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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时间:2024-06-16 12:0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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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 6 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务 院批准,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 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 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 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 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 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 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 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 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推进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全面规范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行为,现将《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

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2月10日全市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全面规范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行为,切实解决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我市经营性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对各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重点是2001年4月28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在城区已建、在建以及尚未开工建设的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对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27日期间内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应同时予以清理。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用地审批及建设情况

1、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尚未建设的项目用地情况;

2、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正在建设的项目用地情况;

3、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工程已竣工,商品房已销售、未销售、以及出租或自营的项目用地情况。

(二)土地出让金交纳、减免、返还情况

三、清理的依据和原则

此次清理工作要依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令)、《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省政府15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在纠正和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实事求是,自纠到位从宽、自纠不力从严的原则。对纠正处理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有关土地批租中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不受时间限制,都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清理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2月12日至2003年4月10日),各县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到位,个别重点问题和重点案件的处理确需延长时间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二)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4月11日至2003年4月30日),由市监察、国土、检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各县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地逐宗进行检查验收。

(三)处理阶段(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县自查自纠未到位的有关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国土、检察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依法处理。

五、纠正意见

1、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经办好,但尚未开发或部分未开发的项目用地,能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则予以收回,重新挂牌出让;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则依法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开发商向政府补足土地纯收益、土地征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等。对建成未售或在建未售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依照上述规定,补足土地出让金。

2、对违反规定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必须依法予以追回。对个人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在限期追缴已减免出让金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2001年1月1日—2001年4月27日之间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协议供地项目,也应尽量依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从市政府下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各类经济适用房无偿划拨供地的通告》(宿政发〔2002〕105号)之日即2002年8月14日起,各县不得再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对2002年8月14日以后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一律依法予以纠正。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04/28)

2005-4-28 酒政发〔2005〕30号



肃北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奖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市边防办制定了《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酒泉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项目奖金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利用好项目资金,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客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边境地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省、市财政为支持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项目资金。

  三、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马鬃山边境地区生态、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畜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发展边境文化、教育、卫生、乡镇公共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军警民联防、边境法规宣传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根据财力适当安排。对边防军警民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困难和边境工作需要开支的有关费用,从严掌握酌情合理开支。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申报程序。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制度,先由肃北县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军警部队根据边境地区的实际提出申请,报市边防委办公室。市边防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方案,经酒泉市边防委研究后统一上报,不得越级申报和受理。

  五、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审批管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审批管理采取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由省边防委提出原则要求,酒泉市边防委结合边境地区实际,按照《甘肃省边防建设五年规划》确定方案上报后,由省边防委审核批准后监督实施。

  六、边境事业费审批后,要减少周转环节,由省市财政直接下达给酒泉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由酒果市边防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清理报告工作。

  七、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所扶持的项目,都要建立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人。选择项目时要进行科学地评估论证,并建档立项;执行中要按进度进行拨款监督;验收投产要进行投资效益考核,按效益的高低实行必要奖惩。

  八、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必须坚持专项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随意改变专项奖金用途。要建立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制度,实施项目管理责任制,健全项目效益评价机制,对违返规定的人和事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九、各项目建设和扶持单位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报告制度,做到实施前有项目执行计划,实施中有执行情况报告,年终有效益总结。每年年底要向市边防办、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告用款项目的效益及使用情况。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酒泉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