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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12 08:5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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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36号《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进行调解时,第一审的诉讼费如何负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部分也应
视为撤销.因此,在第二审调解过程中,对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诉讼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在调解书中写明.
二、关于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案件如何收取案件费的问题.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了两个以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要对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理.而且,对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审理的结果,并不影响对其它诉讼请求的审理,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按不同的诉讼标的
分别计算,合并收取受理费.
三、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有误应否纠正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处理正确,但收诉讼费有误,应当在终审判决中予以纠正.
此复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1986年6月21日

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编审出版工作暂行办法

化工部


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编审出版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6月1日,化工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3号批转的《关于高等学校教材编审出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教季(87)教材图厅字003号《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文件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化工类及相关专业包括:化学工程、无机化工、有相化工、高分子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工业分析、电化学生产工艺、腐蚀与防护、高分子材料、橡胶工程与塑料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生产过程自动化、应用化学、工业化学、工业催化等18个专业。
本办法中所指教材系上述专业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材,包括理论课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
一、选题和规划
(一)各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提出化工类及相关专业教材的基本选题方案,由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定,纳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并下达教材编审出版任务书。
(二)为进一步促进教材的多样化、多版本,各教学指导季员会可会同出版单位自行组织教材选题,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备案,列入指导性教材编审出版规划。各出版单位在自定选题中凡作为教学参考书使用的,需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核,列入指导性教材编审出版规划。
二、编写
(一)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其主编人由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季员会提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其编写工作一般应实行主编人负责制。
(1)主编人负所编教材的主要文责。
(2)主编人负责教材的编写组织工作,并负责提名参编人员。为保证教材的质量,参编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3)主编人应执笔编写全书三分之一以上内容,并负责全书的统稿工作。
(4)主编人应与参编人员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如有意见分歧,以主编人意见为主。
(三)教材内容应体现少而精的原则,一般以3500~4500字计为1学时(包括图表公式)。
三、审稿
(一)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均应有审稿环节。审稿可采取个人审定或集体审阅方式。凡采用集体审阅方式的,一般应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即主审人负责确定参审人员、审稿方式,并负责审稿组织工作。主审人(或审定人)由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审稿人应仔细、全面地对书稿进行审查,纠正书稿中的错误,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并就此书是否具备出版条件提出意见。
(三)编写人员应根据主审人的意见对书稿进行认真修改。凡审稿人指出的书稿中在政治性、科学性和是否符合编写大纲等方面存在的明显错误,编写人必须就此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执行情况通报主审人。
(四)审稿费应从编者稿酬中扣除,由出版单位审稿人对书稿审阅修改的工作量和审稿质量而定,一般占基本稿酬的5%,最多不超过7%。审稿费由编者在收到稿酬后一个月内付给审稿人。
四、修订
(一)教材的修订应由原书主编人或原书出版单位向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申报。有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修订教材书目,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审批。
(二)修订教材原则上应由原教材编写人员和主审人负责修订的编写和审阅工作。若原书参编人员过多,为保证教材修订质量,主编人可考虑适当精简,但需报相应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修订教材的书名不得变更。
(三)提出修订教材申请的时间,与上一版出版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年。
五、出版
(一)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主要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如该社承担有困难时,愿意承担出版任务的其他出版单位,可向化学工业部教育司申报。
(二)由出版单位根据任务执行情况,编制下年度教材出版计划,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化学工业部教育司备案,并告各有关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出版单位在接到经审阅过的全部书稿后,即开始进行审读工作。审读期限为2个月。在此期间内,出版单位应将审读意见正式通知主编人。凡认为书稿不合出版要求的,应及时将全部书稿退还主编人修改。编者在审读期限内未接到出版单位的正式审读意见,可视为审读合格,出版期限生效。
(四)出版周期原则上定为1年。即凡每年1月1日以前审读合格的书稿,应作为次年春季用书;凡每年7月1日以前审读合格的书稿,应作为次年秋季用书。
(五)凡列入化学工业部基本教材编审出版规划的教材,应根据教材类别,在封面上印有“高等学校教材”或“高等学校教学参考书”字样。纸张应使用合格的52克凸版纸或60克书刊胶印纸。开本应为16开本或大32开本。教材应注意不断提高封面设计和装帧质量。
(六)教材出版后,由出版单位提供样书。
(1)主编人30本:包括本专业(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主审每人1本,参编人若干本,由主编人寄给。
(2)化学工业部教育司2本。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中科院《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知识产权局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版权局 中科院



  为提高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力量,引导着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体现了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要素密集,投资风险大,发展国际化,国际竞争激烈,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依赖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要求高。积极创造知识产权,是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化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风险的基础;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和产业链、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活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场环境的关键;科学管理知识产权,是充分运用国内国外资源、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水平、发挥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保障。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效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驱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分类指导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先行先试与辐射带动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着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效推动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实现创新发展,稳步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明显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拥有量和专利国际申请量分别比2010年增长二倍。积累一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能有力增强产业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专利,在部分产业形成局部优势。打造一批国际知名商标、软件和版权。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明显增强。
  ——知识产权运用水平显著提高。形成以咨询、评估、金融、法律等为重点,全方位配套、一体化衔接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融资和转移转化渠道更加顺畅,知识产权运用环境更加优化。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增强。
  ——企业和研发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普遍加强。初步形成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制。涌现出一批具备知识产权比较优势的领军企业和研发机构,形成一批多层次、多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到2020年:
  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有效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涌现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具有较强产业影响力和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形成较为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夯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基础
  (一)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科学布局。紧密追踪市场竞争和专利技术动向,定期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有针对性地申请或引进知识产权,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推动重大科技项目围绕产业发展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符合市场竞争需要的战略性知识产权组合。
  (二)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量。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以市场竞争为导向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优化知识产权结构。逐步加大知识产权质量和市场价值在相关考核和评价中的权重。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企业、研发机构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三)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获得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申请与审查制度,建立并完善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和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优化专利审查方式,加强关键技术专利的审查质量管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成果及时获得稳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
  四、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应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一)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政策,支持知识产权质押、出资入股、融资担保。探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股权债权融资方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以知识产权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基金、融资担保基金等为基础的投融资平台和工具。鼓励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二)创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形式。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出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流转储备、转移转化风险补偿等活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拍卖及相关制度。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入股、股权和分红权等形式的激励机制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政策,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制,支持设立以知识产权转移为重点的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强专利技术组合与商标保护的衔接配套,鼓励运用商标保护专利技术组合产品。
  (三)构建产学研合作新机制。积极探索以合作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手段、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为纽带、以创新成果有效转化应用为目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相关行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进一步落实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政策,推动知识产权在重大科技项目关联企业和研发机构间的许可使用。
  五、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和相关服务体系建设,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竞争优势
  (一)实施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探索建立以优势企业为龙头、技术关联企业为主体、知识产权布局与产业链相匹配的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数据库配套、技能培训、管理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推动建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战略支持中心。
  (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鼓励创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开发核心知识产权产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经费投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推广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的模式,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人才支撑。
  (三)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水平。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统计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引导企业有效运用海内外知识产权制度信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状况信息,支持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加强行业与企业知识产权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预警机制。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分领域开发公益性专利数据库。鼓励各类机构对专利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和商业推广。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分析研究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培育工作,培育一批能够支撑知识产权审议、满足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需求的服务机构。根据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特点,分类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资质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开发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和工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环境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探索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等的专利保护政策,完善相关领域的专利审查标准。积极应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二)加强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市场和重大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监管,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商品流转环节的全程保真监控。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维权援助纳入全国维权援助机构的中心工作,建立由企业、行业组织、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维权援助体系。
  七、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走出去
  (一)支持在国外部署知识产权。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国外申请专利的支持力度。支持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全球研发外包,在境外开展联合研发和设立研发机构,建立企业和研发机构与专利申请目的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对接机制,促进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国外申请专利。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研发机构国外获取知识产权的效率。
  (二)鼓励到国外运营知识产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国外成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引导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积极培育国际知名商标。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研发机构、知识产权联盟等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企业、研发机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制定,积极推动相关技术标准在国外推广应用。
  (三)加大国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收集国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国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指导目录,方便企业在国外获得当地专业化服务。在主要贸易目的地、对外投资目的地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国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在当地及时有效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建立行业或知识产权联盟联合防御基金,提高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知识产权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中科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长效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本地区重要工作议程,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统筹调配资源,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二)创新工作模式。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创新。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新。
  (三)积极利用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确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加强知识产权政策与有关财税政策的衔接配套。完善知识产权资助和费用减免政策,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地方资金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