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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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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已经2004年2月2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平凉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是指:上级或本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和交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
(一)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二)同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上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书面提案;
(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九条 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 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二)办理需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三)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应确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也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几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或以“两会”秘书处的名义联合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交办机关应列出建议、提案交办清单,由承办部门签收。
对市、县(区)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对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经市政府领导阅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分别答复;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三)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在7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科(室)和承办责任。
第十七条 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如果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原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拖延和擅自进行转办。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并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阅批后,要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办理工作一般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问题复杂,按期难以办理完毕的建议和提案,应及时向交办部门反映,并按要求填写《建议提案延期办理申请表》(见附件3),按批准时限办结,最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对在规定时限(即6个月)内仍不能办结的个别重大、疑难建议和提案,要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和交办部门说明情况,按办理期限要求,先给予阶段性答复,待办理完毕后再做全面答复。对时效性较强、需紧急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必要时应及时向交办部门汇报办理意见或每周通报一次办理情况。
(三)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领导阅批后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或主持办理。
(五)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承办单位和代表、委员直接见面,介绍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讨解决实际问题)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与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承办建议和提案数较多的,或建议、提案需现场办理的单位,每年至少要安排1-2次现场办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核。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核准审定。
第十九条 答复。
(一)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逐项逐条答复建议和提案中的问题。复函要实事求是,用语谦逊诚恳,文字通顺精炼,内容充实完整,并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见附件1、2)。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文稿,经与会办单位会签后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四)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对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其单列出来,跟踪督办,积极争取落实,待所提问题完全解决后,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作出第二次答复。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
(七)对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审定并予以答复。
(八)对全国、省人大代表、提案者所提建议、提案及其来信来函,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复函。
第二十条 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人大代表和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了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市、县(区)政府要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督办检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查,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发现和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并协助同级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见附件4、5),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邀请其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一般每年一次)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政府可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中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组成。

  第一条 委员会的任务为实现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其内容如下:
  (一)供给有关基本建设的典型设计;各种设备和机器的制造图和计算数据;生产工艺资料如说明,配方,生产顺序等;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内部参考资料如文献、规章、章程等和工农业产品的实物样品。
  (二)通过谘询方式,在基本建设设计、地质、探矿、交通运输、实验、研究、实验和鉴定工作方面实施技术互相合作。
  (三)派遣专家和技术工人交流基本建设和生产方面的技术经验。
  (四)接受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企业内进行考察、研究和实习。
  (五)其他的科学技术援助。

  第二条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保加利亚组组成,每组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为主席,由各方政府任免。每组设秘书一人(亦可由委员兼任)。各组人员有变动时,各组主席应相互通知。
  (二)委员会会议时,由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参加,每组出席委员不得少于两名。经双方主席许可,其他人员得以顾问或专家身份参加会议。

  第三条
  (一)秘书的职责为执行主席交办的一切工作,准备委员会的会议,负责议题和预定议事日程的及时送出,并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两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的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商定,并由会议所在国的主席和秘书担任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委员会每次会议时,两组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应提出报告。

  第五条
  (一)两组至迟应于下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将议题的详细内容相互以书面通知。
  (二)会议期限和议事日程,应由两组秘书于开会前一周在会议所在国商定。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时,两组对议题获得一致意见后应制成议定书,由两组主席签字并分别送交各方政府。议定书经各方政府核准后开始生效,并由两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

  第七条 必要时,两组主席在休会期间可以商定有关事项并先执行,但商定结果应提交下届委员会会议追认。
  经一组主席的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会议议定书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保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涉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第九条 章程,议定书和同科学技术合作有关的一切资料和谈判内容,应视为机密。

  第十条
  (一)本双方友好互助的精神,接受援助的一方仅付出对方在履行义务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二)关于执行决议的费用,须按照两国关于执行科学技术合作决议的条件和规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
  (三)会议的筹备和开会期间的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负担。
  (四)各组委员和其他参加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个人费用,由派遣国负担。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双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其修改或补充应由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应经双方政府核准。
  本章程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保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保 加 利 亚 组 主 席
     刘瑞龙                   留·外·卡扎科夫
    (签 字)                   (签 字)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人口办科技〔2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扎实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艾滋病预防工作职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艾滋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当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虽然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但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当前,我国已婚育龄群众约5.5亿,流动人口约2.2亿,且大部分流动人口处于性活跃期。加强育龄人群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预防工作,对减缓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提高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负有预防艾滋病的重要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是抗击艾滋病的重要力量,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承担着预防艾滋病的法定职责。《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通知》进一步要求,“充分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因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预防艾滋病的相关责任。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大对《条例》、《通知》等法规文件的贯彻力度,积极创新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要采用摆放展板、发放宣传材料、人口学校宣讲、开展针对性咨询等形式,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营造艾滋病防治宣传氛围。要重视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活动日、世界人口日、男性健康日、世界艾滋病日等重要纪念日的宣传契机,组织艾滋病防治知识集中宣传。要借助“你在他乡还好吗”和流动人口“关怀关爱”专项活动等人口计生系统的品牌项目,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保健意识。要注意开发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不断拓展宣传教育渠道。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艾滋病预防宣传作用,在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过程中,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大力开展艾滋病宣传咨询服务。要将艾滋病疫情行势、生殖健康知识、艾滋病防治知识、艾滋病防治政策纳入宣传咨询的重要内容。要向群众宣传使用安全套是阻断艾滋病经性传播的有效途径,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做好已婚育龄人群安全套免费发放和农民工的安全套发放工作。要充分利用流动服务车深入乡村和技术服务人员上门随访的服务形式,向广大育龄群众提供艾滋病宣传咨询。

  四、切实加强艾滋病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以对党和国家负责、对民族长远发展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把艾滋病预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学习《条例》和《通知》精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开展预防艾滋病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有效性。要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制度,抓好任务落实。要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宣传咨询能力。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积极开展地区间的经验交流和学习,切实履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艾滋病预防职责。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