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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3 18:2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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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6日 甘政发〔1989〕18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其基本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一)行政性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收费。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需要而必须收费的,应根据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分别加以确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县、市(县级)、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物委、省财政厅审定批准。
  (二)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和制定,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省上制定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增加重要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定。


  第八条 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必须亮证收费,无证者一律不得收费。对不亮证收费的,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九条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颁发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凭《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律无效。


  第十条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未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定下达的以及省级各委、办、厅、局未经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审定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均不能作为制定收费标准和发放《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乱收费。
  (一)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申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六)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七)其它乱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者,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乱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物价部门检举揭发。物价部门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密,对有功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的管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均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属预算外资金的,应按规定存入各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凭证、单据、帐册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对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现行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甘肃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8〕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房产、国土)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企业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原则上由企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聘用。
第四条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六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七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选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
(五)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十条 从备选库选聘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
(一)抽签;
(二)市国资委指定;
(三)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项目服务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中介服务事项,采取抽签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指定方式选聘社会中介机构:
(一)单笔服务费用不足1万元的;
(二)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
(四)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五)其他。
第十三条 单笔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或抽签人比例不得低于1:3;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项目服务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可以暂停其该项目的中介服务。经查实的,市国资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给予警告;
(二)限制或一定期限内停止聘用从事企业中介业务;
(三)取消备选资格、追究赔偿责任;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1日起施行。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关于申报2006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科研所、有关高等院校:



  2006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2006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参考选题》(选题仅供参考,题目可自选、自拟)、《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请各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时报送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376678、63376687



  联 系 人:许亦频 陈妍君



  通信地址:北京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研所转



  邮政编码:100826。



  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一:



2006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参考选题



  1、国外地区GDP核算模式与经验研究



  2、关于修改《统计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3、统计元数据库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4、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研究



  5、社会发展指数研究



  6、中国公众统计素养问题研究



  7、统计服务的国际比较



  8、国家统计软件平台基本框架研究



  9、关于中国统计改革发展的战略取向



  10、中国服务业统计调查与监测体系研究



  11、农民工统计调查与监测系统研究



  12、中国对外贸易相关问题研究



  13、统计文化对统计改革与发展的支撑作用研究



  14、建立工业企业成本结构调查,实现工业增加值核算下算一级实施方案问题研究



  15、批发零售业与住宿餐饮业统计指标体系研究



  16、新时期统计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17、加强统计基础、基层工作研究



  18、构建统计数据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问题研究



  19、中国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统计研究



  (具体题目可自拟)



  20、其它



附件二: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促进全国统计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以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发展和全面繁荣统计科学。



  第三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分类:经济统计、数理统计、社会和科技统计、统计教育和培训、人口环境生态统计、医疗卫生统计、国际比较、精算保险统计、证券分析、信息管理、统计其它项目(含社会、经济、科技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等)。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国,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



  第五条 项目选题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也可自拟。



  第六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 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2. 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 承担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下半年,根据当年度工作情况确定申报受理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为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课题的初审工作。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论证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以及经费配套保障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民主协商,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从候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项目。同等条件下拟立项项目适当向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立项课题分类为重点(资助经费)项目与一般(自筹经费)项目。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有前期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后,由国家统计局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重点项目由国家统计局予以一定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一般项目经费由申报者自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点课题要进行重点检查,以确保课题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时限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立项通知书起算,两年内有效。可提前结项,超出管理时限不予结项。重点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管理时限内完成科研任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科研经费,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结 项



  第十四条 为评估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鉴定。重点项目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聘请专家进行通信鉴定;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同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进行鉴定。由专家填写鉴定意见表,由鉴定组长综合专家意见提出鉴定结论并签字。



  第十五条 课题经鉴定后,项目单位应将研究成果两份及鉴定结论等材料提交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后,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结项证书。



  第十六条 经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同意,结项课题可参加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及有关的合作出版计划。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未尽事项可酌情解决。



  附件三:《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