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政发〔2004〕89号
清河区、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四年五月八日
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
为切实解决清河区、清浦区市区居民危险住宅问题,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住房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危险住宅的鉴定确认。
二、解决市区危险住宅问题的办法主要采取提前收购、集中建设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统一规划建设农民新村和原地翻建或维修加固等。
三、解决危险住宅问题的程序: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根据危险住宅的不同类型和性质,确定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各级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在近期计划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危险住宅,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提前收购,并负责拆迁安置工作。危险住宅产权人向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提出收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收购拆除危险住宅报告书;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居委会(村委会)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属于特困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对国有土地上的危险住宅的收购、补偿安置,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按照《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有关规定执行,原宅基地收回;对集体土地上的危险房屋的收购、补偿安置,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04]56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收购档案。
五、对不在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危险住宅,原则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购,按照《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有关规定进行拆迁安置。
六、对在农民公寓安置范围内的郊区农民的危险住宅,由两区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将住户安置到农民公寓,原宅基地收回。
七、对在农民新村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危险房住宅,两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区农民新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住户到农民新村统一建房,原宅基地收回。
八、暂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危险住宅,危险房屋为合法建设的,房屋产权人在只有一处住宅的情况下,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维修加固或翻建,在翻建或维修加固时必须保持原位置、原面积、原结构。市规划局在核发的危险住宅翻建证照上,应注明“原拆原建”字样,收回原危险住宅证照,并存入建房档案,以便在房屋拆迁时核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危险住宅翻建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九、在历史街区和属于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的危险住宅,经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加固维修或翻建。
十、属于违法建设的危险住宅,一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有属于违法建设的危险房屋要采取措施,限期拆除。对住房困难户和特困户,按照《市区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淮拆违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弄虚作假骗建房屋的,有关部门要核销新建房屋证照,所建房屋视同违法建设,在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对在解决危险住宅问题中有违规行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二、建立解决市区危险住宅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国土局、城建办、相关区政府共同参加,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会办。
十三、由市城建办会同市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每年修订一次危险住宅收购范围,并予以公布。
十四、淮阴区、楚州区、市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0〕435号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有效地指导各地开展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按照部关于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制度的具体安排,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JT/T325-97)并结合客运服务需要,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车辆进行了核测,现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请各地参照《评定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开展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近期我们还将分期分批发布其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结果,以推动客运车辆结构调整工作,并引导生产厂家开发和生产满足道路客运市场需要的产品。
附件:关于对《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有关说明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牌
北京北方
佳利安
伊利萨尔
中通客车
中通客车
依维柯
依维柯
依维柯
车型
技术参数 BFC6120
1D
GL6800
CHK
TJR6120
D04
LCK6760H
LCK6881
NJ648ACE
(A30.10)
NJ6596AEF
(A40.10)
NJ6686BHF
(A49.12)
比功率 kw/t
13.7
14.6
12.2
12.1
15
24
19
17
设计车速 km/h
123
115
125
105
120
120
110
11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前
前
前
ABS制动装置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缓行器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储能弹簧制动器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悬架类型
气囊独立
少片簧
气囊
少片簧
气囊+少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车内噪声 dB(A)
64
75
70
75
75
73
72.6
73.2
空气调节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人均换气量 m3/h
27.5
26
35.5
26.6
30
48.7
31.5
26.8
自动控温装置
有
无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有害气体检测器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座位数 (含司机)
49+1
30+1
45+1
29+1
32+1
10+1
16+1
19+1
座椅排列
2+2
2+2
2+2
2+2
2+2
2+1
2+1
2+1
座间距 mm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670>*
*>720
座垫宽 mm
*>440
420>*
*≥440
*≥420
*≥440
*>420
*≥440
*≥440
座垫横移装置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座垫深度 mm
*>440
420>*
*≥440
*≥420
420>*
*>420
420≥*
*≥440
靠背高度 mm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通道宽度 mm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折叠座椅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卫生间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饮料机
有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电视
有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音响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侧窗帘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阅读灯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有
地板下行李仓 m3
11
无
8>*
2.5
2.5
0.433
0.54
0.54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
中型中级
大型中级
中型高一
中型中级
小型中级
小型中级
中型中级
备 注
“*”为实测尺寸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牌
依维柯
依维柯
北京京通
江苏亚星
江苏亚星
亚星奔驰
亚星奔驰
亚星奔驰
车型
技术参数 NJ6716EJF
(59.12)
NJ6756EJF
(59.16)
BJK6101
CIR
JS6761
JT6890
YBL6100
H
YBL6112
H
YBL6120
H
比功率 kw/t
14.5
14.5
10.4
12.8
18.4
13.9
13.5
15.6
设计车速 km/h
106
106
93.8
105
121
125
127
120
发动机位置
前
前
后
前
后
后
后
后
ABS制动装置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有
有
缓行器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储能弹簧制动器
无
无
有
无
有
有
有
有
悬架类型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气囊
少片簧
气囊
气囊
车内噪声 dB(A)
76.3
76.9
82
81.4
71.4
72.9
72
74
空气调节
冷暖
冷暖
冷暖
无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人均换气量 m3/h
21.4
17.9
无
无
20.6
128
114
113
自动控温装置
无
无
有
无
有
有
有
有
有害气体检测器
无
无
无
无
有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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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3〕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的真实用汇需求,方便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的购汇政策进行调整,并修订有关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的指导性限额,对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以下简称《细则》)中的购汇指导性限额调整如下:
(一)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注:不含边境游):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二)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三)取消《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不再减半执行,按上述指导性限额全额供汇。
二、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金额在上述规定的指导性限额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审核并售汇;居民个人如需超过上述规定指导性限额购汇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三、对于未设立外汇局机构的地区,上一级地区外汇局应对该地区具备个人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授权符合条件的银行代理外汇局对超出指导性限额的购汇进行审核。各分支局应在正式授权后一个月内将被授权的银行名单报总局备案。
四、扩大自费留学的供汇范围,对《细则》中有关自费留学的购汇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费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大学预科以上(含预科)人员扩大到所有出境学习人员。
(二)自费出境学习人员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银行购买外汇。银行售汇时,对凡能提供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的,且每学年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按照证明材料上所列金额售汇;对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经外汇局审核后,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售汇。对不能提供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指导性限额售汇。
五、对赴邻国边境地区旅游的居民个人售汇。居民个人到邻国的边境地区旅游,其购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为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六、修订对出境旅游购汇的管理规定。
(一)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向银行购汇,其指导性购汇限额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费。旅行社可另行向银行购汇支付团费。
(二)简化《细则》中出境旅游购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居民个人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七、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向银行购汇,但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八、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经常项目项下的消费或支出,包括超出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部分,在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允许其返回境内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一)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其在境外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以自有外汇偿还或持发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账单、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发卡银行购买外汇偿还。
(二)对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申领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
(三)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境外持卡消费或支出的居民个人,其发生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如缴纳自费出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等,可持境外消费或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四)居民个人返回境内后补购外汇的核销方式为系统自动核销。
九、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对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使用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鉴于目前该系统正在调整之中,本通知有关信用卡项下的补购外汇业务暂不纳入系统操作。纳入系统的具体时间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在信用卡项下的补购外汇业务未纳入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之前,各售汇银行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上月信用卡项下补购外汇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居民个人购汇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细则》的规定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外 汇 局
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