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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5 01:0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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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8年1月25日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穗国房字〔1998〕36号颁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完善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抵押主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以下称登记所)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
(二)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抵押人的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
第五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核准抵押备案登记颁发备案证明或核准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证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房地产权属证明;
(五)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应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为非金融机构,但以未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或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使用由抵押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抵押合同文本。
第十条 以领有《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核发他项权证时,应在《房地产证》上注记抵押情况。
房屋所占的土地为划拨土地的,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进行土地出让金评估。经土地主管机关确认,核准出让金数额,并缴交不少于20%(私人的房屋缴交10%)的款额后方可设定抵押。抵押物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余额后,抵押权人方可受
偿。
第十一条 以未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由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贷款银行共同商定,签订合作协议书,并送登记所备案。具体按照《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以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交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审查登记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和开发企业出具的证明。核发抵押备案证明时,应在《房地产预售契约》上注记抵押情况。
第十三条 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核发土地他项权证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记抵押情况。
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定抵押,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先行抵押的,不应计入其土地使用权或已预售的商品房的价值。若抵押给另一抵押权人的,应征得原土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定抵押,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先行抵押的,应同时与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未出售的证明。在核发抵押备案证明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上注记抵押情况。
第十六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房地产抵押合同还应当补充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缴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六)所贷款项全部用于该项目。
第十七条 房地产设定抵押后,该房地产价值大于抵押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抵押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并应告知有关抵押权人。登记所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证》上注记每次抵押情况。
第十八条 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按份共有的,设定抵押应以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为限。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办理抵押备案登记的,房屋竣工后抵押关系未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地产证》和抵押登记。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抵押当事人办理有关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抵押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
需续期的抵押合同,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续期抵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期满,抵押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续期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出售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应告知受让人。抵押人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后,抵押当事人双方应到登记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以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住房设定抵押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以房屋所有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应建立抵押登记档案资料库。供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抵押登记包括抵押备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8]3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认真做好2009年春运工作通知如下:
经商有关部门,2009年春运从1月11日开始至2月19日结束,共计40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春运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春运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今年的春运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组织有序、优质便捷”的指导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扎实地做好春运的各项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安全监督等部门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各地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抓好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动态,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要予以保证。
二、强化安全管理
目前,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春运前,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运输工具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设施投入运行。春运中,要继续加强对运输工具和设施的运转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经营者的安全教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公安部门在春运期间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的巡查疏导,保证道路畅通。
要继续加强对危险品的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乘坐车船和飞机。
三、科学组织运输
据预测,2009年春运期间,全国旅客发送量将达到23.2亿人次,比上年春运增长3.5%,其中铁路1.88亿人次,增长8%;公路20.77亿人次,增长3%;水运2900万人次,增长1%;航空2420万人次,增长12%。
鉴于2009年元旦和春节相隔较近,学生、民工、探亲流易于形成叠加,春运高峰期间运输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各运输部门要在科学预测需求的基础上,加强运输组织,统筹安排运力,适时增加线路,提高车船、航班密度,尽量满足旅客的出行需要。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民工较多的地区以及高校聚集的城市要采取措施,增加运力投放,组织好民工和学生专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在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枢纽的衔接疏运工作,灵活调度,妥善安排好清晨和夜间的客运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工有序流动的信息引导,掌握民工流动情况并及时提供给交通运输部门,以便安排运力。
各运输部门在集中力量抓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组织好重点物资和生活物资的运输,确保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四、完善应急预案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春运期间,我国大部分地区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或偏高,但部分地区可能会有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为有效应对春运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春运应急预案,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确保春运顺利完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春运监测,及时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早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规模和影响程度,即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形成反应快速、应对准确、处置果断的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各地要做好春运应急运力储备工作,对应急所需的各类物品,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前准备,以备急需。
五、注重协调配合
春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间的密切合作和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春运工作协调机制,省市之间、部门之间要形成信息共享、措施联动、预案对接的沟通机制,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在充分吸取2008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建立保证道路畅通的联动机制。遇到恶劣天气需实行交通管制时,要首先通过采取控制车速、限制车种、间断放行等措施加强管理,尽量不封路、少封路。必须封路的,尽可能缩短管制距离、缩小管制区域,减小恶劣天气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采取道路管制时,要向相邻地区的有关部门通报。要加强沿线区域措施联动管理,确保不出现道路大面积阻塞。
六、提高服务质量
各运输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车站、机场、码头和营业网点要努力增加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有条件的地方要提供电话订票,网上订售票和预售返程票等服务。要根据学生和民工客流比较集中的特点,有组织地对学生和民工实行集中售票。要坚决打击“拉客”、“宰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利用媒体及时发布春运动态、运力状况和车船班次等信息,为旅客出行提供方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运输企业要提高运输正点(正常)率,对延误的车船、航班要及时进行信息发布。
各地要加强价格和收费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制止利用春运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2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0年3月11日
一、任命武东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邢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孙国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刘庆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任命韦东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刘庆有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四、任命王桂新(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4月7日
一、任命徐英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施承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江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禹惠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