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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7:4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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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施行三年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和促进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工作的发展,现行核算办法已不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在总结三年来
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对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名为《税收会计制度》。《税收会计制度》已经全国税收计会统工作会议讨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
(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出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
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
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收资金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设置乡金库的地区,可以按混合业务单位组织会计核算,也可以按上解单位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按哪种单位组织核算,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
第五条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均为会计核算汇总单位。
第六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都必须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税收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且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由核算单位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的次日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第九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记账方法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
”,“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
,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
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
顺序号|编 号| 总账科目 | 明 细 科 目
---|---|--------|----------------------
一、| |来源类科目 |
1 |101|应征税收 |按税种设。
2 |109|应征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设。
3 |121|多缴税金 |
4 |191|暂收款 |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按户设三级明细。
二、| |占用类科目 |
5 |201|待征税收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 | |按税种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
| | |位、按税种设。
6 |209|待征其他收入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 | |按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
| | |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7 |211|减免税金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
| | |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
| | |收入种类、按减免性质设。
8 |221|上解税收 |按税种设。
9 |229|上解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设。
10|231|待解税金 |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其
| | |他核算单位不设。
11|241|在途税金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收
| | |和其他收入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
| | |单位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设。
12|251|入库税收 |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级次设。
13|259|入库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和级次设。
14|261|提退税金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
| | |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
| | |收入种类、按提退性质设。
15|271|待清理呆账税金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 |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
| | |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6|279|待处理损失税金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7|281|损失税金核销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8|291|保管款 |
---------------------------------------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包括: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③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征前减免税金;④查补的各种
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零散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但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时,应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和抵减应征税金数。即实际发生各项应征税金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多缴税金”科目;若应退多缴
税金属于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多缴税金,还应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平时余额在“
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冲账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额之和,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
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多缴税金。包括: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
③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④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
本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即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以现金或退库方式退还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提退税金”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和拍卖款,“借方”记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纳税款数和退还数。即实际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
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及呆账税金收回数,“贷方”记实征税款数和征前减免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和各种抵减待征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欠税数
。即发生应征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发生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
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征
前减免时,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
,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结报前发生损失税金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欠税结转时,借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税金收回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
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
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各种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发生征前减免和以欠税抵顶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通过退库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税收和其
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税收”、“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银行的税金。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时,不在本类科目核算,应在“在途税金”科目核算。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银行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税金数。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税收会计将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
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收到入库单位转来的提退清单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净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小额退税和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一律经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即小额退税必须由税收会计办理,从库存税款现金中退付;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也都必须交税收会计,由税收会计汇总缴库。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会计收到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责任人赔偿损失税款和追回损失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税收会计将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库存现金中办理小额退税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
本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银行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对于混合业务单位,不管对应多少个乡金库或多少个银行,凡是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要税款缴入银行,都得通过“在途税金”科目核算;凡是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上解时,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上解”类科目核
算。
本科目“借方”记缴入银行的税款数,“贷方”记已到达国库的税款数。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将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
金”科目;税款到达国库时,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
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已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即税款入库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在途税金”科目;从国库提退税款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冲
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即发生退库退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上解单位及混合业务单位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贷记“上解”类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减免退
税,还应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多缴退税,还应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小额退税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然后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手续费提退数和其他退
税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清理呆账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欠税,以及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其中欠税按日历日期计算,从滞纳之日起,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时,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并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账后,根据呆账审批确认书将欠税
由“待征”类科目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批准确认的呆账税金数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数。“贷方”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及确认呆账税金后又清理收回的欠税数。即
批准确认呆账税金或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的呆账税金以后又清理收回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清理的呆账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
年度继续处理。
12.“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税款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追回的损失税金及责任人赔偿的税金数。即税款在结报前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
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损失税金追回或赔偿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3.“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及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税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税款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欠税数
。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4.“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现金和存款。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
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1.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预缴税款通知单;
(4)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
(5)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
(6)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7)核准停业通知书;
(8)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9)税务处理决定书;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12)审计决定书;
(13)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14)法院判决书;
(15)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6)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时,就当即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当即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临时征收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和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等)。
为便于会计记账和票证保管,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汇总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2.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都应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
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减免性质。
(2)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3.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
(2)各种税收完税证存根联;
(3)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存根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
(4)罚款收据存根联;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
(6)票款结报单;
(7)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
(8)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上述八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各种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同时也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对于征收呆账税金的,应在上述各种征解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征收呆账税金”字样。
4.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5.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账通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
(3)提退清单。入库单位办理退库后,应及时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填发“提退清单”,通知提退情况。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则该凭证同时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6.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损失税金追回及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
、法定清算报告、注销欠税批准文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为满足入库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将原始凭证归类整理、按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编制以下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其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及时上报入库单位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应征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应征凭证等原始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应征税金等发生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应征税金等有关税金的原始凭证。
2.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征前减免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征前减免税金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3.上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向银行缴纳税款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等原始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税款上解等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
单位核算在途税金等有关税金的原始凭证。
4.待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反映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所有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用以向入库单位上报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待解税金的原始凭证。
5.入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乡(镇)金库直接办理税款入库的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入库税款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入库税金的一种原始凭证。
6.退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从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税款退库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提退税金的一种原始凭证,如有减免退税,它还是核算减免税金的一种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其式样见附件)。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按月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五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会计设置以下几种账簿:
1.总分类账。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考核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2.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3.日记账。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4.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不够详细的税收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二十七条 税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1.总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对其所用的总账科目都必须分别设置账页,开设账户。总分类账簿必须将账页固定在一起装订成册,其账页格式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可以按记账凭证直接登记,也可以将记账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
据科目汇总表登记(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2.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会计科目中规定的明细核算内容设置明细账。明细账必须根据记账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它一般使用活页式账簿,其账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可以是发生额分析多栏、借方发生额多栏、
贷方发生额多栏)两种。三栏式明细账结构同总分类账相同。多栏式明细账是将某明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账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账页(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发生额分析多栏的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账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会计科目中规定的分户明细科目,原则上应按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设置账户,对每户纳税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以反映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纳税全貌。但对临时性税收和代征代售、代扣税收可以集中设置账户。其账页格式一
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3.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都必须在“待解税金”、“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以便序时、逐笔记录库存现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
,由负责现金出纳的税收会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日逐笔登记,其账页格式采用三栏式(格式见附件)。
4.辅助账的设置和登记。
(1)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设置“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登记方法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或应征凭证汇总单的应征查补税金记“应征查补税金”增加数,
根据查补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和入库凭证汇总单的入库查补税金记“入库查补税金”增加数。
(2)为便于税收收入分析和组织收入工作,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缓征”和“往年陈欠”二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
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税都记入“往年陈欠”中。
其账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缴税金类别设账页,按税种设多栏。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
陈欠”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转为呆账税金时,将征收或确认呆账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陈欠”的贷方。
(3)为满足税收收入分析需要,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设置“留抵税额登记簿”,用以核算反映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
使用计算机核算的单位,其账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三栏式,“贷方”登记本期进项抵扣税额和本期动用期初进项抵扣税额,“借方”登记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和本期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采用手工核算的单位,其账簿格式由各
地根据当地核算条件自定。该登记簿的登记依据是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
(4)其他辅助账应根据各核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主要有查封(扣押)物品登记簿、入库税金明细登记簿、出口产品退税明细登记簿和提取手续费登记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
辅助账的具体格式由各核算单位自定。
第二十八条 账簿的使用和登记要求如下:
1.使用账簿时,应在“账簿启用表”上将各栏内容填写清楚,经办人员更换交接时,应填明交接日期,互相签章。年度终了,必须将活页账簿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2.各种账簿的记录,必须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摘要清楚,不得乱擦乱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
3.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加以更正。
4.税收会计以月为结算期,以年度为决算期。“入库”类账户应按旬小结。月份、年度终了时,各种账户必须办理结账。“提退税金”账户每月结账时,应结出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和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每次结账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必须
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

第六章 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第二十九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1.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
----→|日记账|
| -----
| ↑
| 核对 |
| ↓
-------- ----- ----- -----
|原始凭证或原| |记 账| | | |会 计|
| |-→| |-→|总 账|-→| |
|始凭证汇总单| |凭 证| | | |报 表|
-------- ----- ----- -----
| | ↑ ↑
| | 核对 | |
| | ↓ |
| | ----- |
|------------→|明细账|----|
| ----- |
| ↑ |
| 核对 | |
| ↓ |
| ----- |
-------------→|辅助账|-----
-----
2.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
-----------→|日记账|
| -----
| ↑
| 核对 |
| ↓
-------- ----- ----- ----- -----
|原始凭证或原| |记 账| |科 目| | | |会 计|
| |-→| |-→| |-→|总 账|-→| |
|始凭证汇总单| |凭 证| |汇总表| | | |报 表|
-------- ----- ----- ----- -----
| | ↑ ↑
| | 核对 | |
| | ↓ |
| | ----- |
|-------------------→|明细账|----|
| ----- |
| ↑ |
| 核对 | |
| ↓ |
| ----- |
--------------------→|辅助账|-----
-----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税收会计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汇总单位应及时对下属核算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编报汇总报表。
第三十一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应按期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如下报表(格式见附件):
1.税收电旬报(格式略)。它是以旬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本旬内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金入库情况的报表。
2.税收电月报(格式略)。它是以月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各税种、其他收入种类和有关重点品目税款入库和欠税情况的报表。
3.税收资金平衡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总括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其中入库单位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暂收款”和“保管款”科目的余额,按各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税收资金平衡表所列数据汇总填列。
4.应征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应征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应征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5.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本月和期末入库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入库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6.在途税金余额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反映期末实有在途税金的报表。
7.欠缴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其他收入种类和欠缴税金类别反映期末实有欠缴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缓征”、“往年陈欠”根据“欠缴税金登记簿”相应类别的余额填列;“本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账余额减相应税种的缓征、往年陈欠后的差
额填列;入库单位的各类欠缴税金数根据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各类欠缴税金数汇总填列。“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留抵税额登记簿”的余额填列,入库单位按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数汇总填列。
8.减免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减免税金情况的报表。
9.提退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及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提退税金情况的报表。根据“提退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及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10.呆账税金余额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期末实有呆账税金情况的报表。
第三十二条 各核算单位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有关凭证格式
(一)预缴税款通知单:
预缴税款通知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纳税人名称| |代码| |税款所属期| |
|------------|---------|----------|
| 税种和收入种类名称 | 品 目 名 称 | 本次预缴税款金额 |
|------------|---------|----------|
| | | |
|------------|---------|----------|
| | | |
|------------|---------|----------|
| | | |
-----------------------------------
填制人:
注:凡是应申报的纳税人由于各种情况先缴款后报送申报表的,在缴款或填开税票的同时,由纳税人或税务征收人员填制本通知单,作为会计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本单联数各地自定。
(二)应征凭证汇总单:
应征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应 征 金 额| 应 退 金 额 | |
| |-------|---------| |
| 科 目 | |其中: | |其中: |抵缴金额|
| |合计| |合计| | |
| | |查补税金| |缴款错误应退| |
|---------|--|----|--|------|----|
| 按税种和其他 | | | | | |
| 收入种类填列 | | | | | |
----------------------------------
编制人:
注: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在编制应征凭证汇总单时,应将本期增加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包括征前减免凭证)和减少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分别汇总编制应征凭证汇总单。对于反映应退多缴税款的凭证(即除出口应退税款和减免应退税款以外的所有应退税款凭证)和实际抵缴多缴
税款的凭证,必须将应退金额和实际抵缴税款金额也分别列入本汇总单内。本汇总单各栏填列方法如下:
1.增加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1)应征金额合计。根据所有增加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包括征前减免纳税申报表)中的应征和减免税额汇总填列。不包括抵顶欠税减免。
(2)查补税金。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应征凭证中的应征查补税额、滞纳金和罚款汇总填列。
(3)应退金额合计。根据申报结算和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应退税款的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应退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退多缴税款的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及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等应退税款凭证的应退多缴税款汇总
填列。不包括减免应退和出口应退税金。
(4)缴款错误应退。反映申报无误缴款有误而发生的应退税金。根据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中缴款环节发生错误而造成的多缴应退税金汇总填列。
(5)抵缴金额。根据纳税申报表及所附的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中的实际抵缴本期应征税额数和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及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中的实际抵顶欠税额汇总填列。不包括减免抵缴税款数和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
2.减少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减少应征税金的应征凭证汇总单,汇总反映税款征收前发生的应征税金减少数。该汇总单仅“应征金额合计”栏有发生数。根据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批准文件、定期定额户核准停业通知书、调低定额的定额税款调整通知书、多申报但税金未缴的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等凭证中的应
征税金抵减数汇总填列。
(三)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
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科 目 | 按 减 免 性 质 列 栏 |
|--------------|---------------|
|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填列 | |
--------------------------------
编制人:
注: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反映所有征前实际减免的税款。根据汇总期内载有征前减免的纳税申报表的减免税款数和按减免税批准文件抵顶欠税的减免税额汇总填列。
(四)上解凭证汇总单:
上解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 上 解 税 金 数 | | |
| |-----------|待处理 |经清算依法|
| 科 目 | |其中: | | |
| |合 计| |损失税金|注销欠税数|
| | |收回呆账税金数| | |
|---------|---|-------|----|-----|
| 按税种和其他 | | | | |
| 收入种类填列 | | | | |
----------------------------------
编制人:
注:由于结报前的税款损失和经清算依法注销的欠税也都发生在征收过程中,为便于全面完整地反映税款申报后的征收和上解情况,各编报单位应将征收人员结报前发生的损失税款以及经清算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根据损失税款报告单和法定清算报告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等,一并汇
入上解凭证汇总单内反映。本汇总单各栏填列方法如下:
1.上解税金数合计。反映本汇总期内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自收税款的税务征收人员自行直接向银行缴纳的税金总额(包括应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按汇总期内的所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报查联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自行汇总缴纳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汇总填列。
2.收回呆账税金数。反映本汇总期内又收回的已确认的呆账税金数。按征收呆账税金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汇总填列。
3.待处理损失税金。反映本汇总期内征收人员结报前发生的损失税款数。按结报前的损失税款报告单汇总填列。
4.经清算依法注销欠税数。反映本汇总期内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数。按法定清算报告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所注销的欠税数汇总填列。
(五)待解凭证汇总单:
待解凭证汇总单 编号:
-------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金额单位:元
-----------------------------------
| | 结报待解税金数 | | | |
| |-----------|待解税|待解税|待解税|
| 科 目 | |其中: | | | |
| |合 计| |金上解|金退税|金损失|
| | |损失追回及赔偿| | | |
|---------|---|-------|---|---|---|
| 按税种和其他 | | | | | |
| 收入种
拿走遗忘于银行柜台的钱款定何罪

[案情]:

2003年11月8日,李明东来到江西省吉水县农行某储蓄所取款,取完款正欲离开,发现柜台上一塑料袋下有一沓钱,李趁左右无人,赶紧连钱与塑料袋一起塞进包里,离开银行.李明东回家后一数正好一万元,于是将该一万元存入银行.后失主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对李明东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侵占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忘于银行柜台上的钱款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用秘密窃取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从而实现占有。在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意识到他所窃取得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其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是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而去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有三种特定的形式,其一是托管物,即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其二是遗忘物,即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他人财物,该财物与所有人暂时脱离了持有、控制的关系,但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置的时间、地点,并即去索寻.其三是埋藏物,即掩埋藏匿于地下的他人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数额较大的托管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将他人财物从所有权上完全侵占归己的行为,没有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形式上也没有办理法律规定的转移所有权的手续.第二,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即面对财物所有人的索要,非法占有人明确加以拒绝,或者擅自处理了该财物,是对已持有的他人的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从而实现占有。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即实际持有他人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这些他人财物的故意。
具体到本案,王某将钱从银行取出,清点后遗忘在银行的柜台上,按照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已由出纳将王某支取的钱清点后交付给王某,此时,钱应当归王某所有。王某将钱遗忘于柜台上,该钱与王某脱离了持有与控制的关系。但根据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银行应尽到对储户在银行营业厅范围内支取款时的人身、财产的相应保护义务,即使是王某遗忘的钱,银行发现的话,应尽到保管的义务,待失主(王某)索要时交付给失主,即王某遗忘于银行柜台的钱,仍应处于银行的保管控制之下,现李明东发现银行柜台上王某遗忘的钱后,即产生占为己有的目的,并趁银行工作人员及他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该款,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为盗窃罪。
最后,吉水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明东有期徒刑4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编:331600


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贴现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保管有价证券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贴现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保管有价证券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4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业务的发展,根据总行“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和“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特制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贴现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附件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保管有价证券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附件二),现随文附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布置所属执行。
一、增设、调整科目帐户
(一)增设“078贴现债券”表外科目,按已贴现债券的种类设户。贴现时,按债券面金额记收方,已贴现债券办理转让或到期兑付时,按券面金额记付方,余额反映库存保管的贴现债券。
(二)在“464贴现”科目下,增设“债券贴现户”,核算按规定办理的债券贴现款项。贴现时,按债券券面金额记付方,已贴现债券办理转让或到期兑付时,按债券券面金额记收方。
(三)“616营业支出”科目“再贴现利息支出户”增加核算办理债券贴现转让时发生的转帐利息支出内容。
二、考虑到债券贴现转让业务有关计算口径比较复杂,随文附印了“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若干项目计算举例”,各行在组织试行时,可一并参照。
三、债券的贴现、转让和代保管是我行的一项新业务,核算难度较大,各行一定要认真组织核算,对于债券、有价单证的出、入库,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上项业务的现金收付,原则上应由现金出纳专柜办理。各行要根据本行核算组织情况,本着方便、安全的原则,组织好凭证的传递,确保核算安全、准确。现金出纳的具体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行所属投资公司办理债券贴现转让和代保管业务时,可比照本核算规定处理。
五、各行在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知总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贴现、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一、债券贴现:
(一)持券人持未到期的债券向建设银行申请贴现时,应填写“债券贴现申请书”(附式一)一式三联,连同债券、本人身份证件一并提交经办行贴现专柜(含办理转让,下同),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发给贴现人对号牌,并在申请书上登记对号牌号码。
(二)贴现专柜的处理:经办员受理贴现申请书、证件和债券时,应详细审查下列各点:
1.债券是否属于本行贴现范围;
2.申请书与证件有关栏目内容是否一致;
3.申请书填写的债券种类、券别、张数、金额与债券是否一致;
4.债券颜色、花纹、号码及发售行章、个人名章、发售日期有无伪造、变造、涂改;
5.债券是否残破污损、辨认不请;
6.债券金额是否与申请书所列一致。
经审查无误予以贴现时,按规定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银行付现金额和本次转帐利息等项目。贴现期从发售债券月份起到债券到期月份止。贴现利息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付现金额=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利息
债券到期本息之和=债券券面金额 ×(1+债券利率×债券期限)
贴现利息=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率×贴现期
本次转帐收入、付出利息=债券券面金额-银行付现金额
(正差为转帐收入利息;负差为转帐付出利息)
然后,按照上述计算填写申请书“银行填写”栏,并在各联“经办”处盖个人名章,根据申请书所列贴现债券券面金额,按种类作“债券贴现转让登记薄”收入登记,连同申请书、债券送审核员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各联“审核”处盖个人名章,并在第一、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申请书第一、二联送出纳部门。第三联自留存查。已办理贴现的债券要及时入柜(箱)妥为保管。
(三)出纳部门的处理:收到贴现专柜转来的申请书第一、二联后,根据申请书所列的“银行付现金额”配款、登记“现金付出日记薄”,在申请书各联“出纳”处盖个人名章,将现金连同申请书、“现金付出日记薄”一并交复核员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各联“复核”处盖个人名章,并逐联加盖“现金付讫”章,然后呼名、对号、问数、付款,并将申请书第一联交贴现人收执,申请书第二联转会计部门。
(四)会计部门的处理:根据当天出纳部门转来的申请书第二联分别汇总填制收、付方记账凭证,申请书作贴现科目付方记账凭证附件。即根据申请书所列“贴现债券券面金额”填制“贴现”科目付方记账凭证,根据本次“转帐收入或付出利息”填制“营业收入”或“营业支出”科目收、付方记账凭证,与库存现金转帐。转帐时分别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当本次转帐利息为收入利息时,会计分录:
付:贴现 债券贴现户
收: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收:营业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2.当本次转帐利息为付出利息时,会计分录:
付:贴现 债券贴现户
付:营业支出 再贴现利息支出户
收: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五)贴现债券的入库处理:每日营业终了,贴现专柜应将当天收到的贴现债券进行清点整理,并与“债券贴现转让登记薄”本日收入数核对一致后,填写“重要单证入库单”一式三联,在各联“业务”处盖个人名章,连同贴现债券交出纳业务库保管员办理入库。保管人员核对无误,在各联“保管”处盖个人名章,将入库单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业务库保管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薄”,第三联退贴现专柜存查。
会计部门在接到入库单第一联时,应与贴现付出记账凭证所附的贴现申请书核对债券的面额、金额,如有不符应即查明。在核对相符后,编制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科目日结单,记载明细帐和总帐。
收入:贴现债券
二、债券转让
(一)转让债券的出库处理:贴现专柜于对外营业前,根据转让业务匡计所需债券,由经办员填写“重要单证出库单”一式三联,由贴现专柜主管和经办人分别在“领用部门主管”和“领用人”处盖个人名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交出纳业务库保管人员办理债券出库。保管员审核无误后,在各联“出纳(保管)”处盖个人名章,并凭以发给债券,将出库单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业务库保管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薄”,第三联退贴现专柜存查。
会计部门根据出库单编制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科目日结单,记载明细帐和总帐。
付出:贴现债券
(二)贴现专柜转让债券的处理:办理转让出售债券时,由购券人填写“债券转让出售申请书”(附式二)一式三联,交经办贴现专柜。专柜经办员根据申请书中购券人所列购买债券种类、金额,并按照规定的转让利率等有关内容,计算转让利息、转让债券实收金额、本次转帐利息等项目。转让期从债券转让月份起到债券到期月份止。转让期利息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债券到期本息之和按债券贴现时的方法计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债券实收金额=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转让期利息
转让期利息=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转让利率×转让期
本次转帐收入、付出利息=转让债券实收金额-债券券面金额
(正差为本次转帐收入利息,负差为本次转帐付出利息)
然后,按照上述计算填写申请书“银行填写”栏,在各联“经办”处盖个人名章,根据申请书所列购买债券券面金额,登记“债券贴现转让登记薄”付出栏,交审核员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各联“审核”处盖个人名章,并在第一、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将第一、二联交购券人持往现金出纳专柜交款。第三联自留备查。
转让专柜经办员收到出纳部门送来的收妥现金的申请书第一联后,审查现金收妥无误,按转让出售债券种类、券面金额配券,将配好的债券并申请书第一联交审核员复点,复点无误后,呼名、对号、问数、付券,并将申请书第一联交购券人收执。
营业终了,对未转让剩余的债券,应装箱加封寄库保管,或办理退库,退库处理手续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出纳部门收到购券人交来的申请书第一、二联及现金时,发给对号牌,在申请书上登记对号牌号,并按申请书所列“转让债券实收金额”收点现金,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薄”,在申请书“出纳”处盖个人名章,一并交复核员复核,复核无误在申请书“复核”处盖个人名章,并逐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将申请书第一联退转让专柜,第二联申请书送交会计部门。
(四)会计部门的处理:根据当天出纳部门转来的申请书第一联分别汇总填制收、付方记账凭证,申请书作为“贴现”科目收方记账凭证附件。即根据申请书所列转让书售债券的券面金额填制“贴现”科目收方记账凭证,根据“本次转帐收入或付出利息”填制“营业收入”或“营业支出”科目收、付方记账凭证,与库存现金转帐。转帐时分别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当本次转帐利息为收入利息时,会计分录: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收:贴现 债券贴现户
收:营业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2.当本次转帐利息为付出利息时,会计分录: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贴现申请书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 贴 现 人 填 写 │ 银 行 填 写 │
├─────────────┬────────┼───────────┬─────┤
│ 姓名 │ │债券期限 │ 年 月│
├─────────────┼────────┼───────────┼─────┤
│ 单位 │ │债券到期本息之和 │ 元│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贴现利率 │ ‰│
├─────────────┼────────┼───────────┼─────┤
│ 地址 │ │贴现期限 │ 月│
├─────────────┼────────┼───────────┼─────┤
│ 贴现债券种类 │ │贴现利息 │ 元│
├─────────────┼────────┼───────────┼─────┤
│ 贴现债券张数 │ │本次转帐收入利息 │ 元│
├─────────────┼────────┼───────────┼─────┤
│ 贴现债券利率 │ % │本次转帐付出利息 │ 元│
├─────────────┼────────┼───────────┼─────┤
│ 贴现债券券面金额(合计)│ 元 │银行付现金额 │ 元│
├─────────────┸────────┼───────────┸─────┤
│ │ │
│ (盖银行业务公章) │ (盖现金付讫章) │
│ │ │
│ 审核: 经办: │ 复核: 出纳: │
└──────────────────────┸─────────────────┘
印制使用说明:
一、规格:各分行确定。
二、第二联上端“1”改为“2”。
三、第三联上端“1”改为“3”,下端改为:
┌────────────────────────────────────────┐
│ 备注: │
├────────────────────────────────────────┤
│ 审核: 经办: │
└────────────────────────────────────────┘
附式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转让出售申请书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购 │姓 名 │ │ 备 注 │
│券 ├─────────────┼────────┤ │
│人 │单 位 │ │ │
│填 ├─────────────┼────────┤ │
│写 │购买债券种类 │ 元│ │
│ ├─────────────┼────────┤ │
│ │购买债券券面金额(合计) │ │ │
├──┼─────────────┼────────┤ │
│银 │转让出售债券期限 │ 年 月 │ │
│ ├─────────────┼────────┤ │
│行 │转让出售债券利率 │ ‰ │ │
│ ├─────────────┼────────┤ │
│填 │债券到期本息之和 │ 元 │ │
│ ├─────────────┼────────┤ │
│写 │转让期限 │ 月 │ │
│ ├─────────────┼────────┤ │
│ │转让利率 │ % │ │
│ ├─────────────┼────────┤ │
│ │转让期利息 │ 元 │ │
│ ├─────────────┼────────┤ │
│ │本次转帐收入利息 │ 元 │ │
│ ├─────────────┼────────┤ │
│ │本次转帐付出利息 │ 元 │ │
│ ├─────────────┼────────┤ │
│ │转让债券实收金额 │ 元 │ │
├──┸─────────────┼────────┸──────┤
│(盖银行业务公章) │ (盖现金收讫章) │
│ │ │
│ │ │
│审核: 经办: │ 复核: 出纳: │
└────────────────┸───────────────┘
印制使用说明:
一、规格:各分行确定.
二、第二联上端“1”改为“2”.
三、第三联上端“1”改为“3”.下端改为:
┌────────────────────────────────┐
│ │
│ 审核: 经办: │
│ │
└────────────────────────────────┘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付:营业支出 再贴现利息支出户
收:贴现 债券贴现户

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若干项目计算举例
一、贴现
(一)假设:面值100元金融债券一张,期限2年,利率10%,贴现利率8.33‰,1987年5月购券,8月申请办理贴现。作下列计算:
1.债券1989年5月到期,1987年8月贴现,贴现期21个月。
2.债券到期本息之和=债券券面金额×(1+债券利率
×债券期限)
=100(1+10%×2)
=120元
3.贴现利息=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利率×贴现期
=120×8.33‰×21=20.99元
4.银行付现金额=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期利息
=120-20.99=99.01元
5.本次转帐利息=债券券面金额-银行付现金额
=100-99.01=0.99元(转帐收入利息)
按上述计算,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
付:贴现 债券贴现户 100
收: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99.01
收:营业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0.99
(二)如果以上举例中申请办理贴现时间为1987年11月,则:
1.债券1989年5月到期,1987年11月贴现,贴现期18个月。
2.贴现利息=120×8.33‰×18=17.99元
3.银行付现金额=120-17.99=102.01元
4.本次转帐利息=100-102.01=-2.01(本次转帐付出利
息)
按上述计算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
付:贴现 债券贴现户 100
付:营业支出 贴现利息支出户 2.01
收: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102.01
二、债券转让
(一)假设:以上贴现收进的债券于1988年5月办理转让,再假定转让利息为9%。作下列计算:
1.债券1989年5月到期,1988年5月转让,转让期12个月。
2.转让期利息=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转让利率×转让期
=120×9‰×12=12.96元
3.转让债券实收金额=债券到期本金之和-转让期利息
=120-12.96=107.04元
4.本次转帐利息=转让债券实收金额-债券券面金额
=107.04-100=7.04(本次
转帐收入利息)
按上述计算,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107.04
收:贴现 债券贴现户 100
收:营业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7.04
(二)如果该债券1987年7月转让,转让期22个月,则:
1.转让期利息=120×9%×22=23.76元
2.转让债券实收金额=120-23.76=96.24元
3.本次转帐利息=96.24-100=-3.76(本次转帐付出利息)
按上述计算,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96.24
付:营业支出 贴现利息支出户 3.76
收:贴现 债券贴现户 100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一、委托人持有价证券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时,应按照证券的种类、类别、号码填写“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申请书”(格式见总行(87)建总计字第162号文所附格式)。不同保管期限的应分单填写。然后,连同有价证券、委托人证件(单位凭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件)一并提交代保管专柜办理。
二代保管专柜的处理:
经办 员受理时,验证件,清点证券,并详细审查下列各点:
1.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是否属于我行规定的代保管范围;
2.证券的发售单位印章和发售日期是否清晰;
3.证券的颜色、图案及号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的痕迹;
4.证券是否残破、污损、辨认不清;
5.申请书是否按规定填写。
经审查无误确定代保管时,将证件退回委托人,发给对号牌(在申请书上登记对号牌号码),然后按下述方法处理:
根据代保管申请书,填写“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一式三联(附式一),编写代保管号码,登记“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薄”收入栏,在各联“经办”处盖个人名章。计算代保管费用时,保管期以委托保管月份起截至兑取证券月份止,保管费用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计算公式:
预收保管费=代保管证券金额×保管期×代保管费率
按照应收费用签开“现金交款单”一式二联,连同申请书交由委托人,持向现金出纳柜交款。经办人同时将签开的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有价证券,连同“代保管登记薄”一并交审核员复审。经复核无误后,在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各联“审核”处盖个人名章,在第一、二联盖业务公章,待收妥手续费的申请书转来时,应验证盖有“现金收讫”章后,收回对号牌,将第二联代保收据交委托人凭以到期兑取。申请书由代保管专柜转夹保管存查。
代保管的证券连同代保管收据第一联(要按保管期分别装入)装入特制的有价证券保管袋(用牛皮纸制作,式样由各行确定,封面上应包括下列内容:证券名称、金额、张数、起讫号码、委托人名称、起止日期、保管袋编号、经办人、审核人等内容),编列保管袋号码(应与代保管收据编号一致),封口加贴不易撕开的薄纸,在封口处盖经办人名章和业务专用章。营业终了代保管专柜应将当天办理代保管的证券,按袋办理入库手续,即填制“重要单证入库单”一式三联,在单位”栏填“×袋”,“起讫号码”栏填保管袋的编号,“备注”栏注明“保管袋”字样,并在各联“业务”处盖个人名章,连同证券袋交保管库保管员入库。保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在“保管”处盖个人名章,将入库单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留存,并登记“重要单证登记薄”,第三联退代保管专柜存查。
(二)现金出纳柜的处理:收到由委托人交来的“现金交款单”和申请书,经点收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薄”,在各联交款单盖个人名章,经过复核后,在现金交款单各联和申请书加盖“现金收讫”章,将第一联退交款人,第二联送会计部,作为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申请书转交代保管专柜。
(三)会计部门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现金出纳专柜送来的“现金交款单”第二联编制或代替收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收:业务收入 手续费收入户
根据入库单第一联编制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科目日结单,记载明细帐和总帐。
收入:代保管有价证券
二、兑取代保管有价证券
(一)委托人到期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第二联兑取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时,应将收据及取券证件同时提交银行代保管专柜办理。专柜经办员审查是否确是本行开具的“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查核“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薄”,无误后将取券证件及对号牌交委托人,按规定手续向出纳业务库办理“保管袋”出库。对取出的保管袋,要切实核对保管袋上内容及编号与收据第二联完全一致后方可拆袋取券,并与第一联进行核对、清点无误后在收据第二联“兑取时盖章”处加盖“已兑取”戳记和经办员个人名章,然后根据第二联(第一联作附件)销记“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薄”付出栏。连同有价证券、保管袋一并交复核员。复核员复点无误,在收据“兑取时盖章”处盖个人名章,喊号、对牌、问数,将有价证券点交委托人。保管袋盖“已兑取”戳记。
办理“保管袋”出库时,应由代保管专柜经办员填写“重要单证出库单”一式三联,出库单要列明保管的有价证券种类、保管袋编号等。由专柜主管和经办人分别在出库单“领用部门主管”、“领用人”处盖个人名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交出纳业务库保管人员办理出库。保管员审核无误后,在各联“出纳(保管)”处盖个人名章,将出库单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业务库保管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薄”,第三联退代保管专柜。
会计部门接到出库单第一联,汇总编制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科目日结单,记载明细帐和总帐。
付出:代保管有价证券
(二)委托人提前或过期兑取代保管有价证券,按上述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按原保管期计算,不退保管手续费;过期兑取应加收逾期保管费。委托人要求部分兑取的,则视同全部兑取处理,未兑取部分应重新办理委托代保管手续。
三、代保管收据的挂失
委托人“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丢失,到经办银行办理挂失时,委托人必须提交单位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件,并详细提供丢失情况和代保管有价证券期限、种类、金额等。代保管专柜经查核“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薄”,确认是本行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并未被兑取时,将单位证明信留存,身份证件退还委托人,并由委托人填写“挂失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申请书”(可以“储蓄挂失申请书”代用,但必须注明“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挂失”字样)一式两联,经办员审查后,凭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登记“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挂失登记薄”(可以“储蓄挂失登记薄”代用),在挂答申请书和登记薄“经办”处盖个人名章,同时用红笔在“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薄”的明显处注明“×年×月×日×人收据挂失”字样,然后将申请书及登记薄交复核员。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挂失申请书和登记薄“复核”处加盖个人名章,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交委托人收执,10日后凭以到银行办理兑取有价证券手续,申请书第一联专夹保管。挂失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可按储蓄挂失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每笔挂失收取1元。
在接受挂失后,代保管专柜应与委托人的单位查证,在申请书上注明查证情况。经查证无误,待委托人前来办理兑取时,由委托人交回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并在“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挂失登记薄”上签字后,代保管专柜再按代保管有价证券兑取手续办理兑取。委托人如需继续委托保管,应重新办理委托代保管手续。
附式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
NO: 日期 年 月 日
┌─────┬───────────────┬──────┬──────────────┐
│委托人 │ │单位或地址 │ │
├─────┸───┬───────────┸──────┸──────────────┤
│申请委托保管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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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面│ │ 金 额 │此
│证券名称│数 │额│ 证 券 号 码 ├─────────────┤
│ │ │ │ │ (位 数)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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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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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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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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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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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额合计(大写) │ │保
├─────────────────────┬───────┸─────────────┤
│ │ │管
│ 备注: │ (银行盖业务公章) │
├─────────────────────┸─────────────────────┤袋
│ │
│ 审核: 经办: │
└───────────────────────────────────────────┘
印制使用说明:
一、规格:各分行自定;
二、第二联上端“1”改为“2”,右边改为“此联交委托人收执”,下端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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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兑取时盖章) │ (银行盖业务公章) │
│ │ │
│ │ │
│复核: 经办: │ 审核: 经办: │
└────────────────────┸────────────────────┘
三、第三联上端“1”改为“3”,右边改为“此联代保管专柜”存查,下端改为:
┌─────────────────────────────────────────┐
│ │
│ │
│ 备注: │
├─────────────────────────────────────────┤
│ │
│ │
│ 审核: 经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