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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2 12:5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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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尤其是孤儿、弃婴的权益保障。2005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 2006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时特别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孤儿福利保障工作,民政部启动实施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立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改善了残疾孤儿健康状况,提高了福利机构儿童的生活质量。但是,相当多的福利机构仍然存在着儿童养育标准低的突出现象。
  针对福利机构儿童残疾比例高、残疾种类多、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为保障在院儿童身心全面发展需要,避免出现养育标准过低、康复条件较差、各地养育标准差距较大的问题,经测算论证,民政部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这一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详见附表)。为推动各地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
  儿童福利机构是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的场所,是地方各级政府对孤儿、弃婴履行监护义务、承担养育责任的载体,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儿、弃婴生存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孤儿、弃婴的现实生存和未来发展状况,完全取决于各级政府是否能够为他们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需要的养育条件。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有利于维护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地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二、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总体要求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善孤儿和弃婴养育条件、提高孤儿和弃婴生活质量的目标,着眼于解决孤儿、弃婴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理念,以全国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基准,科学制定和落实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把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纳入到政府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工作中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儿童福利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主动帮助解决福利机构的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为在院儿童创造积极健康的成长条件。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成长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和儿童养育费。儿童福利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岗位责任制,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养育质量和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残疾孤儿健康状况,为他们成年后融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要密切关注孤儿、弃婴的身心发育和性格培养,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儿童福利工作者和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满怀爱心和热忱,把抚养、教育孤儿、弃婴的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各地要对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将工作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附件:福利机构儿童养育费用支出参照表(均值)
http://fss.mca.gov.cn/accessory/20097995551.doc
                            二○○九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邹明明
  电话:(010)58123271
  电子信箱:zmm@mca.gov.cn

关于印发《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委办函〔2006〕61号

 
关于印发《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

  2006年9月2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海市召开了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调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

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调会议纪要

  

为巩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日常监管工作,2005年以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区域联动监管机制。为及早形成区域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保障苏浙沪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9月28日,在上海市召开了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调会。参加会议的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全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业务处处长,交通部公路司及天泰雷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派员参加了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同志出席了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孙华山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这次会议标志着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的正式建立和启动,这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新举措,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政府监管、社会和谐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建立跨区域的联控机制,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特点和实际出发,适应了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把防范事故风险的关口前移,解决各部门监管、协调方面存在的条块分割、相互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联控机制建立、创新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方式、监管手段,各部门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协作配合,沿途省市做到“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以确保省际之间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会上,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的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2005年以来落实《苏浙沪建立区域联动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建立省际联控机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商议、签订了《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议》,并讨论了《推进建立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工作时间表》。天泰雷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介绍了“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通过建立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来实现信息共享和相互通报、协查制度,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省际间通行的专用通道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及时处置和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实现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同时,为构建全国统一多级监控平台网络创造条件。

  会议议定如下事项:

  一、通过建立信息互动、联合执法、动态跟踪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升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可控度。在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向周边地区扩展。

  二、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和相互通报制度;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公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省际间公路检查站和通行的进出专用道口;重点对运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的罐车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三、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消除源头隐患,遏制事故苗头。苏浙沪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责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把住源头,建立危险化学品发货登记制度。禁止向无《危险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无从业资格证的车辆发货;禁止超载、超限发货;禁止向无《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车辆发送剧毒品。

  苏浙沪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成相关运输单位采取措施,对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罐车安装GPS车载终端,并建立监控平台。

  (二)实施资源共享,开展信息通报。实施信息资源共享。苏浙沪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托各自已有的网站,及时更新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名单、车辆牌照号码等信息,确保可供对方实时查询和验证的信息有效性。

  凡被查实非法运输、超载、超限及在禁运时段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事发地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及时向运输车辆所属省市和启运地的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追究供货单位、托运人的连带责任。

  (三)设置检查道口,把好进出关口。为了减少和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规范运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车辆,苏浙沪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出江苏、浙江、上海的地面、高速公路道口实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山东、安徽、江西、福建等周边省通报。

  苏浙沪公安部门应会同交通部门在准许或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出的主要道路和道口设置相关标志、标识。

  苏浙沪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罐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二省一市公安部门可以在重要时段和重点路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的集中检查。

  (四)严格安全检查、依法监督查处。坚持首查责任制和先处置、后处罚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被扣留车辆,视车辆实际状况、所载物品危险程度,采取押送或驳运等方式,到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处理。

  对被扣留的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罐车车辆,应依法予以处罚。如果存在无法减载或驳运的情况,应采取监督承运企业进行护送或押送的方法,到事发地最近的发货地(目的地)或指定地点处置。

  建立协查制度。对二省一市涉及两地或两地以上的、且本地又难以处理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应由事发地的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相关省市的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必要时,由事发地的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处置。

  四、苏浙沪二省一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防范、应对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能力。要建立地区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和研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把联控机制建立好、维护好、发展好。

  附件: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1999年6月24号 威政发[1999]3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威战略,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获得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其他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外地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聘用等形式。辞职来威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批办理录用手续。
 第六条 政府规划设立高层次人才居住区,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设施齐全、配套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的,先由用人单位购买,然后参照我市房改政策向高层次人才出售。用人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的面积参照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用住房的,个人负担的租金不超过5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高层次人才在政府设立的高层次人才居住区以外居住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努力为其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
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人发给不低于5 万元安家补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安家补助费,按下列规定负担:
(一)到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三)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九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用人单位还可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给予补贴和奖金。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优先聘任;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缴所得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活动,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用人单位应保证工作用车,免费为其开设国际互联网有权用户,每月免费提供30小时上网时间。
第十四条 对高层次人才每年统一进行一次全面体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每两年统一安排一次疗养,每次两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政府有关调配部门协调安排。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系农业户口的,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规定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托,教育部门优先给予就近安排。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到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评聘、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出国政审以及办理集体户口、代管户粮关系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搞好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建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