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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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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8〕5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效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和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保护农村劳动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新农合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参合,多方筹资,属地管理;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逐步调整、保障适度;
  (三)以大病统筹为主;
  (四)公开、公正、公平;
  (五)便民、惠民、利民。
  第三条 新农合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县(市、区)统筹,分级管理模式。

第二章 参合范围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应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合登记。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筹集。新农合基金筹集实行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各年度的筹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卫生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2009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人,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补助80元/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资金,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缴纳,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征集的新农合基金分为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特殊慢病补偿基金、风险基金)两部分。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参合农民门诊个人帐户支出,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七条 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分离、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八条 参合农民享受门诊个人帐户、住院医疗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第九条 参合农民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的80%划入参合农民个人帐户,20%划入统筹基金。参合农民个人账户资金可自主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
  第十条 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金额,按公式“(住院医疗总费用-起付线-完全自费额-部份自费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金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中药费总额-中药费完全自费额-中药费部分自费额)×中药费支付提高比例”计算。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设定。
  2009年度标准:镇(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及以上医院500元,市境外异地住院800元。
  当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住院起付线标准逐次降低10%,但最低不低于50%。
  转院病人起付线只就高计算一次。
  跨自然年度住院的,需重新计算起付线。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设定:镇(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70%,一级和未定级医院为55%,二级医院为50%,三级医院为30%,市境外异地就医统一为20%。恶性肿瘤(手术和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医疗费不分医院等级,均按70%支付。
  (三)2009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20000元。
  (四)上述住院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等政策参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特殊疾病门诊分A类(门诊慢病)和B类(门诊大病)。
  A类纳入病种:糖尿病(伴心脑肾损害);原发性高血压(二期及以上);精神病;癫痫;震颤麻痹症;结节病;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席汉氏综合症;。
  B类纳入病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特殊疾病门诊准入审批、年度支付限额、支付比例、起付线标准、就医和结算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试行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统筹基金支付达到封顶线的参合农民实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对超过封顶线、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20%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支付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目录、部分支付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在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的基础上,根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对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加以相应限制。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参合农民在住院治疗中发生的中药费用,其统筹基金按医院等级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
  第十五条 新农合医疗待遇享受期限从参合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参合农民医疗费个人负担较重的,可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参合农民个人帐户由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结算,在有条件时使用新农合医保卡在定点药店刷卡结算。住院就医凭《新农合证》、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参合农民需在乐山市境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转院和结算办法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管理同级新农合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农合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新农合的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切实加强新农合领导工作,将新农合配套补助资金和经办业务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动员和具体组织实施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征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份确认、特殊困难人群的政府补助和医疗救助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参合农民户籍认定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新农合各类统计要素;各级发改、农业、物价、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新农合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新农合经办管理能力和镇(乡)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镇(乡)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提高管理和经办服务能力,完善费用结算办法,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参合缴费和及时报销医疗费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探索建立医疗费用指标控制和基金总量控制等管理和结算办法,确保基金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违规收费等,经办机构拒绝支付或追回违规费用并按医疗服务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合农民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应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须追回流失的新农合基金,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市新农合风险金制度。新农合风险金全市统一按比例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筹资总额的10%并由市财政设立专户集中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十八条 扩权强县的峨眉山市、夹江县按照本办法统一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7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第二年。编制和执行好1997年中央和各级地方预算,对完成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编制好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
作如下通知:
一、编制1997年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编制1997年预算,要全面贯彻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编制1997年预算应体现以下基本原
则:一是运用财政政策大力支持和推动经济发展,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扭转企业亏损、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二是在认真整顿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财税改革,强化税收征管;三是加强财源建设,提高“两个比重”,推动“两个根本转
变”;四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要压缩赤字,地方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积极稳妥地安排好1997年收入预算
1997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这是财政收入增加的可靠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稳妥地编制收入预算,既要防止把收入增幅安排过低,执行中超收过多,又要防止把收入增幅安排过高,执行中预算落空。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1997年预算安排的收入增长幅度要与按现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预算的编制要求制定税收计划。
2大力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将企业改革各项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严禁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扩大集团消费等不合理开支,企业的成本费用? Ρ壬夏暧幸欢ǚ鹊慕档停唤⑵笠蹬た髟鲇ぷ髂勘暝鹑沃疲魉鹌笠档牟固鹉昙跎佟? 3严格依法治税。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自立章法,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改变税收入库级次。要坚决打击各种偷漏税和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三、勤俭办事、注重效益、保证重点,安排好1997年支出预算
1997年财政收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编制1997年支出预算,一定要认真贯彻适度从紧、有保有压的方针,确保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低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在努力抓好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着力控制财政支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同时,重点保证以下支出:
1法律规定必须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农业、教育、科学以及宣传文化等重点支出;
2中央财政负担的重点建设支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增加的专项支出,如增加对扶贫的投入,增加粮棉储备利息费用的支出等;
3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
4调整财力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妥善安排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设置本级政府预备费。
1997年地方预算的安排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量入为出,收入不足以抵顶支出的,要坚决削减开支。要坚决杜绝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搞基本建设和其他非工资性开支,而把工资性支出等硬缺口留给上级政府的行为。对于财力保证最低支出仍有困难的地区,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制定计划,统筹兼顾,限期解决。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全国财政收入每年递增近千亿元,但资金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控制财政支出是1997年的主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牢牢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要严格控制车辆、设备购置费和会议费等项开支,推广会议费
包干办法,使这几项开支比上年有一定的压缩。进一步严格控制和压缩机构人员编制,严格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督促一部分事业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经费的自给率。坚决纠正滥发奖金补贴行为,特别是要结合反腐败斗争,坚决刹住一些地区和部门兴建各种高档消费场所及各
种形式的集团高消费。出国经费要从紧掌握,对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团组要坚决取消。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四、进一步做好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等13项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这些基金(收费)收入要按现行体制及时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支出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3项基金(收? 眩┎患迫刖P圆普杖耄罩г谠に闵系ザ辣嗔小? 对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要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五、确保圆满完成1996年预算,为编制和执行1997年预算奠定良好的基础
1996年1至10月份预算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要圆满完成1996年预算,还要做出艰苦努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有些项目短收较多,完成“两税”任务仍很艰巨,另一方面救灾等必不可少的增支数额较大,支援农业等重点支出进度缓慢。各地区、各部门在今后几个月里,? 橹杖耄细窨刂撇普С觯仍种С鐾獠辉侔才判碌脑鲋钅浚保涌熘氐阆钅康闹С鼋取J杖肴缬谐眨τ糜诮饩隼芬帕粑侍狻?996年中央财政赤字不能突破预算。地方财政要确保当年预算收支平衡。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保证预算指标积极、稳妥、可靠,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目前财政运行中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如国家财力不足,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政收入的增长滞后于经济的增长,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

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县级财政困难等。对此,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支持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中央财政不再代编地方预算,199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财政部将据此汇总全国预算。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落实。各地区应于11月底前将本地区的预算(草案)简表报财政部审核,预算(草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12月底以前报财政部。中央各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预算(草案)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997年1? 碌滓郧埃醒朐に?草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
编制1997年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1996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726号

1991-06-03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5月9日大税外字(1991)184号《关于滞纳金、罚款是否计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中换算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