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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17:2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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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部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3月8日商业部以(90)商储(粮)字第56号文发布)

为加强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的管理,既便于对外开放和技术交流,又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重要的技术成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地下粮库对外开放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方针,促进国际(地区)间在粮食储藏方面的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协作,以推动地下粮库管理技术的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发挥地下粮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的审定,由商业部征得总后勤部同意后下达正式文件确定。未经商业部批准的地下粮库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开放。
第三条 地下粮库对外开放的对象:
(一)国际(地区):主要是指联合国所属有关分支机构,如粮农组织(FAO)和友好国家及地区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包括我国军队系统介绍的友好国家军事代表团及人员。
(二)国内:主要是指粮食系统内和其他系统与此项业务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接待原则:
(一)友好交往,热情接待,周密安排;
(二)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
(三)内外有别,区别对待。
第五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接待的手续:
(一)凡接待国外(地区)有关组织、人员,需要商业部的介绍信;遇有特殊情况,可用电话请示,经商业部同意后方可接待;事后均须将接待情况报部备案;
(二)凡接待国内非粮食系统、省间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人员,需有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局的介绍信;
(三)凡接待省内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人员,所需手续由省级粮食局自定;
(四)纯属旅游、观光的团体、单位和个人,不予接待。
第六条 有关地下粮库的技术协作、合作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凡与联合国所属分支机构(如粮农组织)、友好国家(地区)和国内非粮食系统的组织、单位进行粮食储藏技术、地下粮库建设的协作、合作项目,须经商业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凡与国内粮食系统进行粮食储藏技术、地下粮库建设的协作、合作项目,须经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地下粮库对外介绍口径:
(一)在国际(地区)交流中,下列内容经商业部审定后,可以对外介绍:
1.本地下粮库的大概地理位置、交流简况。
2.本地下粮库的概况,包括竣工的时间,总容量(以吨计,以下同),占地面积(以平方米计,以下同),使用面积,管理人员等。
3.本地下粮库的储粮性能简况,可介绍地下粮库利用地下相对低温的条件,有利于粮食储藏的特性,包括:(1)本地下粮库的温度、湿度特性(可与当地地面粮库对比说明);(2)低温环境延缓了储粮陈化劣变,延长了储藏保鲜期限,保持了食用品质(可结合原粮发芽率、成品粮渡夏品质变化等与地面常规储藏对比说明);(3)低温、低温的环境抑制了虫霉危害(可以举例说明);(4)储粮稳定,便于管理,减少了翻倒,一般不用化学杀虫处理,减少了污染,一般不用铺垫苫盖,人均保管量大等(可以举例对比说明);(5)便于机械化作业,岩体地下粮库汽车可以直接入库,喇叭仓便于散粮一条龙作业等。
4.本地下粮库的经济效益简况,包括:(1)投资省(与其它仓型单位造价比较,土体地下粮库造价较低,岩体地下粮库与机械制冷低温库比较,造价较低);结构坚固,有一定抗震能力,使用寿命长;(2)不占或少占良田(可与地面库对比说明);(3)经营管理费用较低(可与其它仓型储粮单位费用对比说明;(4)节省能源(可与机械制冷低温对比说明)。
5.本地下粮库一般管理措施,包括:掌握出入库时机和入库粮质;合理通风,适时密闭;定时检温,定期扦样化验品质;适时推陈储新等等。
(二)在国际(地区)交流和国内非粮食系统交流中,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对外介绍的内容:
1.建造地下粮库的真实意图、目的;
2.地下粮库储粮的性质(是否“甲字”或“506”储备粮),储备粮的专帐、专卡,储备粮的用途;
3.特种储备资金数占用情况,储备粮费用数等等;
4.地下粮库的建筑构造和施工的细节以及数据,包括:岩体地下粮库的断面结构、施工的方式、顺序,防护密闭门的参数,防潮、排水的处理措施;喇叭仓的拱脚参数,球壳、防潮、排水等设计施工的参数等等;
5.地下粮库储粮管理的有关技术细节、数据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细节、数据,包括:机械通风自动控制技术的原理详图和数据,流化出仓的应用技术,岩体地下粮库湿度控制措施,以及粮仓透潮漏水的修理等等;
6.非本库的其它地下粮库情况;
7.本库业务以外的其它情况。
(三)在粮食系统内部交流中可以介绍的内容: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内容外,经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局同意后,还可以介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的4、5两项内容,但应要求获得上述资料者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四)音像资料管理:
1.地下粮库的录像资料(含解说词)是对外介绍的主要资料,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带和解说词的录音;
2.地下粮库的录像内容(含解说词),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3.未经商业部同意,国外(地区)人员和国内非粮食系统人员不得在库内摄影、摄像或录音,也不得自行复制有关地下粮库的音像资料。
第八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地下粮库对外开放工作;
(二)对外开放的地下粮库须指定专门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掌握有关政策,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法规;
(三)接待来宾要坚持内外有别、平等对待、热情友好、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对来宾提出的不便回答的问题,要婉转含蓄地加以拒绝;
(四)库区要保证安全,库容库貌要保持整洁、卫生;
(五)接待外宾的接待费,按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待国内人员原则上不开支接待费;
(六)对外开放的地下粮库,应向当地政府和外事单位报告备案,并主动争取他们的领导和支持,以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和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1993年9月22日,建设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拆迁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经过统一培训、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专职管理人员。
2.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代政府及时地拟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标准。
3.制定了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拆迁管理工作程序和表式,能及时掌握情况和有序地处理问题,实行规范化管理。
4.坚持依法行政,能做到本城市统一拆迁政策、标准,统一拆迁行业管理。
5.建立健全了强化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了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6.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拆迁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
7.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审批制度,坚持按程序办事,差错率不超过1%。
8.加强被拆迁居民过渡和安置的管理,当年按协议规定期限进户率要达到95%以上。
9.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和呈报上级部门的批转件,越级上访率不超过2%,申请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的户数不超过3‰。
10.加强拆迁管理人员和从事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面和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5%以上。
11.认真学习、宣传和模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的拆迁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办事制度,勤政廉洁,全年无违纪、违法案件。
12.财务与档案管理符合规定,现代化管理水平较高,统计报表及时准确,档案完整规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9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