见,隐去函审专家和评审委员的姓名后,反馈课题申请人。

第四章 阶段性检查

第十七条 课题责任人至少每3个月应向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办汇报一次课题的进展情况,并提交工作简报。工作简报内容应包括:课题实施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课题组织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对其所组织课题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课题办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课题责任人须按立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课题办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课题办在收到课题中期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课题的中期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课题的中期评审工作,由课题办组织,中期评审组负责完成。中期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并推举一名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中期评审组中应包括参加过该课题立项函审的专家或会审委员;如需增补成员,由课题办根据课题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二十条 中期评审组应依据立项合同和阶段性检查中的有关汇报材料,对课题研究中期报告的内容进行评议,审查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下一阶段研究内容和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提出中期评审意见,并将课题研究中期报告和中期评审意见提交课题办。
第二十一条 课题办可根据需要,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有关抽查工作的安排,应提前一周通知课题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阶段性检查中发现需要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依照《课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执行。

第五章 结项验收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课题组织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结项验收申请表》中规定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结项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课题成果形式、数量等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向课题办申请课题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的结项验收评审分为函审和会审两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课题办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课题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进行结项函审。
参加每一课题结项函审的专家不少于3名。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结项函审专家在接到结项验收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向课题办提交书面结项函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课题办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提出的立项评审委员会产生办法,聘请专家组成结项验收委员会,完成课题结项验收工作。
结项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和成员合计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二十九条 结项验收委员会在评议结项验收全部材料,以及参考结项函审意见的基础上,对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在结项验收评审中,结项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要求课题责任人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条 结项验收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课题验收结论进行表决,向课题办提交表明结项验收结论的验收意见。
结项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以表决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验收结论为有效结论。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立项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研究过程存在纠纷、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经费支出严重违反立项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二条 结项验收意见由课题办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审核通过后由课题办负责通知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

第六章 回避、保密、监督

第三十三条 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所有参与被评审课题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该课题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遇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课题评审时,不得参与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与被评审课题的负责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参与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四)遇到其它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第三十四条 参加课题审核评价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
(一)保护课题组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材料,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课题评审材料的内容。
(二)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有可能影响审核评价工作公正性或损害国家和课题组权益的信息。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向课题办交回课题的评审材料、评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科研课题评审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科研课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国家文物局对参加科研课题评审的专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对在评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为加强对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稀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二、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稀土产品目录》(附件)。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 
  (一)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稀土产品目录库由税务总局会同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二)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
  四、稀土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对于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使用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如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也需配备报税盘,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六、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稀土企业打印增值税发票时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如目前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产品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稀 土 产 品 目 录
稀土矿产品
序号 稀土产品名称 常用的产品名称
1 高钇混合稀土氧化物 高钇矿、高钇稀土矿、高钇氧化稀土、稀土矿(高钇)等
2 中钇富铕混合稀土氧化物 中钇富铕矿、中钇富铕稀土矿、中钇富铕氧化稀土、富铕混合稀土氧化物、稀土矿(中钇)等
3 低钇低铕混合稀土氧化物 低钇低铕矿、低钇低铕混合稀土、稀土矿(低钇低铕)等
4 高钇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高钇碳酸稀土、碳酸高钇、高钇稀土碳酸物等
5 中钇富铕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中钇富铕碳酸稀土、中钇富铕碳酸物、中钇富铕矿(碳酸盐)等
6 低钇低铕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低钇低铕碳酸稀土、低钇低铕碳酸物等
7 高钇混合草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高钇草酸稀土、高钇矿(草酸盐)、草酸高钇稀土等
8 中钇富铕混合草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中钇富铕草酸稀土、中钇富铕矿(草酸盐)等
9 低钇低铕混合草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低钇低铕草酸稀土、低钇低铕稀土矿(草酸盐)等
10 磷钇矿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磷钇矿等
11 独居石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独居石、独居石稀土矿等
12 氟碳铈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氟碳铈矿等
13 氟碳铈镧矿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氟碳铈镧矿、氟碳铈镧稀土矿等
14 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15 混合碳酸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碳酸稀土等
16 混合氯化稀土(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氯化稀土等
17 钐钴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18 钕铁硼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19 稀土荧光材料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0 稀土储氢材料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1 稀土抛光粉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2 稀土催化剂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23 其他稀土废料(折氧化物计量计价) 废稀土矿渣、稀土酸溶渣等

稀土冶炼分离产品
序号 稀土产品名称 常用的产品名称
一、稀土盐类产品
(一)草酸稀土
1 草酸镧 低钙草酸镧、低钙镧草酸盐、镧化合物等
2 草酸铈 铈化合物
3 草酸镨
4 草酸钕
5 草酸钐
6 草酸铕
7 草酸钆
8 草酸铽
9 草酸镝
10 草酸钬
11 草酸铒
12 草酸铥
13 草酸镱
14 草酸镥
15 草酸钪
16 草酸钇
17 草酸镧铈 镧铈草酸盐等
18 草酸镧铈镨 镧铈镨草酸盐、少钕草酸稀土等
19 草酸镧铈钕
20 草酸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草酸盐等
21 草酸镧镨钕 镧钕草酸盐、镧镨钕草酸盐等
22 草酸镧铈铽
23 草酸铈铽 铈铽草酸盐等
24 草酸镨钕 镨钕草酸盐等
25 草酸钐钆 钐钆草酸盐等
26 草酸钐铕 钐铕草酸盐等
27 草酸钐铕钆 钐铕钆草酸盐等
28 草酸铽镝 铽镝草酸盐等
29 草酸富镧 富镧草酸盐等
30 草酸富铈 富铈草酸盐等
31 草酸富镨
32 草酸富钕
33 草酸富钐 富钐草酸盐等
34 草酸富铕 粗铕、富铕草酸盐等
35 草酸富钆 富钆草酸盐等
36 草酸富钬 富钬草酸盐等
37 草酸富铥 富铥草酸盐等
38 草酸富镱 富镱草酸盐等
39 草酸富镥 富镥草酸盐等
40 草酸富铽 富铽草酸盐等
41 草酸富镝 富镝草酸盐等
42 草酸富铒 富铒草酸盐等
43 草酸富钇 富钇草酸盐等
44 草酸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草酸盐、钬铒铥镱镥草酸盐、钬镥草酸盐等
45 草酸钬铒钇 钬铒草酸盐、钬铒钇草酸盐等
46 草酸钇铕
47 草酸钇铽
48 草酸钇镥
49 其他草酸稀土 富钬草酸盐、低钙草酸稀土、镧钆草酸盐、镧钐草酸盐、钕钐草酸盐、钐铕钆铽镝草酸盐、钆铽草酸盐、少铕草酸稀土、其他草酸盐等
(二)碳酸稀土
50 碳酸镧 低钙镧碳酸盐、低钙镧稀土碳酸物、低钙碳酸镧、碳酸低钙镧、碳酸氧镧、镧化合物等
51 碳酸铈 低氯根碳酸铈、碱式碳酸铈、铈化合物等
52 碳酸镨
53 碳酸钕
54 碳酸钐 钐碳酸盐等
55 碳酸铕
56 碳酸钆
57 碳酸铽
58 碳酸镝
59 碳酸钬
60 碳酸铒
61 碳酸铥
62 碳酸镱
63 碳酸镥
64 碳酸钪
65 碳酸钇 高钇碳酸稀土等
66 碳酸镧铈 镧铈碳酸盐、镧铈稀土碳酸物等
67 碳酸镧铈镨 镧铈镨碳酸盐、少钕碳酸盐、少钕碳酸稀土等
68 碳酸镧铈钕 镧钕碳酸盐等
69 碳酸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碳酸盐等
70 碳酸镧镨钕 镧镨钕碳酸稀土等
71 碳酸镧铈铽
72 碳酸铈铽 铈铽碳酸盐等
73 碳酸镨钕 镨钕碳酸盐等
74 碳酸钐钆 钐钆碳酸盐等
75 碳酸钐铕 钐铕碳酸盐等
76 碳酸钐铕钆 钐铕钆碳酸盐等
77 碳酸铽镝 铽镝碳酸盐等
78 碳酸富镧 富镧碳酸盐、富镧稀土碳酸物等
79 碳酸富铈 富铈碳酸盐、富铈稀土碳酸物等
80 碳酸富镨
81 碳酸富钕
82 碳酸富钐 富钐碳酸盐、富钐稀土碳酸物等
83 碳酸富铕 粗铕碳酸盐、富铕碳酸盐等
84 碳酸富钆 富钆碳酸盐等
85 碳酸富铽 富铽碳酸盐、富铽稀土碳酸物等
86 碳酸富钬 富钬碳酸盐等
87 碳酸富铥 富铥碳酸盐等
88 碳酸富镱 富镱碳酸盐等
89 碳酸富镥 富镥碳酸盐等
90 碳酸富镝 富镝碳酸盐等
91 碳酸富铒 富铒碳酸盐等
92 碳酸富钇 富钇碳酸盐等
93 碳酸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硫酸盐、钬铒铥镱镥碳酸盐、钬镥碳酸盐等
94 碳酸钬铒钇 钬铒碳酸盐、钬铒钇碳酸盐等
95 碳酸钇铕
96 碳酸钇铽
97 碳酸钇镥
98 其他碳酸稀土 富钬碳酸盐、镝钬碳酸盐、钆铽碳酸盐、混合碳酸稀土、混合稀土碳酸物、镧钆碳酸盐、镧钐碳酸盐、钐铕钆铽镝碳酸盐、铕铽镝碳酸盐、少铕碳酸稀土、其他碳酸盐、其他碱式碳酸盐等
(三)氯化稀土
99 氯化镧 镧料液、无水氯化镧、镧化合物等
100 氯化铈 铈料液、无水氯化铈、铈化合物等
101 氯化镨 镨料液、无水氯化镨等
102 氯化钕 钕料液、无水氯化钕等
103 氯化钐 无水氯化钐等
104 氯化铕 无水氯化铕等
105 氯化钆 钆料液等
106 氯化铽 铽料液、无水氯化铽等
107 氯化镝 镝料液、无水氯化镝等
108 氯化钬 钬料液等
109 氯化铒 铒料液等
110 氯化铥 铥料液等
111 氯化镱 镱料液等
112 氯化镥 镥料液等
113 氯化钪 钪料液等
114 氯化钇 钇料液 、无水氯化钇等
115 氯化镧铈 镧铈料液、镧铈氯化物、液体氯化镧铈等
116 氯化镧铈镨 镧铈镨料液、少钕料液、少钕氯化稀土等
117 氯化镧铈钕 镧钕料液等
118 氯化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料液、镧铈镨钕氯化物等
119 氯化镧镨钕
120 氯化镧铈铽 镧铈铽氯化物、镧铽氯化物等
121 氯化铈铽 铈铽料液、铈铽氯化物等
122 氯化镨钕 镨钕料液、镨钕氯化物、无水氯化镨钕等
123 氯化钐钆 钐钆料液等
124 氯化钐铕
125 氯化钐铕钆 钐铕钆料液、钐铕钆氯化物等
126 氯化铽镝 铽镝料液等
127 氯化富镧 富镧料液、富镧氯化物、少铈富镧料液、富镧液等
128 氯化富铈 富铈氯化物等
129 氯化富镨
130 氯化富钕
131 氯化富钐 富钐氯化物等
132 氯化富铕 粗铕料液、富铕料液等
133 氯化富钆 富钆液等
134 氯化富钬 富钬液等
135 氯化富铥 富铥液等
136 氯化富镱 富镱液等
137 氯化富镥 富镥液等
138 氯化富铽 富铽料液、富铽氯化物、富铽液等
139 氯化富镝 富镝料液、富镝氯化物等
140 氯化富铒
141 氯化富钇 富钇料液、富钇氯化物等
142 氯化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料液、钬镥料液等
143 氯化钬铒钇 钬铒料液、钬铒钇氯化物、钬钇料液等
144 氯化钇铕 低钇低铕混合稀土氯化物、钇铕氯化物等
145 氯化钇铽 钇铽氯化物等
146 氯化钇镥
147 其他氯化稀土 富钬液、镝钬料液、少铕料液、少铕氯化稀土、少铕稀土氯化片、混合氯化稀土、镧钆料液、镧钐料液、钕钐料液、钐铕钆铽镝料液、钆铽料液、钆铽氯化物、铈钇铽氯化物、钇铈氯化物、钇铕钆料液、钇铕钆氯化物、镱镥氯化物、氯化钐铕钆铽镝富集物、氯化钐铕钆铽镝富集物、中重稀土液、液体氯化稀土、其他料液、其他氯化盐、其他无水氯化物等
(四)硝酸稀土
148 硝酸镧 低钙镧硝酸盐、镧化合物等
149 硝酸铈 铈化合物
150 硝酸镨
151 硝酸钕
152 硝酸钐
153 硝酸铕
154 硝酸钆
155 硝酸铽
156 硝酸镝
157 硝酸钬
158 硝酸铒
159 硝酸铥
160 硝酸镱
161 硝酸镥
162 硝酸钪
163 硝酸钇
164 硝酸镧铈 镧铈硝酸盐等
165 硝酸镧铈镨
166 硝酸镧铈钕
167 硝酸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硝酸盐等
168 硝酸镧镨钕
169 硝酸镧铈铽
170 硝酸铈铵
171 硝酸铈铽
172 硝酸镨钕 镨钕硝酸盐等
173 硝酸钐钆 钐钆硝酸盐等
174 硝酸钐铕
175 硝酸钐铕钆
176 硝酸铽镝 铽镝硝酸盐等
177 硝酸富镧 富镧硝酸盐等
178 硝酸富铈 富铈硝酸盐等
179 硝酸富镨
180 硝酸富钕
181 硝酸富钐 富钐硝酸盐等
182 硝酸富铕 粗铕硝酸盐等
183 硝酸富钆 富钆硝酸盐等
184 硝酸富钬 富钬硝酸盐等
185 硝酸富铥 富铥硝酸盐等
186 硝酸富镱 富镱硝酸盐等
187 硝酸富镥 富镥硝酸盐等
188 硝酸富铽 富铽硝酸盐等
189 硝酸富镝 富镝硝酸盐等
190 硝酸富铒 富铒硝酸盐等
191 硝酸富钇 富钇硝酸盐等
192 硝酸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硝酸盐、钬铒铥镱镥硝酸盐等
193 硝酸钬铒钇 钬铒硝酸稀土、钬铒钇硝酸盐等
194 硝酸钇铕
195 硝酸钇铽
196 硝酸钇镥
197 其他硝酸稀土 富镥硝酸稀土、其他硝酸盐等
(五)醋酸稀土
198 醋酸镧 镧化合物
199 醋酸铈 铈化合物
200 醋酸镨
201 醋酸钕
202 醋酸钐
203 醋酸铕
204 醋酸钆
205 醋酸铽
206 醋酸镝
207 醋酸钬
208 醋酸铒
209 醋酸铥
210 醋酸镱
211 醋酸镥
212 醋酸钪
213 醋酸钇
214 醋酸镧铈
215 醋酸镧铈镨
216 醋酸镧铈钕
217 醋酸镧铈镨钕
218 醋酸镧镨钕
219 醋酸镧铈铽
220 醋酸铈铽
221 醋酸镨钕
222 醋酸钐钆
223 醋酸钐铕
224 醋酸钐铕钆
225 醋酸铽镝
226 醋酸富镧
227 醋酸富铈
228 醋酸富镨
229 醋酸富钕
230 醋酸富钐
231 醋酸富铕 粗铕醋酸盐等
232 醋酸富钆
233 醋酸富钬
234 醋酸富铥
235 醋酸富镱
236 醋酸富镥
237 醋酸富铽
238 醋酸富镝
239 醋酸富铒
240 醋酸富钇
241 醋酸钬铒铥镱镥
242 醋酸钬铒钇
243 醋酸钇铕
244 醋酸钇铽
245 醋酸钇镥
246 其他醋酸稀土 其他醋酸盐等
(六)氟化稀土
247 氟化镧 镧化合物
248 氟化铈 铈化合物
249 氟化镨
250 氟化钕
251 氟化钐
252 氟化铕
253 氟化钆
254 氟化铽
255 氟化镝
256 氟化钬
257 氟化铒
258 氟化铥
259 氟化镱
260 氟化镥
261 氟化钪
262 氟化钇
263 氟化镨钕 镨钕氟化物等
264 其他氟化稀土 富镧氟化物、富铈氟化物、少钕氟化稀土、少铕氟化稀土、镧铈氟化稀土、铽镝氟化物等
二、氢氧化稀土
265 氢氧化镧 镧化合物
266 氢氧化铈 铈化合物
267 氢氧化镨
268 氢氧化钕
269 氢氧化钐
270 氢氧化铕
271 氢氧化钆
272 氢氧化铽
273 氢氧化镝
274 氢氧化钬
275 氢氧化铒
276 氢氧化铥
277 氢氧化镱
278 氢氧化镥
279 氢氧化钪
280 氢氧化钇
281 其他氢氧化稀土 富镧氢氧稀土、钬铒钇氢氧化物、钐钆氢氧化物、钐铕钆氢氧化物、氢氧化稀土、其他氢氧化物等
三、氧化稀土
282 氧化镧 氧化镧试剂、镧化合物等
283 氧化铈 氧化铈试剂、铈化合物等
284 氧化镨 氧化镨试剂等
285 氧化钕 氧化钕试剂等
286 氧化钐 氧化钐试剂等
287 氧化铕 氧化铕试剂等
288 氧化钆 氧化钆试剂等
289 氧化铽 氧化铽试剂等
290 氧化镝 氧化镝试剂等
291 氧化钬 氧化钬试剂等
292 氧化铒 氧化铒试剂等
293 氧化铥 氧化铥试剂等
294 氧化镱 氧化镱试剂等
295 氧化镥 氧化镥试剂等
296 氧化钪 氧化钪试剂等
297 氧化钇 氧化钇试剂等
298 氧化镧铈 镧铈氧化物、镧铈富集物等
299 氧化镧铈镨 镧铈镨氧化物等
300 氧化镧铈钕 镧钕氧化物等
301 氧化镧铈镨钕 镧铈镨钕氧化物、少钕氧化稀土、镧铈镨钕富集物等
302 氧化镧镨钕 镧镨钕氧化物等
303 氧化镧铈铽 镧铈铽氧化物、镧铽氧化物、镧铈铽共沉物等
304 氧化铈铽 铈铽氧化物、铈铽共沉物等
305 氧化镨钕 镨钕稀土氧化物、镨钕氧化物、镨钕富集物等
306 氧化钐钆 钐钆氧化物、钐钆富集物等
307 氧化钐铕
308 氧化钐铕钆 钐铕钆氧化物、钐铕钆富集物等
309 氧化铽镝 铽镝氧化物、铽镝富集物等
310 氧化富镧 富镧稀土氧化物、富镧氧化物、镧钆富集物等
311 氧化富铈 富铈稀土氧化物、富铈氧化物、铈富集物等
312 氧化富镨
313 氧化富钕
314 氧化富钐 富钐氧化物、钐富集物等
315 氧化富铕 粗铕氧化物、富铕氧化物等
316 氧化富钆 富钆氧化物等
317 氧化富钬 富钬氧化物等
318 氧化富铥 富铥氧化物等
319 氧化富镱 富镱氧化物等
320 氧化富镥 富镥氧化物等
321 氧化富铽 富铽稀土氧化物、富铽氧化物、铽富集物等
322 氧化富镝 富镝氧化物、镝钬富集物等
323 氧化富铒
324 氧化富钇 富钇氧化物、钇富集物、富钇富集物等
325 氧化钬铒铥镱镥 铥镱镥氧化物、钬铒铥镱镥氧化稀土等
326 氧化钬铒钇 钬铒钇氧化物等
327 氧化钇铕 钇铕氧化物、钇铕富集物、钇铕共沉物等
328 氧化钇铽 钇铽氧化物、钇铽共沉物等
329 氧化钇镥
330 其他氧化稀土 富钬氧化物、少铕稀土氧化片、少铕氧化稀土、钆铽氧化物、镝钬氧化物、镝铽氧化物、镧钆氧化物、镨钕镝氧化物、铈钆铽氧化物、铈钆氧化物、铈钇铽氧化物、铈钇氧化稀土、氧化铈钐、氧化钇铕钆、钇钆铽氧化物、钇镧铕氧化物、钇铈氧化物、钇铽镝氧化物、钇铕钆氧化物、钇铕钐铽氧化物、钇铕铽氧化物、镱镥氧化物、铕铽镝氧化物、中重稀土氧化物、镧铈镨钕铕钆富集物、镨钕钐铕钆富集物、铽镝钇富集物、镱镥富集物、稀土富集物、重稀土富集物、混合稀土氧化物、其他富集物、其他氧化物等
四、其他稀土化合物
331 硫酸稀土 低钙镧硫酸盐、富镝硫酸盐、富铒硫酸盐、富镧硫酸盐、富钐硫酸盐、富铈硫酸盐、富铽硫酸盐、富钇硫酸盐、钬铒铥镱镥硫酸盐、钬铒钇硫酸盐、镧铈硫酸盐、镧铈镨钕硫酸盐、镨钕硫酸盐、钐钆硫酸盐、铽镝硫酸盐、液体硫酸稀土、其他硫酸盐等
332 磷酸镧铈铽稀土 镧铈铽磷酸盐等
333 磷酸铈铽稀土
334 其他磷酸稀土 磷酸镧、磷酸钕、磷酸镨、磷酸镨钕、磷酸铈、铈铽铕磷酸盐系、其他磷酸盐等
335 柠檬酸镧稀土
336 柠檬酸铈稀土
337 其他柠檬酸稀土
338 铈锆氧化物
339 钇锆氧化物
340 镧铈锆氧化物
341 镧铈钇锆氧化物 镧钇铈锆氧化物等
342 镧铈镨锆氧化物
343 铝铈锆氧化物
344 其他稀土锆氧化物 氧化铈镨锆等
五、稀土产品加工费
345 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 通过湿法冶炼分离各种稀土产品加工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废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增加第三款:“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纳税。”
二、增加第十六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二)违法搭建的房屋;
(三)本市居民承租的公有房屋;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三、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第二、三款:“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和违禁物品。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四、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市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以及对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等要求,由市劳动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五、增加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的工种,必须是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的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登记的工种。”
六、增加第二十五条:“务工经商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
务工经商人员在本市生育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划证明;无生育规划证明的,应当落实避孕措施,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未办理《婚育证》的,劳动行政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
七、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必须与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责任书,实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八、增加第二十七条:“务工经商人员申请办理的证照,以及本市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证照和标牌,分别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借、冒用、买卖。
各种证照均实行年检或者年度注册制度。持证人需要变更批准项目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在“房地产管理、”一句后增加“计划生育”、在“对无《暂住证》、”一句后增加“《婚育证》”。
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管理服务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十一、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务工经商人员违反本条例,分别由公安、房屋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二)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责令其解除非法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储存危险、违禁物品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罚。
(四)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分别由房屋土地管理和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擅自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二)本市居民转租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以转租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责成产权单位将该房屋收回。
(三)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的务工经商人员的,责令解除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出租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有关机关应当同时吊销其《房屋租赁许可证》,凡受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租房屋。
单位出租房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可以对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2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一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给务工经商人员的违法搭建的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组织拆除。”
十三、增加第三十八条:“使用务工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招用务工人员或者使用无有效证件的务工人员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批准的工种或者未按《外来人员就业证》登记的工种使用务工人员的,每使用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增加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理。”
十五、增加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涂改、转借、冒用有关证照或者标牌的,分别由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并由发证机关视情节轻重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标牌。
证照未按规定进行注册,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证照。”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