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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9:4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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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甘建价[2006]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工商初始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六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㈡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㈤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㈥企业与专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㈧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㈨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㈩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七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满1年;



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㈣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㈤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㈥企业与专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 暂定期内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㈡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㈢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㈣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或省、市、州认可的人事代现机构代为管理;



㈥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㈦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㈨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第九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㈡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㈢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㈣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公证书;



㈤企业缴纳营业税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㈧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㈨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暂定级资质标准核定,暂定期为二年。暂定期内满1年后达到乙级资质核定标准者,可申请乙级资质。暂定期满2年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核定标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其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质的,按企业初始工商登记的隶属关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前两个月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受理时间。



第十三条 初审和批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甲级、乙级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暂定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到有效期届满30日前,如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且继续满足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有效期。



第十六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加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包括:



㈠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及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㈡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㈢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㈣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等;



㈤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司法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㈥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㈢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㈣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㈤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外省入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在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指示,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加强来京施工队伍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自治区所属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和各类农村建筑队,以及中央所属各部门、部队系统所属基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企业、施工队,均属本规定所指的外地建筑企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包括中央和部队系统在京的建设、施工单位),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使用外地建筑企业者外,其余均不得使用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
1、准许外地建筑企业投标的工程;
2、本市建筑企业在技术条件上无力承建的特殊专业性工程;
3、承建重点工程较多的国营建筑企业,经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工仍因工力不足而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
三、经批准使用外地建筑企业的,必须按以下规定登记注册。
1、使用外地建筑企业的单位与被使用的外地建筑企业,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文件、外地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级证书及其原所在地地(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的证件,到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以下简称市审查处)登记注册。
2、经批准参加工程投标的外地建筑企业,须先到市审查处登记,领取投标许可证;中标后与招标单位共同到市审查处登记注册。
3、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外地建筑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开业地址、企业所有制性质和等级、负责人姓名、技术设备、自有资金、施工能力等)和承建工程简况。
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的注册期限一般相当于批准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
四、经登记注册的外地建筑企业具有与本市建筑企业同等的法人地位,可在本市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法规、规章的保护。
五、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承担施工任务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劳动、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3、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不得以转让、出租、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
5、照章纳税,按规定交纳登记注册手续费;
6、注册期满后,撤离本市;因工程未能按期完工,需继续施工的,要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六、经批准使用外地建筑企业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帮助解决有关施工和生活问题。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建筑企业的单位,建设银行及其它有关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由市审查处责令停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过被使用的外地建筑企业撤离本市;
2、对以转让、出租、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转包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由市审查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令其撤离本市;
3、对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按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市审查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外地建筑企业违反本规定被责令撤离本市,拒不执行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九、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转发的《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登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1986年5月14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通知

(林造发[2004]3号,2004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党的十六大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强调,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既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基本农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基础;也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搞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服务于农业,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是新时期林业建设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当前林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对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密结合今冬明春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林业生产实际,进一步抓紧抓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速推进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
  村屯四旁和平原农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植树造林,发展林业潜力巨大。各地要通过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构筑平原地区国土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促进农村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主动当好“配角”,大力营造农田防护林,加快农田林网建设,为高标准农田提供高标准的生态屏障。要因地制宜,采取林粮、林果、林菜、林药、林草间作等多种农林复合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要紧紧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的要求,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将村屯及四旁空地全部绿化起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尽快实现农田林网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东北及内蒙东部地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是加强东北地区生态建设,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重点,要先行一步,着力抓好,为全国做好示范。
  二、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要充分利用物质利益原则,全面落实“谁造谁有谁受益”的政策,调动广大群众开展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积极性。要把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根本措施,明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保证受益权,积极推行承包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实现形式。各级林业部门都要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种苗补助,以加大对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扶持力度。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 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发展林业的优惠政策,实行轻税薄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利于民。2004年,我局将进一步部署开展农田林网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完善农田林网和四旁林木的采伐管理政策,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
  三、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各地要适应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推动产业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发展新格局。要积极发展木材加工业尤其是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实现多次增值,提高树木综合利用率。要加大对产业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要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抓紧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搞好生产力布局,抓好宏观调控。要努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资产重组,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要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培育、规范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对农民生产的木材及林产品允许产销直接见面,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产业带动,不断推进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
  四、加强技术和信息服务,提高建设质量
  各地要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育种育苗新技术,围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及其相关产业开发,大力开展技术攻关,培育新品种,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推广速生丰产树种和名特优新品种,推广农林复合经营的先进技术和立体配置模式,推广当前生产中迫切需要的实用技术,要将各种技术进行组装配套,综合推广应用。要特别通过技术培训、科技下乡、科普宣传、开通科技服务、市场供求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林木良种、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等全过程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加快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提高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的建设质量。
  五、依法保护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成果
  各地要认真执行《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强化乡规民约,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盗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和管理林木资源,不断巩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成果,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