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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4-06-28 09:5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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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支柱。改革开放以来,交通运输面临新的形势,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搞好交通运输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最近召开的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
议上,国务院总理李鹏同志作了重要指示,国务委员邹家华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交通运输部门深化改革,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取得了显著成绩。安全运输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保证了运输任务的完成。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交通安全状况还很不好。今年以来,全国重大交通事故
接连发生,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隐患。搞好交通安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要扭转当前安全不好的被动状况,开创交通运输安全的新局面,需要坚持不懈地做艰苦、扎实、细致的工作,光治标不行,必须
治本。
为了统一思想和行动,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全国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奋斗目标是:紧急动员起来,加强领导,深化改革,抓好基础,严格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完善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监控手段,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硬、基本功扎实、纪律严明的职工
队伍,坚决防止重大恶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优质、高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内部管理
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状况不好,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主要原因是内部管理问题。突出表现是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劳动纪律松弛,违章违纪严重;设备管理维修跟不上;培训抓得不够,职工技术业务水平下降;维护社会交通治安秩序抓得
不够。对此,各级领导要有统一的、明确的认识。
认识不提高,领导不加强,安全则无保障。各级领导一定要提高对交通运输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负第一位的责任,要按级负责,建立安全管理网。要转变领导作风,反对官僚主义和好
人主义,坚持“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狠抓落实工作。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率、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挖潜扩能,发展生产。
狠抓内部管理,关键和核心问题是要突出一个“严”字,整顿和克服劳动纪律松弛和违章违纪现象。严格管理,首先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严以律己,敢抓敢管,不护短、不迁就,不准隐瞒和迟报事故;广大职工应当发扬“一点不差,差一点也不行”的精神,自觉地、严格地、一丝不苟
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在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对于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要坚决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切实做到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和赏罚分明。
二、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铁路大包干和其他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方向是正确的,成效也是显著的,但要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铁路是高度集中的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具有半军事化的特点。在实行大包干中,铁路局和分局可实行全面承包,基层站段的承包则应
采取综合指标管理和考核的办法。在劳动工资方面,主要工种的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固定工制,并对其中的主要人员适当提高报酬,但必须严格考核,真正做到符合要求,胜任工作;辅助工种应提倡实行合同工制。其他运输部门也可按照这一精神进行改革。
要克服重效益轻安全的短期行为,把安全指标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凡是没有列入的,要立即列入;不完善的,要加以完善。要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把安全措施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职工,把安全指标与企业和职工个人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要妥善处理
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与保证安全运输之间的关系,在企业升级,干部考核任免,职工晋级,评选先进单位、个人和发放奖金时,安全指标具有否决权。
要把严格培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作为确保安全、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要重视对生产第一线的班组长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招收新工人时,要严格考核。关键岗位的职工,必须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平时要组织大练基本功,开展技术表演活动,实行定期轮训考核
,做到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要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要注意改善培训条件,办好技工学校和职工学校。有关的大专院校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使学生在校时就受到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三、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修理,确保设备完好
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把设备和线路的维护、保养和修理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执行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不准扣减计划内的维修费,不准挤占维修材料,不准抽调定编的维修力量,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修理任务,使运输设备和线路始终处于
良好状态。要树立全局观点,坚决反对只顾本单位的利益,该修不修,能施就施,能推就推,以邻为壑的错误做法。有关部门要为交通运输部门生产合格的产品,并要保证供应设备修理所需要的原材料及配件。
今后,在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中,要有相应的安全设施专项投资,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投资、不准施工、不准投入使用,以切实保证安全,不留后患。
四、依靠技术进步,优化运输结构
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运用。对于已经研制成功的装置和设备,要加速安装,完善配套。对于尚未解决的课题,要加快攻关进度,有的要列入国家重点攻关项目。要认真落实这方面的经费。积极引进、消化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树立大交通观念,优化运输结构,逐步建立合理的综合运输体系,充分发挥各种运输工具的作用。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促使运输的合理分流,缓解铁路严重超负荷状况。由国家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方案。
五、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和监督监察工作
交通安全法制建设,当前要着重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交通安全的法规,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二是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要在全社会大造舆论,大张旗鼓地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人人
知法、懂法、守法。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重视和支持安全监督监察工作,选派熟悉业务、善于联系群众、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充实安全监督监察机构。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要公正、权威地履行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预防事故的工作上。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整顿。抓好四查:查思想、查管理、查纪律、查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凡是能够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也要采取临时措施加以补救,并提出解决办法,限期解决;对过去隐瞒和久拖不决的事故要抓紧处理。检查整顿要层层进
行,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要充分相信和依靠各单位的领导和职工。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要重在落实,注重实效。检查整顿之后,要使这项工作形成制度,把安全检查列入日常生产管理工作的议程。交通运输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第三季度末向国务院正
式报告检查整顿结果;同时,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运输安全规划,于今年底上报国务院。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
各单位要根据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特点,联系实际,采用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思想工作做到生产和职工生活中去,教育广大职工懂得本职工作同运输安全的密切关系,增强职工搞好安全运输的自觉性。教育广大职工加强主人翁责任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艰
苦奋斗的精神,顾全国家大局,克服和防止“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遵章守纪,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运输安全。为了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交通运输部门可进行党委书记兼任行政副职的试点。
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各级领导要关心职工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抓紧解决边远地区职工的吃水、供电、医疗卫生、文化生活和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做好运输第一线职工家属的工作。要为保证运输第一线职工尤其是驾驶人员的休息创造必要的
条件,解决他们超劳的问题。
七、落实好几项具体政策
为了提高交通运输部门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能力,国家根据目前条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根据全国物价改革的总体方案,考虑适当调整部分运价;对保障交通安全所需贷款,银行应优先予以安排;适当提高铁路大修折旧率;民航部分技术骨干跨省调动不受户口限制;公
路交通管理经费不足的地区,经省(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养路费划拨给公安部门的比例;在主要公路干线的乡镇,设置道路交通管理机构;研究制定运输工具、货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的法定保险制度等。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抓紧
提出具体方案,上报批准后实施。
八、地方政府要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除抓好以上各项工作外,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有关搞好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定;抓好本地区的交通治安工作,对哄抢运输物资、盗窃交通安全器材、破坏交通安全等刑事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重要铁路区段、港口、桥梁、隧道、航道和航标,要配合武警部队和交通部门建立保护制度;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严禁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带上车、船、飞机;对农村个体、集体车船要严格管理,尽快扭转失管失控的状况;维护机场秩序,严格执行保护机场净空条件的有关规
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的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已有的规定,对现在各种检查站进行清理整顿,统筹规划检查站的布局,把乱设卡、滥收费的混乱现象限期加以纠正。
九、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运输能力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当前主要应从强化管理入手。同时也应看到,交通运输仍然是国民经济的突出薄弱环节,要从根本上改变交通运输安全不好的状况,增加投入,扩大能力,更新设备,增添安全设施和现代管理手段,同样是不可忽视和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是保证安全的需要,也是发
展生产的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的能力和需求之间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长远考虑:采取切实措施,有计划地增加投入,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使交通运输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交通运输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十分重视,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国务院相信,经过全国人民特别是交通运输战线广大职工的努力,交通运输安全不好的局面一定能够扭转,交通运输事业和交通运输安全一定能够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1988年7月24日

关于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司(室):


  2010年是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之年,也是落实《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检查总结之年。今年6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为贯彻会议的精神,科学评价测绘系统实施《纲要》和《规划》情况,做好测绘依法行政总结工作,国家测绘局依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制定了《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国家测绘局根据《纲要》,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测绘系统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等。为进一步推动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各项具体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的要求,2009年12月国家测绘局制定并印发了《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


  2010年是《规划》的总结阶段,为科学评价测绘系统落实《纲要》和《规划》情况,做好测绘依法行政总结工作,国家测绘局将依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2006年以来测绘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测绘依法行政总结表彰工作。现制定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引导、推动和规范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运用科学的考评方式和标准,全面客观考核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考核工作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客观的原则。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和评价的标准要科学客观,国家测绘局根据全国测绘系统的总体情况,制定重点针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科学客观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测绘工作实际,在考核市、县测绘依法行政工作时,充分反映本地区测绘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考核工作的国家测绘局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公开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规范和统一考核的程序,及时公布考核的结果,使依法行政考核能够客观反映考核对象实际工作情况。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要突出重点,在考核内容上要加大对测绘重点工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通过考核促进重点工作的落实。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要认真对照考核内容、标准,逐项梳理工作,坚持不走过场。对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使本地区测绘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测绘统一监管成效明显提高的,要提高考核得分权重。要通过依法行政考核达到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三、考核范围和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局负责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测绘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2006年-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政府职能转变情况,履行测绘管理职责情况,行政执法情况,科学民主决策情况,测绘行政监督情况。


  (一)国家测绘局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遵照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


  (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参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执行,或根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另行制定本省(区、市)考核标准。


  五、考核方式和办法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进行,国家测绘局负责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1、国家测绘局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采取自评、抽查、核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自评得分占总成绩比重为40%。


  抽查:国家测绘局牵头组成若干抽查小组,实地抽查部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依法行政工作。


  核评:国家测绘局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考核内容进行核实评分。核实评分成绩占总成绩比重为60%。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可以参照上述考核办法进行,也可自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


  1、国家测绘局制定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


  2、召开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部署。


  3、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部署、组织本省(区、市)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二)自评阶段(8月)


  1、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和总结。


  2、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向国家测绘局提交指标体系自评得分表和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书面材料。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五年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相关书面材料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种通知、制度、规定等。


  3、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步骤和安排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抽查阶段(9月)


  1、在自评的基础上,国家测绘局组成抽查小组对10个左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开展实地抽查。


  2、抽查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法进行。


  (四)核实评分阶段(10月)


  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关各司(室)根据职责分工,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被考核内容进行核实打分。


  (五)总结阶段(11月)


  1、根据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自评得分、国家测绘局的核评得分,按照不同权重计算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得分,最终由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抽查情况综合确定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及有关考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全国测绘系统公布。


  2、各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底前完成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并形成考核情况报告报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3、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省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4、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的考核情况,推荐1个市级和1个县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并于9月底前报送推荐材料。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市、县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六)表彰(11月)


  根据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情况,国家测绘局召开专门会议,对测绘系统五年来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部署测绘系统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是《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重要内容,是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推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考核标准,扎实细致开展自评,并按照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考核的方案和具体标准,确保考核工作客观科学、取得实效。各级被考核单位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积极认真做好接受考核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注重实效。要通过考核,认真总结测绘依法行政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先进典型,为测绘依法行政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通过考核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出根源,拿出对策,进一步督促改进工作,为下一步制定依法行政规划和实施意见打下基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6〕37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

  (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第八条 本市城镇户籍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承租廉租房。

  第九条 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和生活。

  第十条 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划分标准和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定期颁布。

  第三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就近、轮候的配售、配租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孤寡、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家庭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房产局,经复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金融、税务、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出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基准地价综合测算确定。

  第十六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可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的,取消其租金补助。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

  第十八条 公务人员、引进人才及其它特殊对象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国土房产局应及时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及可分配房源的具体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已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追回已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且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空置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超过半年的,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有权依法收回已配售、配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既不退出承租的住房又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因国家建设需要进行拆迁时,由拆迁单位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申请购买或承租同等面积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设专人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查和租金补助金发放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市、区信访部门要及时受理涉及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转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国土房产局依法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廉租房的建设、配售或配租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