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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烟叶标准样品审定、制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7:5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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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烟叶标准样品审定、制作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关于做好2003年度烟叶标准样品审定、制作工作的通知

国烟科监[2003]37号


各有关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科教工作主管部门,各有关省级烟叶公司(处):
  今年四月中旬,国家局(总公司)组织对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和江西等五省、区2003年度烟叶国家基准标样进行了审定,原定4月下旬继续组织对其余烟叶产区的烟叶国家基准标样进行审定,但由于受到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影响,目前不宜集中审定烟叶标准样品。为了不误农时,保证烟叶收购工作正常进行,确保收购烟叶质量,国家局(总公司)决定尚未审定2003年度烟叶标准样品的烟叶产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抗“非典”措施切实到位的前提下,原则上以省为单位,按照烟叶国家标准的文字规定,并参照2002年度国家局(总公司)审定的烟叶国家基准标样,自行组织本年度烟叶标准样品的审定和制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1、目前,全国抗“非典”工作已到决战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的抗“非典”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防“非典”疫情向农村传播。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认真做好防范“非典”工作,切不可麻痹大意。
  2、烟叶标准样品的审定和制样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行业、当地政府和烟农各方面的利益,有关省(区、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抗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今年烟叶标准样品的审定和制样工作,确保烟叶标准样品质量,促进今年收购和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保证烟草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3、各地在审定、制作烟叶标准样品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把抗“非典”工作放在首位,要按照当地政府和防疫部门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非典”传播,确保不发生新的疫情;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而不能组织跨地区烟叶标准样品审定的地区,应以分公司为单位,依照烟叶国家标准文字规定和2002年度审定的烟叶标准样品进行制作,确保制作样品的质量。
  4、各有关省级局科教工作主管部门、烟叶公司和质检站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做好烟叶样品审定工作。烟叶标准样品的审定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高出或降低标准。
  5、各地在审定烟叶标准样品时要充分发挥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作用,要实行主审员负责制,确保工作质量。
  6、各有关省级局在烟叶标准样品的审定及制作过程中,要一如既往地加强与当地技术监督局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7、有关省级局完成本年度烟叶标准样品审定工作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审定结果报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同时要向本省(区、市)烟叶公司、烟草质检站和全国烟草质检中心各提供一套标准样品备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2003年5月20日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证监发〔2000〕17号


各证券监督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中关于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
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的规定,保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
的运行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予以
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证
监发字[1995]13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3-16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
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
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
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
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
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
(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
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六、辅导机构对拟发行公司进行辅导时应配置三名以上辅导人员,授权其代
表辅导机构从事辅导工作。辅导人员必须是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正式从业人
员、并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两年以上。辅导人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辅导两家以上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经验。辅导机构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等协助辅导人员做好辅导工作。辅导报告由辅导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辅导机
构、辅导人员及其所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视为内幕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内
幕人员的法律规定。
  七、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辅导协议;
  3、辅导计划;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附表一);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八、辅导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辅导费用由辅导双方本着公开、合
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辅导协议中列明,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
上市为条件。辅导计划应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内容,辅
导计划要切实可行。
  九、从辅导之日起,辅导机构每两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股票发行上市
辅导报告》(附表二)。辅导机构每一次报送的报告,都要按照报告中列示的各项
内容如实填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项评估。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司存
在的问题会同拟发行公司董事、监事或有关管理人员认真研究整改方案,跟踪辅
导,督促整改,并在下一次报告时说明整改情况。若拟发行公司对辅导意见有异
议,辅导机构应于下一次报告时书面报告派出机构。
  十、辅导机构报送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由派出机构存档备查。辅导
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报送《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附
表三),该报告同时作为拟发行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材料。
  十一、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应将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建立“辅导工
作底稿”,存档备查。
  十二、辅导机构委派的辅导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派出机构,接替人员承诺完全接受前任工作。拟发行公司更换辅导机构时,原辅
导机构应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解约的原因,继任辅导机构应于变更后十个工作日
内向派出机构提交第七条1、2、3之规定资料,同时对原辅导机构的解约原因发
表意见。继任辅导机构表示完全同意前任辅导意见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否
则,辅导期从继任辅导机构开始辅导起重新开始计算。
  十三、派出机构应对辅导机构按第七条规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有异议
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辅导机构。过期不予反馈的,视为无异议。辅导
期间,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十四、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
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
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十五、经辅导机构申请,派出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
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十六、辅导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情况作为评选“信誉主承销商”的重要
内容,中国证监会优先受理“信誉主承销商”推荐的企业股票发行申请。中国证
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发现辅导不合格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辅导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十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该辅导不合格:
  1、拟发行公司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能实现规范运作;
  2、辅导报告或汇总报告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辅导的通知》
(证监发[1995]138号)同时废止。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4]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实施办法已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在北京、上海开展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减低的筛查,到目前新生儿疾病筛查已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几年来,为减少听力缺陷,我国将新生儿听力筛查也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为规范新生儿筛查工作,切实提高筛查质量,我部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2、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4、新生儿疾病筛查追访与管理技术规范
5、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2、3、4、5、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3/200537121024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