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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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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8〕5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 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4日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 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我市公共资 源的交易活动 ,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 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条 发改、国资、财政、建设、国土、公路、交通、水利、卫生、监察、重点建设、投资评审中心等行政监督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招投标管理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相关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派员进驻交易现场实施监督。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重大工程变更评审。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情况和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察。必要时,可以选择典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设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的集中交易场所。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建设工程交易部、政府采购部、土地交易部、产权交易部和综合部。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安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管理办法;
(三)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备案,根据招标文件,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并按规定收取各类综合服务费;
(四)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协助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报名;
(五)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企业资料等各类信息;
(六)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七)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承担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能。
第五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全程监管的运作模式。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督、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各类招标投标的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投标信息、招(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
(二)管办分离。即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监督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开设立。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规则,对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招标投标具体操作;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守规则。即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四)全程监督。即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下列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和所属的各项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六)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八)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八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及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工程招标方式、批复的土地出让方案、审批的政府采购方式、批准的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行为的文件,应同时抄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在发出招标(交易)公告前,将公告内容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的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第十三条 开标前,招标人应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揭牌、拍卖时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四)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围标、泄密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缴纳保证金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信阳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信政〔2009〕34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信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性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信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家、省级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评审人员履责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4-6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信阳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企业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卓越绩效模式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在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各项活动中能科学、有效、灵活地应用质量管理技术和统计技术,并有提高效率、产生效益的证明;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中有一项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十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优秀服务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有的市主管部门、县(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其中之一的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环保、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省、市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选,须自愿申请,由申报单位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撰写自我评价报告,在经市行业主管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后,再将有关证实性材料一并报评委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书面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
第十八条 各评审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九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拟奖名单在得到市长认可后,由秘书处将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信阳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单位,由市长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秘书处查证属实后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该奖项;三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单位从撤销奖项之日起 三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月9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现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工作的开展,加强发行业务财务管理,按规定筹集、分配、使用社会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发行资金的使用效果,发展中国社会福利事业,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发行部门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奖券发行特点制定本规定。
(三)本试行规定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两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奖券发行单位的财务管理。市(地)、县两级奖券发行财务管理,由省级募委员参照本试行规定,制定具体规定。基层销售点与基层发行单位通过合同承包责任制进行结算,不执行本试行规定。
(四)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以下简称奖券)是有价证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金融制度和财务纪律。按规定来源取得资金,并按规定用途、标准加以使用。
(五)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资金总额的分配基本原则:
1.总额的45%为奖金返还率,返还给中奖者。
2.总额的15%为发行成本费用。其中:
印制费4%
中央发行费1%地方发行费 6%
代销费4%。
3.每期奖券销售总额减去上述奖金额和发行成本费用的净收入,作为社会福利金。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募委员会按奖券面值的5%上交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募委会)。
4.资金分配比例的调整。上述分配原则,根据奖券销售实际情况,经中募委研究决定可作适度调整;省级以下(含省级)各级发行费、社会福利金、代销费分配比例的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委会在上述原则内研究决定。
(六)各级要建立发行奖券库。为便于加强奖券的保管和发行财务的管理,中募委建立发行总库,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代中募委管理发行有奖募捐的券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委会设发行分库;市(地)、县两级设发行支库;基层销售点设保管点。各级发行库,按照批准的发行计划、保证日常发行业务的需要,分别确定计划期奖券库存限额,按上级库的调拨、发行通知单、规定的出入库程序进行发行,同时按发行结算单进行结算。
二、奖券发行费管理
(一)奖券发行费来源:
1.按实际发行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中央发行费;
2.按实际发行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地方发行费;
3.发行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奖券发行费的使用范围:
(1)工资:指固定职工的标准工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技术工资、工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各类院校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工资, 仍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去学习进修人员的工资,犯罪分子判刑后留在本单位察看和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费。
(2)补助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房贴、 交通费补贴,小单位伙食补贴,业务雇用的临时工工资,夜餐费,奖励工资,属于国家规定发给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专业津贴、补贴等。
(3)职工教育经费:指固定职工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4)劳动保护费:指按有关规定标准计发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 防暑降温、洗理费、劳保用品洗补费、公用取暖费等。
(5)管理费: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邮电费、水电费、外事费、 宣传广告费、图书资料费、大宗印刷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文体学习费或已经成立工会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费,机动车辆用油和燃料费、场地租赁费、养路费、年检费。
(6)缴纳社会保险金:按有关规定缴纳或提取职工养老、人身、财产保险费等。
(7)仓储运输费:指各级发行奖券库的储存费,奖卷调拨发行、入库、 出库的装卸搬运费、押运费及运输费;奖券委托代发、代储、代运手续费。
(8)设备购置费:按固定资产管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车辆、图书、档案等购置费。
(9)折旧费:指奖券发行工作所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基金。
(10)修理费:指仪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理费,公房租金。
(11)奖券报废、滞销损失:指因奖券质量、市场疲软等原因,造成奖券报废和滞销降价,经当地公证销毁后,凭公证书和有关主管部门批件,按券面别损失净额的提取比例冲减发行费收入。
(12)坏帐损失: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倒闭,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回,或者在运输、库存中因自然灾害、丢失、被盗,取得债方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后,按券面别损失净额的提取比例冲减发行费收入。 (13)其他费用:①银行代理发行手续费:②通过银行结算手续费;③奖券业务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咨询费、保险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④业务招待费:指在奖券生产、供应、销售环节过程中发生的业务交往活动必要的招待费用,按当地会议伙食标准掌握开支;⑤奖券发行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三)奖券发行费管理:
1.及时结算。每期奖券发行后,财务部门据发行部门提交的结算、出入库凭单,准确及时地与各级募委会发行部门进行结算,每月的往来帐户于次月10日前清理结算本月和累计余额,并与发行业务帐核对相符。
2.发行费收支结余为专用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解为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分别为50%、30%、20%。 每季或每年于下季度或下一年度头一个月的15日以前按上述比例分别提取。
3.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不得从发行费开支。
4.减少损失。发行部门凭提货、出入库单分券面额、券别登记库存帐,严格出入库手续,每季度末进行盘点,帐券必须相符,防止差错和霉烂变质,减少发行费损失;利用奖券版面,积极组织广告业务,增加收入。
三、奖券印制费管理
(一)奖券印制来源:
1.按奖券发行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费用;
2.违约金;
3.试销奖券收入;
4.年度印制费收支结余转入。
(二)奖券印制费使用范围:
1.设计费。指为提高奖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设计费,设计所需工艺规程制定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调整费、原材料费等。
2.试制费。指新奖券未投入批量印制前科研费,原材料、半成品、样品的试验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费。
3.试销费。指新奖券未投入批量发行而选择个别地区进行试销奖券的科研费、原材料费、印制费、试销失败发生的损失等费用。
4.检验费。指奖券在试制中而未投入发行前,对奖券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工时费、运输费。
5.设备购置费。指专项用于奖券印制、检验所需的设备购置费。
6.原材料费。(1)各种奖券印制所需纸、油墨等买价;(2)原材料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等运杂费;(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指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数量损耗;(5)按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 进口材料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费用;(6)库存盘点合理损耗。
7.印刷费。委托外厂代印的制版费、印刷费、拼组费、裁切费、包装费。
8.半成品加工费。指半成品奖券加工费、运输费。
9.奖券报废、滞销、坏帐损失:按规定内容、比例及有关证明冲减印制费收入。
(三)奖券印制费管理:
1.测算成本。每期奖券印制后,财务部门据印制部门提交的结算单、质量检验报告,与厂方进行结算,并按规定开支范围测算成本,使实际印制成本与比例提取印制费基本保持平衡。
2.全面监督。驻厂员要根据每种奖券的印制要求,对厂方印制过程中原材料、工时消耗,以及奖券质量、数量进行监督,缩短印制周期,减少消耗。
3.减少损耗。印制部门据提货、出入库单登记原材料库存帐,严格出入库手续,每季度末进行盘点。帐物必须相符,减少原材料损耗,降低成本。
4.年度印制费收支结余按一定比例提取流动资金后转入下年度印制使用。
四、流动资金管理
(一)定额流动资金来源:
1.自有流动资金
(1)社会福利金转入。指在资金周转困难时,经各级募委会有关领导批准, 从年度本级社会福利金中一次性转入的流动资金,转入额不得超过当年社会福利金总额的5%。
(2)从当年印制费收支结余中提取20%转为单位流动资金。
(3)每年在当年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的10%以内转为单位流动资金。
2.借款
(1)社会福利金借款。指用上述资金转入后,仍不足定额时, 经本级募委会有关领导批准,向当年本级的社会福利金借款。
(2)财政借款。指本单位自有资金转入确实有困难, 借入社会福利金还不能够满足定额流动资金需要时,在确保奖券发行计划完成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各级发行单位向本级募委会提出申请,经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向同级财政借款补充。
(二)流动资金定额的核定:
1.核定定额
奖券发行单位,要根据发行计划的合理需要,充分挖掘自有资金潜力的原则,按平均占用量,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提交本级委员会讨论,经募委会有关领导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流动资金定额。
2.定额流动资金内容
(1)原材料:印制每期奖券所需纸、油墨等储备资金。
(2)产品和半成品:委托工厂在印制奖券过程中所占用的资金。
(3)奖券成品:本级发行库库存券和奖券发行后所占用的资金。
(4)备用金:本级募委会管理机构、发行单位所需零星开支,机动车辆燃料、 办公必需品储备金,出差、探亲的差旅费、备用金等。
(三)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
1.各级募委会发行单位按岗位责任制归口管理流动资金。
2.原材料储备资金定额下库,合理降低储备。
3.各级奖券发行库按定额入库,保证每期奖券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发行销售,合理降低奖券库存,减少资金占用。
4.每期奖券按照物资消耗定额供应原材料,提高物资效能,降低消耗,节约使用资金。
5.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
6.奖券发行单位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奖券印制、发行、销售、经营管理的周转需要。
五、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构成的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
(二)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实行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折旧的办法,按年提取。按全部固定资产计算的平均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综合折旧率=按个别折旧率计算的年全部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年全部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总额×100%
本年提取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2.除土地和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固定资产均按帐面原值提取折旧。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对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验收,及时登记入帐, 并建立保管责任制度,做到有物有帐有人管。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应由本级募委会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列入本级年度财务决算损核,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2)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设备、仪器、车辆、 房屋等使用责任制度,完好率要达到90%以上,保证奖券印制、发行业务的正常进行。
(四)固定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不得任意冲减。由于提取折旧冲减固定资金时,必须与实际提取的折旧基金一致。盘亏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冲减固定资金。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来源:
1.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2.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租赁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3.从发行费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
4.从发行费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5.从发行费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
6.专用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二)专用基金使用范围:
1.更新改造基金。用于购置设备、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组织措施费等。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及基本建设性支出。
2.事业发展基金用于:(1)5万元以下的零星建筑工程;(2)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验、研究费;(3)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需要掌握引进技术人员的培训费);(4)技术组织措施费;(5)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自筹基本建设;(6)补充本单位的流动资金及其他发展事业所需的费用。
3.职工福利基金用于:(1)集体福利所需的设备购置;(2)按规定报销的职工及直属亲属医疗费;(3)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 幼儿园的人员工资经费补贴;(4)按规定报销的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书报补助费;(5)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6)经批准纳入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的职工宿舍建设;(7)本单位新成立工会提取一次性活动基金;(8)其他集体福利设施等。职工福利基金, 不得用于发奖金和实物。
4.职工奖励基金用于:(1)职工奖金;(2)劳动竞赛奖;(3)技术改进奖;(4)合理化建议奖;(5)奖金税;(6)违反财经法规罚款。
(三)专用基金管理:
1.各项专用基金应在银行存储。按规定用途使用;
2.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3.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各项专用基金收入,按规定范围安排支出,反对滥用浪费,力求少花钱多办事。
七、财务检查与监督
(一)奖券年度发行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提交本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批准后贯彻执行;奖券发行、销售收入、资金使用年度决算必须提交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后立决,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发行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年度决算提出修改意见,各级发行单位对此要认真研究,进行解释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奖券发行必须通过银行结算,销售现金收入必须根据合同金额直接交银行;执行银行结算、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违反制度银行有权拒收或拒付。
(四)全国性奖券发行财务大检查每三年一次;组织各级互查每二年一次;自清、自查每年一次。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对奖券发行财务收支的检查和监督。
(六)接受同级审计机构的审计。
八、附则
(一)本试行规定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报财政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县两级奖券发行补充规定,报中募委,财政厅(局)备案。
(三)本试行规定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