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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

时间:2024-07-25 09:0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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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主体)涉及的财政、会计等事项进行审核、监控、检查、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相协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对财政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与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同一事项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财政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财政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决算和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财政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监督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部门预算、决算编制的内容、程序和方法,部门预算执行的进度、效率和效益,部门预算变更的范围、权限和程序;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进度、效率和效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变更的范围、权限和程序;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的进度、效率和效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变更的范围、权限和程序;
(四)税收收入和国有土地、国有资产出让等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
(六)财政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八)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政府设立的其他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收益、核算和处置;
(十)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举借、使用、偿还和效益;
(十一)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管理;
(十二)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政府采购代理等机构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和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财政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利用财政、会计管理信息平台,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实施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取、查阅、复制被监督主体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开立账户、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查被监督主体的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五)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被监督主体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在被监督主体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将有关资料调至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检查事项。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其他部门可以利用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财政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监督主体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监督主体或者监督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监督主体或者监督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财政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财政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的三日前,向被监督主体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提前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对监督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监督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不受三日的限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被监督主体应当在证明材料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上签字或者盖章;未取得被监督主体签字或者盖章的,财政监督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前,应当就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主体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主体的意见。被监督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主体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主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受移送机关应当自收到移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受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移送的财政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结论、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主体,并依法跟踪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实施日常财政监督。对日常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被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主体有权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未按照规定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的;
(二)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超越监督检查职权的;
(四)有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主体认为财政监督人员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财政监督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被监督主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告知的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被监督主体不服处理、处罚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监督主体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结论、处理和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文书;
(二)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
(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财政监督人员提出的询问;
(四)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处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人员在财政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遗失检查资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监督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撤销化油器类轿车、5座客车及达不到排放标准电喷轿车产品目录(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5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15号

 
撤销化油器类轿车、5座客车及达不到排放标准电喷轿车产品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1998]129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环发[2001)97号)。按照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撤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187项使用化油器的轿车及5座客车(不包括使用电喷发动机的车型)、达不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位及测试方式(I)》(GB18352.1_2001)的电喷轿车产品。现将撤销车辆产品公告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车型
备注

1
安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松花江(安驰)
MC6410型客车

松花江(安驰)
MC6410A型客车

2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7250轿车

切诺基
BJ6420A轻型客车

切诺基
BJ6420轻型客车

切诺基
BJ6430A轻型客车

切诺基
BJ6430轻型客车

切诺基
BJ7250L轿车

北京
BJ6395轻型客车及底盘

3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0Q轻型客车

北京
BJ6390轻型客车及底盘

北京
BJ6391Q轻型客车

北京
BJ6391轻型客车及底盘

北京
BJ6400V轻型客车

北京
BJ6400轻型客车

北京
BJ6461R轻型客车

北京
BJ6470轻型客车

北京
BJ6480轻型客车

4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A轻型客车

中华
CHB6401TE型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北内:475Q

中华:GAl6

天内;TJ376Q

电喷发动机型:

东安公司: DA475Q

中华
CHB6401T型轻型客车

5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微型轿车

6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猎豹
CFA6490A型轻型客车

7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大地
RX6430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B

电喷发动机型:

重庆江陵: JL472Q1

8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0B微型轿车

东风
EQ7100微型轿车

东风
EQ7101B微型轿车

东风
EQ7080B微型轿车

东风
神龙--富康 ZX型轿车

东风
EQ7081B微型轿车

东风
EQ6410型商务车

东风
EQ6411F型商务车

9
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
武汉
WHQ6450NJ轻型客车

10
福建八闽汽车总厂
八闽
BM6480轻型客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11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0SW8(标致505SW8)型八座轻型旅行车

天羊
GP7202SX(标致505SX)型五座小轿车

天羊
GP7203GL(标致505GL)型五座小轿车

12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20轻型客车

田野
BQ6470A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1A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1E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1F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1G轻型客车

田野
BQ6471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2A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2Y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2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1C轻型客车

13
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
南燕
CJY6420C轻型客车

14
湖南江南机器厂
江南-奥拓
JNJ7080微型轿车

江南
JNJ7050超微型汽车

15
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湘江
HQC6460NK轻型客车

16
吉林江北机械厂
江北-奥拓
JJ7080微型轿车

美鹿
JJ7060超微型汽车

美鹿
JJ7090微型轿车

美鹿
JJ7091微型轿车

17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A型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韩国起亚:B3

电喷发动机型:

韩国起亚:B3E

悦达
YQZ6370B轻型客车

悦达
YQZ6370轻型客车

18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昌河
CH6410微型客车

19
江西富奇汽车总厂
富奇
FQ6450轻型客车

20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庐山
XFC6390轻型客车

21
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美日
MR6360A型轻型客车

美日
MR6360型轻型客车

22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铃
QL6470D型轻型客车

五十铃
QL6470DY型轻型客车

23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AD上海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
SVW7180BD上海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
SVW7180DD上海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
SVW7180ED上海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
SVW7180GD上海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
SVW7181AD上海桑塔纳旅行轿车

桑塔纳
SVW7181BD上海桑塔纳旅行轿车

桑塔纳
SVW7182AD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桑塔纳
SVW7182DD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桑塔纳
SVW7182BEi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原上海桑塔纳2000(330 K8L LOL TE2)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24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20N轻型客车

黎明
YQC6460NL型旅行车

黎明
YQC6460NZ型客车

25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0RC型双燃料轿车

神龙-富康
DC7140RT型轿车

神龙-富康
DC7141RL型轿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41RP型轿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42ES型轿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0AL型轿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0AT型轿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0AX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L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T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X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M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0AL1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0AX1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L1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X1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M1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26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黑豹
SM6470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沈阳新光: 491Q

电喷发动机型:

沈阳新光: 491QE

黑豹
SM6490轻型客车

27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0Y轻型客车

双环牌
HBJ6441A轻型客车

双环牌
HBJ6441轻型客车

双环牌
HBJ6480型厢式客车

双环牌
HBJ6490Y轻型客车

双环牌
HBJ6490Y型厢式客车

双环牌
HBJ6490轻型客车

双环牌
HBJ6490型厢式客车

28
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向阳
SQ6400轻型客车

向阳
SQ6441轻型客车

29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01轻型客车及底盘

野马
SQJ6450A轻型客车

野马
SQJ6451A轻型客车

野马
SQJ6451B轻型客车

野马
SQJ6452A轻型客车

野马
SQJ6452B轻型客车

30
四川轻型客车底盘工业联合公司
嘉泰
SQG6430轻型客车

31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L微型轿车

夏利
TJ7100AT微型轿车

夏利
TJ7100A微型轿车

夏利
TJ7100N液化石油气轿车

夏利
TJ7100UAN液化石油气轿车

夏利
TJ7100UAT微型轿车

夏利
TJ7100UA微型轿车

夏利
TJ7100UN液化石油气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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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府〔2010〕1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行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人行苏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每年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分享。
(二)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地方金融服务。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鼓励担保公司、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种子资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二、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和服务
(五)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强做大。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销售模式。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六)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鼓励成立节能产业协会,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搭建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作为推进我市节能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凡是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的政府项目,原则上不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进行改造,而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管理
(八)市经信委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将符合备案条件并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向社会公告并推荐,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存在弄虚作假、不守信誉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取消其备案资格。
(九)市经信委牵头认定节能检测、咨询服务机构,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双方在方案论证、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结果评定等过程中提供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服务。
(十)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项目目录,对申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实行认定制度,未经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经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税收优惠申请。认定办法由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市经信委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估,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承担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
(十二)市经信委负责将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评价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提高其在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评价中的分值。
(十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