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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2:0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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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建筑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定额的基础上,在生产工人中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计件工资制和包干制,促进了生产发展,为了进一步克服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深化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要将在建筑企业推行满负荷工作法同更好地推行承包经营责任
制,改善企业经营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凡是有条件的建筑安装及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都应当在严格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生产工人中全面推行计件工资制。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实物量计件工资或超额计件工资。其中,实物量计件工资是对原计件工资办法的改进,应积极试行推广。对于产量、质量、物耗等指标能考核到人的工种,可以实行个人计件工资。
为扩大计件工资的实行面,增加活工资的比重,应改变计件工资单价的构成,可将标准工资、浮动升级工资、流动施工津贴和各种生产性津贴捆在一起实行综合计件工资单价。也可以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浮动的计件工资单价。
二、在辅助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中推行各种形式的定额工资制。各地区、各企业可结合自己的情况制订合理的定额和定员标准。定额可以是实物产品的形式,也可以是工时定额或工作量定额等其他形式。
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定员,按照岗位责任或承包指标计发工资和奖金。企业各级领导按照承包合同的奖罚规定,根据承包指标完成情况计发工资和奖金。职能科室人员根据分管指标和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计发工资和奖金。直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按照单位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及完成
工程质量、降低成本、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情况计发工资和奖金。各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都要根据责任和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在研究推行计分算奖的办法。
三、实行质量对工资分配的否决权。生产班组和工人完成的产品,以达到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要求的为合格品,凡达不到合格的产品不能计提工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不合格品要坚决扣除;经返工和修补合格的,其返工和修补用工不得另行追加;返工和修补造成的材料损失酌情由责
任者赔偿。施工现场的质量员和定额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企业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保证他们正常行使职权。
四、要贯彻执行全国建筑、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但因地区自然条件、操作方法不同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原因,全国统一定额不适应和未包括的部分,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以进行调整和补充。要做到凡是能够考核产品质量和计算产品数量的,都要实行有定额的劳动。要实行定额员
、质量员对施工队长负责制,严格施工任务单的签发、验收、结算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都要维护劳动定额的严肃性。要积极推行科学管理,改进操作方法,帮助工人达到和超过定额。
五、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是改进、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重要内容。在推行计件工资和定额工资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
六、各地建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执行承包经营和满负荷工作法作出统筹安排和部署。要加强各项管理工作,改进劳动组合,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考核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对于施工生产任务不够饱满,原材料供应困难和基础工作薄弱,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实行计件
工资和定额工资制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要一哄而起。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实行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老、弱、病、残及女工的合法权益。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行的情况、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1987年12月2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蓬勃兴起,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活跃了文化产品的交流,对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市场处于发育的初始阶段,法制不够健全,
管理比较薄弱,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格调不高、粗制滥造以及宣扬色情、暴力、迷信的出版物为数不少,内容有严重政治错误的出版物时有出现;不法分子团伙作案趋势突出,制黄贩黄、盗版走私屡禁不止;一些出版、发行、印刷和复制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卖书
号、刊号、版号,承印制作非法出版物,有的还同犯罪分子勾结作案。对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以解决。为保证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重要性。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文化市场中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毒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稳定,给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损失。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认真学习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和要求上来,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
负责的精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二、做好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
,提倡多样化,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要促进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文化市场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弘扬民族文化和促进对外文化交流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
化需要服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管理工作要特别注重抓导向、抓总量、抓结构、抓效益,引导这些事业的发展由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转向以质量、效益提高为主。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行政措施与法律手段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与密切协作相结
合。要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明确市场管理责任。(1)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党委宣传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服务、检查工作。(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主要管理部门,明确文化、广播电视
、新闻出版、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使他们在日常管理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可借鉴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和协调文化管理工作的做法,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3)所有文化企事业的市场经营活
动都要接受所在地政府的管理。文化企事业的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宣传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所属文化企事业的检查、监督,不得阻挠当地市场管理机构对其问题的查处。所属文化企事业发生严重问题,也要追究主管、主
办单位的责任。(4)书报刊市场、影视市场、音像市场管理方面的具体政策规章,分别由新闻出版署、广播影视部、文化部制定。这三个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宏观管理上,放在督促、检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上。凡涉及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须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要安排力量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并同新闻出版署、广播影视部、文化部一起管好文化市场。
四、对市场发展要进行宏观调控。近年来,书报刊、电视剧(片)和音像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某些产品总量增长过快,产品质量不高,迫切需要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利于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1)对新建图书、音像出版单位要从严掌握,近期应控制发展总量。严
格控制新建书刊印刷厂和音像制品复制生产线,明后两年内中央和地方不批新建项目。(2)各地区、各部门要检查所属出版社使用书号的情况。新闻出版署应结合审批选题计划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核定。(3)对电视剧(片)的生产,广播影视部要合理安排拍摄许可证和一次性准拍证的
发放总量。(4)设立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各地要合理规划,建台须报经广播影视部审批。(5)各地要研究确定书报刊销售摊点和音像制品销售、出租、放映点的发展规模。当前,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文化生活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解决好电影、图书、报纸、期刊等文化产品下乡的问题,积极扶持农村文化农场的发展。
五、加强书报刊市场管理。改变书报刊市场管理薄弱的状况,要把住出版源头,整顿印刷环节,清理发行渠道,规范销售行为。(1)加强对出版工作的前期管理,抓紧建立书报刊质量保障体系。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选题审核责任。出版社要坚持实行发排新书
报告制度,认真进行初审、复审和终审,出版重大题材和涉及敏感问题的作品必须专题报批。要严格执行禁止各种形式买卖书号、刊号和报纸版面的规定。要加强对期刊、报纸周末版、文摘类报刊以及内部报刊管理,纠正违背办报办刊宗旨和超越分工范围的问题。(2)认真实行特种行业
管理办法,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管理。承印书报刊的企业必须持有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印刷企业要进行一次清理,坚决撤销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对未有许可证擅自承印书报刊的单位,要坚决查处。出版单位须到持有
两证和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印刷书报刊。印刷企业在承印书报刊时要向发证单位复核准印证件,对不严格履行手续、印制坏书的要取消其承印书报刊的业务。(3)办理书报刊总批发和批发业务,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承办总批发业务的新华书店、出版和图书进出口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
,严格工作制度,发生严重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其他承办批发业务的单位也要加强管理,问题严重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批发业务。所有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业务。个人不得从事批发业务。坚决取缔地下发行。(4)城镇书刊销售摊点要相对集中,定点销售,亮
证经营。经营者应在出版行政部门审定的发行单位进货,并做好进货登记。对销售违禁品又不如实说出进货来源的,按其制作违禁品追究责任。
六、加强影视市场管理。要以提高影视片和有线电视台节目质量为重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1)广播影视部要进一步完善影视片制作单位的审批办法。对专门从事影视片制作的单位,各地要进行一次审核,报广播影视部批准后,重新颁发拍摄许可证。对临时申请拍摄电视剧(片)
的单位,由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颁发一次性准拍证,并报广播影视部备案。(2)电影、电视剧(片)生产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剧本审查制度。拟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片),分别由广播影视部和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合格的方准予
播映。(3)与境外单位合拍或协拍电影、电视、录像片,要报广播影视部审查批准。对拟参加国际性评奖、展映的影视片,要在双方协议中写明须经我广播影视部批准。(4)影剧院要认真执行准映证的有关规定,禁止放映无准映证的影视片。对供教学、研究用的内部资料片,不得出售
、出租或以各种形式公开放映。(5)有线电视台播出的影视片,应持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有线电视台要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月播映计划。教育电视台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影视片。
七、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近期,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1)检查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重新核发许可证
。(2)检查录像放映场所的活动情况,严格禁止营业性放映专供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3)检查现在市场销售、出租、放映的音像制品,凡属盗版走私的和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一律收缴,集中销毁。
八、进口书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要认真把关。(1)社会科学和文艺类书刊、音像制品的年度进口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计划外进口应专项报批。(2)引进供国内播映的影视片和复制发行的音像制品,分别由广播影视部和新闻出版署归口管理。引进的影
视片由广播影视部负责审查;引进的音像制品,由广播影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内容审核机构负责审查,对合格的颁发准映证。(3)新闻出版署和各地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书报刊进口业务单位的经常性检查,对有严重问题的,要取消进口业务。(4)海关要认真检查各种形式进口的书
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防止违禁品入境。
九、坚决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盗版盗印、制黄贩黄、走私贩私活动严重,是当前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市场管理法规,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
地实际,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问题,组织宣传文化、政法、工商税务、交通运输、邮政、海关等部门紧密协作,追根究底,认真查处一批重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庇护者、团伙头目和坏书炮制者。为保证今后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抓紧建
立大案要案的督查制度和跨地区查办协调会制度。
十、健全规章制度,加快立法步伐。(1)在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生产、发行、销售等各环节,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须首先申办许可证;未有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放营业执照。(2)实行许可证年度检验登记制
度。对遵纪守法的予以登记;对有违章行为的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注销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各地基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市场行为档案,加强对他们的日常考核。(3)建立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动态报告制度。各地要设立一
批观察点,及时反映市场情况,以增强管理工作的主动性。(4)要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健全新闻出版单位的保密制度和泄密处理制度。(5)尽快制定一批急需的管理法规,改变目前法规建设薄弱的状况。要抓紧制定书报刊出版、电影、电视剧(片)、音像制品、书报刊印刷管理和惩治
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等法律法规。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之前,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
十一、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检查队伍。为加强对书报刊、影视、音像等文化市场的有效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管理检查队伍,在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协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检查市场经济活动,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文化市场监督检
查队伍以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并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地要解决好文化市场监督检查队伍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定期考核,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文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规定和工作人员守则。
十二、深化改革,培育市场。要积极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借鉴国外有益管理经验,推进市场管理改革,培育市场健康发展。(1)要选择一些文化事业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建立书刊、影视片、音像制品交易中心,扶植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市场,并使反
映主旋律的优秀文化产品在这些市场中占居主导地位。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规划和领导,既要重视设施建设,又要注重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对近年来形成的文化产品集散地,要加强引导,使之逐步发展为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制定的
文化经济政策,注意运用经济手段,增强优秀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要建立优秀文化产品专项奖金和发展基金。完善有利于优秀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的税收、信贷和价格政策。制定社会文化赞助管理办法,引导社会把赞助投向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3)国家的出版单位、影
视片制作单位、新华书店、图书进出口和电影发行单位等,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更好地担负起组织优秀文化产品生产与流通的责任,发挥在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中的主体作用。(4)选择条件较好的单位,进行组建报业、出版集团的试点。地方的试点由省一级政
府审批,中央和中央各部委新闻出版单位的试点由主管部委审批,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目前暂不组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不实行股份制。(5)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让我国的优秀文化产品走向世界。同时,注意引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加强与境外的交流与协作。各地与境外
交流、合办广播电视节目,应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广播影视部备案。根据我国实际,在我境内不与外资合办电台、电视台和报社,原则上也不合办出版社、期刊社以及影视生产单位。与境外合办自然科学类期刊,由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共同审批。
十三、积极开展社会监督。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组织群众参与市场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应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的评议委员会,对书报刊、电影、电视剧(片)、音像制品等进行审议,评估作品内容,推荐优秀作品,对不良文化
产品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章行为,并实行奖励制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批评、抵制文化市场中的消极丑恶现象。对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
十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书报刊、影视、音像等方面的行业组织,是各级政府管理文化市场的助手。行业组织要努力做好服务引导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培训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文化素养、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开
展经营单位等级评审、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形成遵纪守法、模范经营、相互促进的良好风气。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行业组织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十五、正确引导群众文化消费行为。市场营销活动影响着群众的消费行为,群众的文化追求和消费倾向又影响着市场的经营方向。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审美情趣和文化消费品位,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宣传、文化、教育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要运用生动活泼的形式,
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行为。要开展文化市场的法规制度、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维护文化市场环境。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介绍艺术常识,开展文艺评论,正确引导文化消费热点,提高群众文化鉴赏能力,为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
社会舆论氛围。
十六、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经常分析市场形势,在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集中治理,把日常同集中治理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力求使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更加活跃有序、繁荣健康地发展。



1994年11月7日

关于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及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及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200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2002、2003年为监理企业资质就位过渡期,2004年完成监理企业资质就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结合2004年资质年检一并进行。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企业进行年检,不得随意降低年检标准,并根据年检结论确定企业就位的资质等级。从今年开始,资质年检要对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仍保留现资质等级,如2005年资质年检结论仍为基本合格的,则降低资质等级一级;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对达不到标准的监理企业,要鼓励其进行合并、重组,使企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原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年检的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乙、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从2004年起,其资质年检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该进行联合年检的,先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进行年检,再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情况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查。

  二、时间安排

  资质年检和就位工作应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日至30日将资质年检的结果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报送材料包括:年检及就位工作总结、年检汇总表,其中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汇总表单列。年检汇总表要通过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具体表式将在网上发布。

  经年检对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甲级监理企业,请各地区或有关部门将该企业的年检表、年检结论及资质证书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定。

  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工作,与年检和就位工作同期进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4年6月1日-30日将晋升甲级的申报材料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非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不需向我部申报。

  联系人:燕平,联系电话:68393790,传真:68393530。

  三、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2004年资质年检之后,要求所有监理企业将其基本情况上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各地方建设厅(建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理企业的上网工作。上网工作应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

  上网的具体事宜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哲辉,68394071;李亮,68394400、683942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