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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时间:2024-07-07 10:2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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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指导两个邻邦关系的友好精神的鼓舞下,根据万隆会议十项原则的精神,愿意建立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关系。
  双方相信,文化、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合作将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外交部长陈毅;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外交部长佐勒菲卡·阿里·布托。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核阅了全权证书,同意以下条文: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并促进互派教育工作者、科学家、学者、专家,其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互相设置一定名额的奖学金使对方学生得以在其国家内进行学习。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并促进双方艺术家和艺术团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体育团体之间的友好合作,并为双方运动员和体育队互相访问、交流经验、友谊比赛,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努力促进两国文化和知识交流:通过适当的学术和文化机构,组织音乐会、讲学、艺术和科学展览;组织学者访问;鼓励两国科学、艺术、文学团体和其他增进学术的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换出版物;举办手稿、考古标本、艺术品和电影展览以及交换双方同意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途径商谈。

  第八条 本协定将按两国政府各自的法定程序批准,在北京交换批准书,十五天后生效。

  第九条 如两国政府任何一方不提出废除本条约,本协定将无限期有效。如两国政府任何一方有废除本协定意图时,在通知对方六个月后,本协定即告废止。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签字)              (签字)

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 44 号

《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加快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注重科学技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状况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企业在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近三年的销售收入、纳税额特别是研究与开发经费(R&D)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大幅度增长,对带动行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
(一)在科技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有产品创新和技术发明,取得显著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做出了较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二)在产学研合作中,积极转化科技成果,组织实施专利技术,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支柱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三)围绕实施重大项目,在科技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了项目、人才、基地一体化建设,获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五)在科技基础研究、社会事业发展和软科学研究中有创见,在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或者研究成果进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的个人;
(六)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特别是在科技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中介机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等方面,成效明显,做出突出成绩,为推动全市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属重点企业;
(三)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有关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天。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异议处理结果,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为20万元人民币。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人民币。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但应当按规定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对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佳木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1991年首批批准的 全省对外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辟建八年来,经过全市上下、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初步形成了集“工业生产加工、农业产业化、饮食服务、高新技术开发”于一体 的发展格局。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企业(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 ),来我市投资兴办外资企业、三来一补项目和南联项目,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 ,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开发区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地位。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代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对外资企业实施全权管理,外资企业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摊派,有权拒绝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检查、评比。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外商项目,从立项申请、可研论证、合同章程、颁发执照实行特事特办,全程服务,手续齐全3日内给予批复。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相当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生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期满后所得税实际赋税率15%,外资企业按税法足额缴纳后,由市地方财政退返50%。
  第五条 对技术先进型、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 ,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第六条 外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第七条 外瓷企业对俄及东欧贸易,可通过代理业务,享受边境小额贸易关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宗地评估价格降低一个档次;居住、 工业、仓储用地优惠55%,商业、金融、第三产业用地优惠40%,公益事业用地免收。
  第九条 鼓励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成片开发土地、投资上项目。在开发区内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1平方公里以上,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门外,全部退还给企业。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应征土地出让金作为市政府出资资本入股。
  第十条 外商企业自用厂房、库房、办公室等土建工程项目,免征资源开发费 、供热集资费、开发管理费、动迁管理费、绿化费、商业网点费、工程招标费、教师住房补贴等8项规费,其它规定性收费项目按60%优惠计费。
  第十一条 外商企业在市区的配套企业,配套产品产值占该企业产值50%以上的,可享受开发区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所需水、电、汽、热、通讯设施、运输条件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并视同本市企业计收费用。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职工招聘、工作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福利待遇等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对能带动佳木斯经济发展,加快农业强市建设的出口创汇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源转化等成规模的龙头项目,除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专题研究给予特别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属各县(市)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企业,产值统计在各县(市)区,税收全部返还各县(市)区。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1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可安排其农村亲友2人转为城镇户口,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可安排5人转为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额在50─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运输及办公用车落户时,免征1台汽车城市增容费;投资额每增加200万美元,再免征1台汽车城市增容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来我市投资的境外和域外的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引进资金、设备、技术的中介人奖励办法,比照《佳木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佳木斯市鼓励外地单位和个人到市内兴办科技企业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