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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2024-07-13 09:0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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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对《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黑监字〔1998〕第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维护税法的统一,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各类欠税企业,只有在其所欠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因此,以前年度欠税的监狱、劳教企业在所欠税款尚未全额补缴入库前,不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事项。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原来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后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被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之日起,不享受该项政策。经营“菜篮子”商品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三、对符合增值税“先征后返”条件且兼营非退税商品的企业,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自实行分账核算、分别缴税的年度起执行。对补充分设应退税商品和非退税商品以前年度账务的,不再补办增值税返还。
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从边境地区收购边贸企业易货贸易或民间交往换回国外废旧物资再生利用业务,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1998年10月8日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商务部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2号


  为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商务部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序开展,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是指对商务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包括地区考核和企业考核。地区考核指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企业考核指商务主管部门对实施企业进行考核。

  第五条地区考核指标包括:
  (一)政策执行指标:工作机制、资金配套、企业选择、信息报送、创新性政策、管理措施等。
  (二)项目建设指标: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以及配送中心建设等。
  (三)实施效果指标:销售额及增长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存活率、连锁化率(覆盖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等。
  销售额及增长率:指实施企业在农村地区销售额的绝对值及增长比率。
  统一配送率:指一定时期农家店经所属实施企业采购商品的价值占总采购商品价值的比率。
  农家店存活率:指有效农家店占本地区所有验收合格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农家店数量的比率。其中,有效农家店是指验收合格的农家店,经复查仍然合格,且与流通企业加盟协议有效,双方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商品采购、配送、管理等责任与义务。
  连锁化率:指农村市场快速消费品经营门店中,连锁经营的门店数占所有门店的比率。覆盖率指建有农家店的行政区划数占本地区行政区划总数的比率。一般分为乡镇农家店覆盖率和行政村覆盖率。
  农家店POS普及率:指建立POS系统的农家店数量占有效农家店总数的比率。

  第六条实施企业考核指标包括:
  (一)项目建设与改造指标: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验收合格率、直营店比例等。
  (二)实施效果指标:企业销售额及增长率、农家店存活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投诉率等。

  第七条考核采取计分制,基准分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创新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经验推广应用到全国的地区及企业酌情加分。
  对出现质量安全等恶性事件,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等问题的地区和企业减分直至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考核按照年度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商务部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地区考核采取实地检查、抽查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总结报告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地区考核计分标准》确定的指标逐条回应,未回应的指标记为0分。

  第十三条商务部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再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打分。对经复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数据严重偏离实际的地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实施企业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商务部按年度公布地区考核结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实施企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商务部对考核排名居前5名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在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对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及排名后5名的地区提出批评。

  第十八条对存在未执行逐一验收、弄虚作假,以及农家店存活率低于50%等情况的地市,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在本地区排名后20%的企业取消实施资格。

  第二十条对实施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实施资格,以及3年内申请农村物流建设项目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追回扶持资金。违反相关法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贸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对于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各边境省、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发挥优势、通贸兴边、加强管理、健康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各边境省、
自治区自行制定的边境贸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
国务院: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由经贸部、国家民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组成的国务院边贸政策调查组,于去年十月至十一月,分赴黑龙江、广西、新疆和云南四省(区)对边贸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我们认为,进一
步开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对于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既要继续支持和鼓励边境地区充分发挥本地区优势,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又要统一指导,加强管
理,解决边境贸易发展中存在的政策不够配套、管理措施不够健全等问题,保证边境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继续沿着健康的轨道稳步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边境贸易的形式及管理办法。
(一)边境小额易货贸易,系指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县、市和个别地、州、盟有易货贸易经营权的国营外贸公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贸易机构(企业)之间进行的小额易货贸易。从事这种边境贸易的外贸公司(以下简称边贸公司),由经贸部根据国发〔1989〕
74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二)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政府允许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根据自产、自销、自用的原则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点,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所在大军区同意后,统一组
织开办,并制定管理办法。
(三)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系指在两国边民互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边境地区的国营企业与缅甸边境地区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海关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进行的小额贸易。目前这种形式的边境贸易仅限于中缅边境地区开展。中缅边境民间贸
易,在经贸部指导下,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边境民间贸易的企业名录,须报经贸部备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现有经营边境民间贸易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协调管理,防止多头对外,抬价争购,削价竞销。
二、国家对边境贸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等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通过边贸公司代理进口商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边贸进口货物如销往边境省、自治区外,应补交
原减征的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管,违者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可由经贸部取消其边贸经营权。
(二)边民互市进口的商品,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对超过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烟、酒、化妆品一律照章征税。
(三)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实施。
(四)广西、云南对越南的边境小额贸易,在中越关系正常化以前,由广西自治区、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报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新疆对巴基斯坦和西藏对尼泊尔、印度的边境小额贸易,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边境贸易应按照自找货源、自营易货、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允许边贸公司在经贸部核准的计划、配额内,经营出口少量边境地区自产的第二类出口商品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第三类出口商品。易货进口本省、自治区自用的第一、二类进口商品,不受进口经营分类限制。

易货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办法,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审批时适当放宽。易货进口属于国家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由各边境省、自治区经贸部门商计委向经贸部申请进口配额,经贸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全国易货进口配额内审核安排。在核准的计划、配额内,经贸部可授权委托其特派员办
事处或有关省、自治区经贸主管部门代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放行。进口化肥、农药、农膜等属于国家专营管理的商品在国内销售,应按国家有关专营管理规定执行。
四、鼓励边境地区同毗邻国家的边境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在国家规定允许的限额内,由边境地区实施的合作项目,报省,自治区经贸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这类合作进口的商品,凡属对方支付我劳务人员工资的部分,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等商品外,免征进口
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其余部分可视同边贸进口商品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对支付我劳务人员工资的部分,要严格按合同审核和管理。对方以实物支付的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可统一纳入边境省、自治区经济合作进口配额申请计划。
五、适当简化边境贸易和劳务人员的出国手续。各边境省、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确定一、两个边境地、州、盟,经国务院批准,自行审批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人员赴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凡根据国家间协议实行边境通行证管理办法的地区,出国人员可持边境通行证多次往
返进出;未实行边境通行证管理办法的地区,出国人员可持因公普通护照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
六、加强对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管理。经贸部是全国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全国性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政策及管理措施,由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边境贸易和
经济合作的领导。各边境省、自治区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同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业务进行统一指导,并对各边贸公司在商品经营范围、市场客户、进出口价格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
七、抓紧制订和完善边境贸易货物、人员出入境的各项管理办法,严格依法管理。边境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既要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又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边境管理,制止人员、货物非法出入境,严厉打击走私、贩毒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保障边
防安全。新开设的边境贸易过货口岸和边民互市点,必须在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措施,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才能正式对外开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抓紧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尽快下达实施。



199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