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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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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28日公布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机电提灌,是指以机电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发展农村机电提灌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以适应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需要。
第五条 国家保护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
第六条 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抗旱救灾与节水技术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市农机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负责本乡、镇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受益区域,可建立群众性的灌区管护组织,负责本灌区提水灌溉的组织、协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管护组织接受当地政府和农机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九条 国有农村机电提灌站应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编、定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个人或个人合伙或以其他形式兴办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在接受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和业务指导的情况下,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
第十一条 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农村机电提灌工作的年度计划、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积极组织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抗旱防灾、抢险救灾工作;
(四)监督管护规章、操作规程、设施维修改造计划、作业计划的执行;
(五)组织安全生产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六)引导农村机电提灌经营单位综合经营;
(七)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扩大旱地、坡瘠地灌溉面积;
(八)做好提水费的核定和监督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和灌区管护组织的职责:
(一)制定本灌区的灌溉、发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保护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调解用水纠纷;
(三)做好提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准确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数据。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水源条件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巩固、配套和逐步发展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全市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由市农机主管部门合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由同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市)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应服从全市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和选址,必须符合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时,应当根据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安排适当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建设,由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一百千瓦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一百千瓦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市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
第十八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先勘测设计、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农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农村机电提灌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逐年增加投入,引导和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村机电提灌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国家拨款用于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的资金,由农机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管理安排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发给产权证书。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机电提灌实行国家、集体、个体经营或联合经营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机电提灌的指导性计划,开展提灌服务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农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村排灌优惠电价的规定,并优先安排用电指标,保证农村抗旱和农业灌溉的季节性用电。
靠企业转供电进行农村机电提灌的,电力管理部门在农业灌溉季节应按电力提灌的实际需要给该企业增加供电指标。对电力提灌实际用电量按农村排灌电价结算。
第二十六条 农村机电提灌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提水费。
国家对农村机电提灌服务实行提水费指导价。农村机电提灌服务提水费指导价,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村机电提灌成本,依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严禁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提水费。提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或者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提水费不得超过提水费的计收标准。
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提水费,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或者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依据当地的提水费标准调解。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维持正常生产发生困难,可从集体提留的公积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机电提灌站在保障灌溉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
农村机电提灌站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财政主管部门不能因此减拨事业经费。
第三十条 开展供水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保证灌溉用水、兼顾企业和其他需要用水。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严重旱涝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村机电提灌机械投入抗旱排涝活动。抗旱排涝结束后,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提水费。给农村机电提灌机械所有者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破坏、盗窃、损毁。
第三十三条 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防盗窃、防水毁、防雷击、防烧毁和防锈蚀的管护工作的指导,输水管(渠)道(系)实行由受益地区分级分段管护的原则。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保护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征得农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异地还建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国家投资兴建的固定式农村机电提灌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农机主管部门用于发展当地农村机电提灌事业。
第三十五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机房、变压器、输水管(含主干渠道、引水槽)、进出水池(含替代塘)、管理房(含院坝)以外应按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划定。
在划定的提灌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品或倾倒垃圾妨碍提灌设施安全作业;
(二)兴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妨碍提灌设施安全生产;
(三)影响输变电线路安全运行;
(四)取土、采石(砂)、爆破;
(五)从事不利于设施保护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生产秩序、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或擅自在提灌站的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的或集体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报废、变卖或改变其主要用途,由工程管护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出售废旧农村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及其主要零配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继续施工的,查封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验收使用农村机电提灌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完善验收程序,不听劝阻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而使用农村机电提灌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提水费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提请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破坏、盗窃、损毁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或者限期纠正;拒不停止或者不纠正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及其主要零配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在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人员,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和后果由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电提灌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

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安监管办字〔2003〕136号

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国庆节即将来临。据预测,“五一”黄金周由于非典型肺炎影响而被压抑的旅游需求很可能在“十一”黄金周期间释放,旅游规模将超过以往。“十一”黄金周后,又将迎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做好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此,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国庆节前,要集中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交通和旅游安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把长江沿线尤其是三峡库区航运安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的重点。要认真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布置和落实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要对事故隐患认真排查,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控,并逐一落实防范措施。
二、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地方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要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性能的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既要组织各类运输企业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严禁车船超载、超速及疲劳驾驶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要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确保交通运输安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日前召开的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紧整治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必要时采取特别措施,以确保行车安全。
三、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的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并安排专人进行合理的人流量疏导。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同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广大游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项,防止游客发生危险行为。
四、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加强检查、检修,整改隐患,确保安全。
五、产煤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36号明电,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十一”前,要召开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组织力量,对管辖范围内的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通三防”隐患严重的国有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而拒不整改的煤矿、国办58号文件下发以来发生过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和3人以上事故的国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要立即关闭所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小煤矿,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利用“十一”长假,安排好煤矿停产检修,保证煤矿设备和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监察力度,做好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同时监督企业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近期水害事故上升的势头。
六、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及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家庭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置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以及在学校生产烟花爆竹。
七、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加强管理,特别要狠抓容易发生事故的运输环节,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
八、要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炸药库、采石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的管理,严防停产整顿矿井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以及关闭取缔矿井死灰复燃。要加强西气东输工程等大型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请各省(区、市)于2003年10月7日12时前,将本地国庆节假期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了切实维护节日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节日市场繁荣稳定,现就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市场监管,加大打假工作力度,确保节日消费安全。一是认真抓好以食品为重点的节日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食品、保健品、取暖器具、防寒用品和烟花爆竹等与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商品,尤其是要把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粮、肉、蔬菜、酱油、食醋、饮料、糕点、水产品、酒类和儿童食品、营养品、液态奶等节日食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严格对液态奶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二是加大节日市场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监管食品和节日其他商品质量和规范经营行为及“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逐户进行排查,加大节日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同时,要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依法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三是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节日市场的监管,高度重视农村市场的消费安全。要加强对农村的商品交易会、庙会、展销会及各类集市的检查,强化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小摊点、小卖店的日常监管,特别要严格检查食品的保质期、保存期和食品、商品质量,严防销售过期霉变食品和“三无”商品及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加强禽类市场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控禽流感疫情通过市场传播。各地要突出重点,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特别是禽类市场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整治区域,以宾馆、饭店、酒楼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集散地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驯养繁殖场点为重点整治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要认真落实市场防控禽流感的“六条措施”,加强禽类市场巡查和监测工作,实行禽类产品挂牌经营制度,严防禽流感疫情通过市场传播。特别要加大对疫区禽类市场监管力度,严防感染疫情的禽类产品流入本地和外地市场。

三、加强旅游和文化市场的监管,营造健康和谐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围追兜售、非法摆摊设点、欺诈和诱骗游客购物消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欺行霸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非法博彩和欺骗性有奖销售等行为。要认真开展文化市场执法检查。积极配合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坚决封堵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淫秽色情出版物,严厉查处以未成年人为读者对象的淫秽“口袋本”图书、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卡通画册以及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重点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书刊批发市场和摊点、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城乡各类市场的监督检查。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吧、游戏厅及歌舞娱乐场所的检查,严厉查处取缔“黑网吧”。

四、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骗性有奖销售等欺诈行为,对食品、美容美发、餐饮服务等行业开展重点检查,及时查处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虚假宣传,从事谎称有奖、巨奖销售等不正当促销活动诱骗消费,假借促销活动推销不合格商品或者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特别是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消费安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重点打击利用旅游或以旅游为名把他人骗往外地从事传销和以打工、找工作为名诱骗在校学生参与传销的行为。

五、严格责任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节日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要严格节日市场监管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节日市场监管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全力抓,特别要把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划片分段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区,逐户落实监管责任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要强化对节日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节前都要派出检查组,对节日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明查暗访,认真排查工作中的漏洞和重大食品安全等隐患问题,对排查和检查出的各种隐患要跟踪督办落实,及时整改。要积极认真做好重大食品安全等问题的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确保食品安全和节日市场安全的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及时到位,果断处置,确保消费安全。还要充分发挥12315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六、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节日值班工作。节日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行严格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节日期间24小时值班,畅通通讯联络。对涉及食品安全、节日市场、市场防控禽流感和有关重大突发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如实上报,也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值班室报告。

请各地于2006年1月6日前、2月10日前分别将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