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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3:07: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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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8]4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及时监测与分析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更好地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企业工作需要,研究制定了2009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快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包括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和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两类。两类快报填报使用统一的快报封面和主要指标表,同时填报补充指标表。快报格式、编报说明及代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1、2、3。

  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快报继续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其中,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分别由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母公司或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企业财务快报的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

  (一)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2008年已纳入企业财务快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2009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快报编报范围。

  (二)中央部门应将纳入财政部决算口径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全部纳入企业财务快报范围。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非国有企业纳入快报编报范围,特别应将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8号)规定标准,规模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财务快报编报范围。地方财政部门应将财政支持政策与企业快报工作相结合,加快推进非国有企业快报扩大范围工作。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认真编制企业财务快报,不得编制和上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切实提高企业财务快报数据上报的速度和质量,加强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各单位企业财务快报汇总数据应于次月9日前上报,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应于次月11日前上报。因关闭、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引起快报上报口径发生变动时,应同时附报相关说明材料。

  五、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制。各单位应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请提前上报2009年本单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相关资料。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独立法人户数,财务快报工作负责人、经办人和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详见附件4。请各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上述资料报财政部企业司。联系电话:68552408 68552807。

  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的软件参数,请到www.jiuqi.com.cn的参数下载区中下载。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快报工作质量,财政部将及时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

  2.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

  3.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4.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法人户数表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汇总封面.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3932504.doc

单户封面.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264390.doc

09快报主要指标表.xls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328531.xls

09快报补充指标表.xls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380691.xls

附件2:2009企业编报说明-7.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448615.doc

附件3:封面代码说明.-2.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503013.doc

附件4:法人户数表.xls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868743.xls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坚持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实绩,多做贡献,为经济建设服务。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简称《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评聘范围
(一)凡不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全民所有制独立的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允许参加评聘,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首次评聘已取得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聘任,但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已确定行政非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由行政岗位调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先免去行政非领导职务,方可参加评聘。
(五)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二年的人员,暂不评聘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专业技术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受拘役以上刑罚者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标准和条件
(六)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首次和补充评聘中制定的凡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七)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含经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专业合格证书》)是否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有关外语条件的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简称《外语条件的通知》)精神,对拟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凡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系列(
专业),须参加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见《吉林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或考核。对需要进行外语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外语条件的通知》精神,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应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副晋正
)。但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业务骨干,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审批部门确认,允许申报评审。评审通过人员,限期补考(或重新考核)外语,合格者方可审批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细化评审标准,提出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的参考意见,经省职改部门审定试行。
三、岗位设置
(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要坚持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中规定的聘任制原则,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首次评聘和补充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十二)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运用职位分类原理,依据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逐步做到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四、职务数额使用
(十三)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以首次评聘(含补充评聘)下达的职务数额为基数;企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和增加额,以首次聘任并经审批部门承认的数额为基数。在基数内,因自然减员、调出、解聘和低聘所空出的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由各地区、各部
门报省职改办审核后方可统一调整使用。计算自然减员数额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六月底。
(十四)一九八九年一月以后没有参加首次和补充评聘的新建、扩编企事业单位,按照《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合理设岗,其职务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职改部门审批。
(十五)企、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其职务数额按原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数归入现主管部门,并由交接双方到省职改办办理交接手续。原主管部门不得重复使用。
(十六)一九八九年以后由事业转变为企业的单位,其职务数额按企业核定。原下达的职务数额由省职改部门收回统一使用。
(十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由省职改部门下拨职务数额;高教、科研、卫生(医疗)、工程、农业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技术人才,本年度六月底满四十(含四十)周岁以下晋升教授及其相应职务和本年度六
月底满三十五(含三十五)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及其相应职务的,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十八)地级市所在地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调到县以下(不含县、市、区)边远山区、乡镇企业工作,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在晋升高、中级职务时,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十九)从国家所属单位或其它省市调入和军队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二十)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在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二十一)县以上企事业单位,派出支援乡镇企业两年以上,并取得相应技术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聘,单位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十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级、员级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首次评聘和补充评聘的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
五、评聘程序
(二十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由本人提出申请,递交毕业文凭、外语考试合格通知书、继续教育证书、科研成果证书、业绩报告等能证明本人水平、能力、贡献的主要事实依据。计算业务成果、专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截止日期为本年度六月底。
(二十四)考核工作要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发〔1991〕31号)的规定进行。本年度未进行考核、未建立考绩档案的单位下年度不得开展评聘工作。
(二十五)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职务数额、结构比例及工资总额情况,在考核优秀的人员中,经民意测验、领导班子批准,确定推荐人选,向群众公开,并形成任职以来的综合考核材料。被推荐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初级一式两份)。各
单位拟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须按职务空余数额等额推荐,经各地区职改(人事)部门、省直各部门签署意见,按专业分别填写《推荐人员一览表》,报省职改办审核后,开据评审通知单送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拟晋升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推荐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
述办法执行。
(二十六)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底前结束。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于每年初将例会时间报省职改办,省职改办提前两个月通知各地区、省直各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评审委员会例会前一个月将推荐高级人员的材料报省职改办审核。各地区的中级评审工作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评审
结束,评审委员会要以地区、省直各部门为单位,分别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一览表》,报送相应的审批部门。对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准复议,所空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本年度不递补。省内尚无条件评审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职改办委托评审。国家属单位或其它
省、市、自治区委托代评的,应按我省有关评审的要求参加评审。由省职改办出据评审通知单,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二十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职改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审批,初级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的时间以评审通过的时间为准。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按相应任职资格审批权限批准,并报上一级职改(人事)部门备
案。
(二十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掌握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课题)的周期相同。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的下月起计发。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符合相
应的任职条件,并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职改办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地区或各部门批准。经批准兼职的单位领导不得在本单位评审,应由上级职改(人事)部门委托其他单位评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的
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二十九)每年要逐级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验收。验收结束后,按地区、部门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验收报批表》。经省职改办验收合格后,颁发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破格评审
(三十)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暂不搞破格晋升。
(三十一)由于各系列工作性质不同,破格标准难以统一,因此,不再制定破格晋升条件。但要强化考核、评审程序。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制定对破格晋升人员的考核、答辩办法。
(三十二)全省高级及省直中级破格推荐的人员报省职改办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统一考核或专家答辩,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地区中级破格人员的推荐工作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岗位变动人员评聘
(三十三)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拟聘职务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调动,系列与专业完全相同的由地区或各部门确认;系列不同专业相同的,在本岗位工作半年以上,由调入单位组织材料,评审委员会审定;系列相同专业不同或系列和专业
都不同的,二年后由调入单位组织材料,重新参加评审。岗位变动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由国家所属单位和其它省、市、自治区调入的及军队转业到我省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由省职改办确认;初级由各地区、各部门确认。
(三十四)重新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或确认不合格或没有岗位而低聘的,要根据人事部《暂行规定》文件按新聘专业技术职务领取工资。
(三十五)长期借调在外(含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要限期归岗。半年以上仍不归岗者,单位有权将其解聘。
(三十六)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不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能评聘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评审委员会组建
(三十七)各级职改(人事)部门要按照系列组建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专业划分较细的系列,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不再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三十八)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组建,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地区组建,并报省职改办及系列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组建本系统主系列的中级评审委员会,报省职改办备案。需要组建主系列以外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经证得系列主管部门意见,报省职改办审批。
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由各地区或各部门自定。
(三十九)评审委员会须由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其中五十五岁以下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高级评审委员会一般要有二十五人以上的预备人选。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行政领导除外);中级评审委员会要有二十人以上的预备人选,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
级以上职务,其中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审委员会一般要有十三人以上的预备人选,委员应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人员组成。已离退休人员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十)出席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七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三人;初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少于九人。被评审人员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即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各
级评审委员会遇有评委亲属或本人评审时,该评委要回避。
(四十一)职改(人事)部门授予评审权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只能组建其主系列的评审委员会。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及省属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报省职改办批准。各地区所属单位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报各地职改(人事)部门批准。
九、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
(四十二)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含研究生),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经考核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列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即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技术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
可聘任为助理工程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助理工程师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后可聘为中级职务。如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专业,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国家不统一组织
考试的系列、专业,研究生毕业工作满一年,大中专毕业工作满二年,经单位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十三)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教委承认的“五大”毕业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或专业,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国家不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或专业,如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毕业和取得干部身份后工作均满一年,经单位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合
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取得干部身份满一年,毕业后工作满三年,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十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各级职改(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
(四十五)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要按照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有关系列(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相应部门批准方可参加。
(四十六)考场原则上要设在各地区政府所在地。考试结束后,由省职改办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卷上分。合格人员由省职改办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一、工作纪律
(四十七)严格执行《关于禁止不按组织原则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吉职改办定〔1986〕20号)和《关于严禁在职称改革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吉职改定〔1986〕45号)文件精神,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考试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行为
,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有评审权的单位,可令其暂停评审直至收回评审权。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不许参加下一年专业技术职务
的评聘。
(四十八)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要提倡业余时间培训。考生未经单位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脱产培训或脱产复习。考生因培训或复习影响工作,单位有权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各级考试主管部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强迫考生参加培训。考生无论是否参加培训均可
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四十九)凡未与国家和省职改(人事)部门会签(转发),由各级系列主管部门单独下发的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予执行。
(五十)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要搞好宣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认识,使他们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别人,切实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五十一)集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职改部门负责解释。过去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精神,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既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达到”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的有
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从一九九一年起,拟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系列或专业,须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外语考试、考核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第二条 从一九九一年起,拟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系列或专业,须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外语考试、考核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第三条 外语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高、中级由省统一命题、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分级负责。全省高级、省直各部门中级的外语水平考试由省职改办统一组织报名、评分。各地区的中级外语水平考试自行组织报名,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评分。
第四条 根据各系列对外语水平程度的不同要求,外语水平考试,高级分三个等级、中级分两个等级(详见《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等级对应表》)。
第五条 外语水平考试暂定英、日、俄、德、法五个语种。其它语种及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用少数民族语言、古汉语、医古文替代外语要求的,具体考试办法另定。
第六条 高、中级各语种的外语水平考试各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农林、财经、医药五个学科。
第七条 外语水平考试按高、中级及不同语种和学科分别出题。同一学科、同一语种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个等级)同答一张试卷,同一学科、同一语种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两个等级)同答一张试卷。在同一试卷中,对不同等级的应试人员规定不同的合格分数线
。各等级的合格分数线,由省职改办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
第八条 考试报名采取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逐级上报的办法。应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准考证,参加指定时间、地点的考试。
第九条 全省高级、省直中级外语水平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职改办统一发给外语考试合格通知书;各地区中级外语水平考试合格人员,由各地区职改(人事)部门统一发给外语考试合格通知书。“通知书”作为本人在申报和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凭证。“通知书”统一编号,加盖主
考部门印章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考试成绩二年内有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免相应等级的外语水平考试:
(一)在国外获学士以上学位、在国内获博士学位,可免高级外语水平考试。
(二)在国内获硕士学位,可免中级外语水平考试。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含涉外岗位人员),合格分数线可降低10分,符合多项条件者合格分数线最多降低20分。
(一)在县属以下(不含县城)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在生产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每年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工作或在科技兴农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五十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六)一九六六年以前毕业,并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从事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体育、外语)、德育、中医、中药以及同时带有中、古字课程教学的教师。
第十二条 拟晋升高级和省直各部门拟晋升中级人员,符合降低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经各地区、各部门认定,由省职改办按照统一规定的等级合格分数线降低合格分数。各地区拟晋升中级人员,符合降低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由各地区职改(人事)部门按照省统一规定的等级合格分数线
降低合格分数。
第十三条 外文翻译及其它专门从事外语专业的人员,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要求,不包括本民族语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等级对应表
系 等 职 高 级 中 级

列 级 务 一 二 三 一 二
高等学校教师 教 授 副教授 讲 师
自然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社会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卫生技术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护师 主治医师 主管护师
(药、技) (药、技) (药、技)
主任护师
工程技术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农业技术 高级农艺师 农艺师
(畜牧、兽医) (畜牧、兽医)
会计专业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高级审计师 审计师
统计专业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经济专业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中专学校教师 高级讲师 讲 师
技工学校教师 高级讲师 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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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18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关于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关于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10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经贸委、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州经贸委 州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州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及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印发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州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州、县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归集到州财政局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支持我州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海北州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州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州财政局对企业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方式。以企业上一年度内已向银行实际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为基数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支付的全部利息。仅限于在州内各商业银行贷款和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贴息。

第八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20%资金,扩充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3%资金,用于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金;

企业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障金和上缴税收的数额根据全州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由州经贸委会同州财政局在年度申报项目文件中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企业上一年度完税凭证;

(四)企业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支付银行利息凭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县经贸局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会同当地银行、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审核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州财政局、州经济贸易委员会。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三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州财政局会同州有关部门对各县、州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按企业属地分别下达到各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州属企业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的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州财政局会同州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全州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经贸局、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本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州财政局采取措施收回全部资金。并在5年内对该企业不安排省州财政各类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9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