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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5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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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文文号:丽政发〔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属驻丽各单位:

《丽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丽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丽江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利用和管理,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步伐,增强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能力,更好地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南省发改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丽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指的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本规定所指的重要经济目标,包括:对城市有极其重要意义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讯枢纽、水库、桥梁、仓库、电(厂)站等。

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丽江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5)》确定的市域城市总体规划区。



第二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分期实施、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经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人防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开发与维护管理,负责对其它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口道路、出入口、口部管理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解决。市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人防设施建设。

第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解决。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按国家规定要求设计。人防工程的专用产品必须采用国家认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大型的人防指挥、公用人员掩蔽等工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指挥工程和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家人防办审批;中小型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人防指挥工程和其它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零星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审批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上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并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其防空地下室进行专项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质量、要求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



第十四条 市域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凡在市域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建设者必须按以下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及其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3米及其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一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二)9层及其以下并且基础开挖深度不足3米(含3米)的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的审批权限为:

(一)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项目设计图纸等报件资料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件30日内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放审核文件或转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工。



第四章 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因以下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负责统一组织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达不到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要求)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市域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新建高层建筑(10层及其以上),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600元。

(二)市域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多层建筑(9层及其以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县区发改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准),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超出面积部分按规定收取)。

(四)因遭受地震、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市域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新属于自用的住房,予以免收。

除上述减免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 市域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收取,市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收据,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设计(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核印章;规划主管部门凭审核批准文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滚动使用(年度节余资金金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其中,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资金为80%,专项用于人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执法检查以及人防器材的维修(维护)等的资金为20%,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分年度直接拨付。



第五章 利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社会团体或个人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管理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公用人防工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面向社会公开转让或有偿出租,可用作商场、车库(场)、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营业场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但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

战时,人防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用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的经费由收缴财政专户存储的易地建设费解决。其它人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维护管理经费由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造人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或改造人防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在一年内按不低于原面积和防护等级的标准完成补建;无法补建的,应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建设相同面积和防护等级人防工程所需的费用,由政府组织易地建设。经批准改造的,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到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0米内进行打桩、采石、伐木、取土或者进行其它损害人防工程的作业;

(二)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在人防工程周围100米范围内建盖易燃、易爆和剧毒品仓库;

(五)在公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和其它有害物品;

(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七)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八)损害和擅自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九)其它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空地下室和其它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由人防、规划、发改、财政、建设、审计和军事机关等部门参加的人民防空建设联审和监督、稽查机制。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牵头、上述部门参加,把人民防空执法检查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经常性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核、质量控制、资金使用、民用建筑工程是否依法履行人防义务以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实行稽查管理。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建;不补建的,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通知其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 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的;

(四) 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到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人防工程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防空地下室漏建或易地建设费流失的,一经检查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电总局关于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4年8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共收到全国52家动画制作单位报送的申请立项剧目共163部、11981集,长度为159014分钟。经审查,批准立项的剧目158部、11814集、长度为155520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96.9%、98.7%和97.8%。暂未批准立项的剧目5部、167集,长度为3494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3.1%、1.4%和2.2%。
一、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按照《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广发编字〔2004〕356号)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扶助国产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二、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制作动画片。
三、年度国产动画片题材规划实行两期申报办法。第一期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5日;第二期起止日期为7月1日至15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管理是一项重要并关系电视动画片制作全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实行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分级管理。随着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重新确定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管理规定将向社会颁布。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的题材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履行管理职责,严格管理,依法行政。各级电视剧制作机构也需主动接受管理,迅速了解相关法规,自觉按章行事,共同完善管理。

  附件: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207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精神,结合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党组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培训、退(离)休、工资待遇等。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协助局党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党组领导干部范围: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行政领导正、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下通称“三总师”),调研员;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是国家建材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任职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数:
地师(司局)级事业单位、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行政领导(含三总师)职数一般为3-5人;县团级单位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3-4人;党委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1-2人。
第六条 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素养;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开拓,锐意改革;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水平,具备相应的现代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作风民主、知人善任、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身体健康;
(五)一般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在下一级任职时间一般满二年以上,且年富力强。
第七条 行政领导干部一般通过素质考察、民主评议、组织任命的方式产生。实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 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应按程序进行。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换届程序是:
①组织考核,同时进行审计;
②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出班子配备意见;
③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行局文任命;京外单位班子配备在征求单位所在省、直辖市党委或地方上级党委意见后任命;
④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换届程序是:
①组织考核,同时进行审计;
②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出行政正职人选; ③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意见,行局文任命;
④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对行政正职提出的行政副职人选进行考核,提出人选意见;
⑤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意见,行局文任命;
⑥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正职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后,确定人选,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意见,报国家建材局党组决定。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副职(含三总师)采取国家建材局党组直接任命或由单位提出任职建议报国家建材局党组任命两种方式。单位提出建议时,应根据班子成员职数和缺员的情况,由行政正职提名或党委推荐。经组织考察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提交由党委书记主持党政领导联席会议(不设党委的由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均以党委(不设党委的由行政)名义向国家建材局党组提出任免建议。
第十条 建材工业协会,硅酸盐学会的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局党组推荐人选,经理事会议选举通过后,行局文任命。
第十一条 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由国家建材局党组指派。
第十二条 不足二年到退(离)休年龄的党政正、副职,一般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经考核称职者,可任调研员。

第三章 免职、辞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其领导职务:
(一)经组织考核确认不称职者;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离职在国内、国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者;
(四)已到退(离)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
(五)转任领导职务者;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领导职务者。
第十四条 在任期内,领导干部可申请辞职,但必须经国家建材局党组批准后,才能离任。未批准前,必须履行职责。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五条 行政领导干部任期一届为四年,可以连任。党委、纪委领导干部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行政领导干部的任期从国家建材局正式任命的时间算起:党委、纪委任期从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时间算起。
第十七条 进入任期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在任期内到退(离)休年龄的行政正职可在任期届满后再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十八条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正职不属换届,继续实施本届班子制订的任期目标,如修改目标,需报国家建材局批准。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享受所任职级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工资升级由国家建材局党组审批。奖金(含浮动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交叉兼职者,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被免职后,一般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职级待遇。担任新职务者,享受新任职务相应职级的待遇。领导干部辞职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离任后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一)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到退(离)休年龄,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者;
(二)虽然免领导职务,但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者;
(三)由于领导班子调整,经考核称职,但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不再进入班子者;
(四)在任职期间因工致伤或因病不能继续任职者。

第六章 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材局党组根据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具体情况,结合班子换届和局部调整,对领导干部实行有计划地交流。
第二十四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察、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处理公务时,如果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考核是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作出恰当评价,为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升级及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提供依据。考核以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和领导完成工作目标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在党委领导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实施;任期届满考核,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会同有关部门及党的关系所在地的上一级党委联合组成考核组,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干部和班子拟写述职报告;
(二)召开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会听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
(三)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民主评议;
(四)个别谈话,听取各级领导及职工的意见;
(五)综合评价,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六)形成考核材料,归入考绩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奖惩,依据国家建材局所确认的工作目标,根据考核结果,按奖惩规定进行;对工作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者由国家建材局给予荣誉奖或晋升工资奖励。对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和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培训与提高
第三十条 国家建材局应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进行定期脱产培训,学习成绩归入干部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坚持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国家建材局领导和人事改革司及主管业务部门应有计划地参加直属单位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二条 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转任、奖惩、退(离)休时坚持国家建材局领导、人事改革司或委托单位党委与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党组汇报一次班子的工作和思想作风建设情况。

第九章 退休与离休
第三十三条 凡已到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到龄的下个月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
第三十四条 担任领导干部的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专家,在到达退(离)休年龄时,确因教学、科研等技术工作需要,本人能坚持正常工作,需延长退(离)休年龄者,由单位提前二个月申报,经国家建材局批准可延长工作时间二至三年;延长期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五条 即将到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确因身体状况不适应继续任职者,可以提前退(离)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