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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16:21: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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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市区公共场地或自有场地设置指示牌、灯箱、霓虹灯招牌、电脑喷画、招贴、布幔、电子显示牌(屏)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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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江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城管办)负责对户外广告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公路局、市区交警大队和蓬江区、江海区城管办按各自职能对市区设置户外广告进行联合审批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内容审核;市规划局负责规格、外观、设置地点的审核;市建委负责质量监督;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审核;市公路局负责对公路两侧占地设置的审核;市区交警大队负责对交通管理影响的审核;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受有关管理部门委托对各类违法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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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经营(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户外广告的单位,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未经登记或未获批准者,不准承办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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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承办广告的公司,必须向市城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计图样、设置地点(效果图)及具有相应的广告发布资格或资质文件,由市城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内容等进行联合审批,同意后凭城管办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方可制作设置。门面招牌按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工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经批准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市政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外,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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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区公共场地及单位、住宅楼宇的楼顶和外墙设置的非本单位大型户外广告,经同意设置的,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有关招投标或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凡持有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或需要发布广告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户外广告工程和使用户外广告场地的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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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收取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由市城管办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根据广告的设置方式与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者空间的情况合理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的广告不收场地占用费,其余按规定标准收费。广告场地占用费最高标准为广告费的30%。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和招标、拍卖收益在按规定扣除补偿和费用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场地占用费统一到市行政事务服务总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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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电力、邮政、交通安全。公路和城市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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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禁止乱拉、乱挂、乱张贴广告,确需悬挂标语、气球和气模广告的,必须报市城管办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悬挂。市区户外张贴广告的专栏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需要在广告专栏张贴广告的客户,直接到广告专栏经营单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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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右下角,应标明登记编号和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或标记。户外广告在发布期间出现图案、文字、灯光等陈旧、变形、脱色或存在安全问题的,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及时维修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由发布单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危及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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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颁发的《江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府[1994]50号)在市区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 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监察、财政、国土、公安、民政、规划、物价、建设、劳动、计生、税务、社保、城管、统计、发展和改革、城建、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镇(街)应当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各村(居)委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也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数之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数之下;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未享受过以下优惠政策:

1. 购买过农民公寓;

2. 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优惠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人员,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 家庭单位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单位;

(二)与家庭成员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该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其已婚子女或直系亲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将已婚子女和直系亲属的家庭情况一并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下列住房面积经所在镇(街)房管所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核定为现居住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出租的自有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的住房;

(五)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按拆迁面积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房管所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房管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初审和公示:房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会同社会事务办、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其中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办应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后转送房管所核实申请家庭名单。调查核实后,由村(居)委会将房管所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房管所提出,房管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房管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管局。

(四)复核:市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将已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公众网和《东莞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房管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局申诉。

(六)公开摇号与轮候: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如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由房管所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4人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18平方米的,按18平方米计算补贴;

(四)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为10元/平方米,农村为7元/平方米,廉租住房租金为1元/平方米。

以上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所在镇(街)房管所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镇(街)房管所将《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市房管局和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房管部门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原租住公房应当退回原产权单位。



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十八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任何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财政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原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家庭,镇(街)投资建设及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低保家庭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家属、优抚对象、军队离退休人员、待业复员军人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1-2人家庭配租面积为40平方米以内,3人家庭配租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包括4人)家庭配租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选房: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选房后签订《选房确认书》,申请人自愿放弃选房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签约:申请人与市房管局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合同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动续约);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入住:申请人持市房管局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维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章 租金核减



第二十六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房管所存档。

第二十七条 已办租金核减的房屋需要修葺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所在镇(街)房管所申请修葺,经镇(街)房管所审批同意后,纳入镇(街)年度财政预算。市直管公房的维修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房管所或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回复市房管局。



第六章 房屋修葺



第二十九条 房屋修葺对象一般限于农村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家庭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同意修葺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条 房屋修葺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所在镇(街)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房屋修葺登记表》;

(二)镇(街)房管所会同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现场勘察;

(三)镇(街)房管所委托相关施工单位作出维修方案及预算,施工单位由各镇(街)每年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四)竣工后,由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城建办、房管所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明;

(五)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房屋修葺的建筑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年审与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年审及合同制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每年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或确定租金核减的当年起,每隔1年的3月主动向房管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二)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标准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也可调整保障方式;

(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市的;

(二)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超过保障面积的住房;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复核材料的;

(五)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必须腾退廉租住房,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交租。

第三十五条 腾退廉租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房管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房屋修葺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四)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月31日发布的《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东府办〔2005〕9号)及2005年6月28日发布的《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42号)同时废止。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取得重大进展,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农民的欢迎。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如下: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


三土地开发整理目的。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四土地开发整理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五土地开发整理内容。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计划


六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八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要纳入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要与可用资金相匹配,合理确定年度任务;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计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


九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在切实查清土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权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可行性及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合理开发利用措施,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四、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


十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编制和项目确定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态退耕地区,要加大平坝区、川地等的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力度,对具备修建梯田条件的缓坡耕地进行“坡改梯”改造;水资源不足、土地风蚀沙化严重的地区,要坚持“以水定地”,以农田整理为重点,努力完善防护林网,增加节水设施,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十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开发整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凡闲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按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复垦成园地,并经项目验收,认定具备耕作条件的,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统计。在非农建设必须占用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外,仍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实行“占一补一”。


十二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严格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督促责任者履行法定土地复垦义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复垦费收缴力度,增加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积极开展土地复垦,促进工矿城市优化经济结构和扩大就业。


十三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开展农地整理;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整理农村废弃建设用地;运用复垦土地置换政策,复垦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运用各项优惠政策,治理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十四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把好质量关,特别要加强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质量管理,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都应按项目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投资、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


十六搞好项目储备库建设。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都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有组织、有计划地建立滚动、分级、分类的项目储备库,以满足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需要。


十七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实施和验收;实行专家论证、项目法人、招投标、监理、公告和合同等制度;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按有关规定逐步推行从业条件和资质管理。


十八加强单位和个人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自行实施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十九加强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社会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规模较大、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按前款社会投资项目的要求进行管理。规模较小、不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有关办法,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六、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与支出管理


二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按照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的总体要求,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要切实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做到依法足额收取,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十一积极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单位和个人资金;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和利用外资;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广泛吸纳资金,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多元投融资渠道。


二十二用好管好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优先用于粮食主产区的项目。


二十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的编制办法、程序和时限,组织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的编制、审核、报送;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专家评审制度,硬化项目预算的约束机制;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二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批复的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规范项目的业绩考评和追踪问效。


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


二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前,搞好权属核实工作。要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有关资料,对所涉及土地的权属、界限、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二十六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签订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二十七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权属调整,不应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保证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应优先安排本集体农民使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


二十八努力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科学化。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在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工作中的推广应用,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支撑体系。


二十九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化建设。从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出发,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有计划、分步骤的要求,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效益评价等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和管理的标准化体系。


三十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开发整理规划、项目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当前,重点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据库,尽快实现项目申报、审查的数字化、信息化。
九、土地开发整理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


三十一发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能和有关部门作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工作;同时要重视协调与有关部门及其他方面的关系,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二注重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技术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培养科技、工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建立土地、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专业人员合理搭配的专业技术队伍;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挥专业技术特长或成立专门机构,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科学研究、技术论证、工程建设等工作;学习国外土地开发整理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十三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搞好规划,落实计划,层层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管理骨干和技术人才,不断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


三十四加强廉政建设,严肃有关纪律。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