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蒙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认为有必要就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一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根据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和一九八九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对本协定中所使用的某些用语作出如下界定:
(一)“边境口岸”和“口岸”具有相同的意义,系指位于中蒙边界两侧、用于办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手续的特定地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系指仅允许中蒙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系指允许中蒙双方人员、第三国(地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以上两种口岸均可分为常年开放口岸和季节开放口岸。
(二)“边境地区”,系指毗邻中蒙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蒙古国的县。
(三)“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双方常住居民。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
一、双方商定在中蒙边境地区开放下列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蒙古国方面
(一)红山嘴-------------------------------大洋
(二)塔克什肯-----------------------------布尔干
(三)乌拉斯台-----------------------------北塔格
(四)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五)策克---------------------------------西伯库伦
(六)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七)满都拉-------------------------------杭吉
(八)二连浩特(铁路) ----------------------扎门乌德(铁路)
(九)二连浩特(公路) ----------------------扎门乌德(公路)
(十)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十一)阿尔山-----------------------------松贝尔
(十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十三)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在附件一中具体规定。
第三条
一、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持有“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证件上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并在获准的停留期限内前往批准的边境地区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同意,可从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正在开放的其他边境口岸出入境。
双方公民也可根据两国各自国内的法律及法规、双方签署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可出入境的合法有效证件从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口岸出入境。
任何第三国(地区)人员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国际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双方与有关国家签有专门协议的则按协议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双边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并分别得到双方外交机构的特别许可。
二、“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由双方主管部门颁发,颁发范围为:
(一)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边民(包括其雇佣的司机、工人等);
(二)前往另一方边境地区探亲的一方边民;
(三)应邀参加其他边境地区活动的边民;
(四)双方边界工作人员(除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
(五)双方边境口岸检查检验人员。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分为一年多次有效和三个月一次有效两种。中方通行证用中文、蒙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蒙方通行证用蒙文、中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证件式样及其说明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如有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随行,应在证件中注明偕行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并贴有本人近期证件照片。
偕行子女不应超过两人。
四、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的停留期限每次不超过三十天。如一方持证人确有需要在另一方停留超过三十天,则须向另一方主管部门申请续签,该部门将为其办理续签手续。续签仅限一次,期限不超过三十天。
五、一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遗失所持的“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应立即向另一方地方主管部门申报,并凭该部门签发的挂失证明出境(挂失证明式样见附件四)。
六、双方确定了中蒙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见附件五)。一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另一方。
七、一方的边境贸易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进入另一方境内后,须按双方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货场卸货。上述交通运输工具应贴挂双方确定的标志(标志式样见附件六)。
八、关于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
第四条
一、边境口岸开放期间,双方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法规行使职权。必要时,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可就简化查验程序签订专门协议。
二、双方边境口岸的有关检查检验部门之间可进行会谈、会晤及业务联系。
三、边境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期间闭关。双方法定节日如下:
中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至初三)、五月一日至三日、十月一日至三日。
蒙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初二)、三月八日、六月一日、七月十一日至十二日、十一月二十六日。
铁路口岸按双方有关协议的铁路运行时刻表执行,不受上述节假日和口岸工作时间的限制。
四、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及其交通工具,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赋予的权力与义务,可以在闭关或者非口岸工作时间(除本协定第七条第二款的情况外),通过口岸会谈会晤通道。
第五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和关闭现有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达成一致的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二、双方边境口岸有关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种类时,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并为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后开放。
二、双方有关部门就边境口岸的设计和建设方案进行协商时,应考虑到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流量的发展前景。
第七条
一、在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季节开放口岸开放时间之外,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开放、关闭或推迟开放上述口岸,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五天相互通知,并协商一致。
二、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与动植物疫情并有传播的危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推迟开放边境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提前五天,紧急情况下不迟于采取行动前二十四小时,将此情况通知另一方。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关闭或推迟开放边境口岸,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则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八条
通过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及法规。
第九条
双方有关部门在就边境口岸问题进行联系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四年七月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鲁·额尔登楚龙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蒙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
1.红山嘴—大洋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和蒙古国巴彦乌勒盖省萨格赛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红山嘴—大洋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21日至7月5日、8月1日至20日、9月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1∶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2∶00—19∶00。
2.塔克什肯—布尔干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2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塔克什肯—布尔干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3.乌拉斯台—北塔格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6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乌拉斯台—北塔格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9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4.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35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和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阿勒泰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老爷庙—布尔嘎斯台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的11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8∶00(夏令时为11∶00—19∶00)。
5.策克—西伯库伦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57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古尔班特斯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策克—西伯库伦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6.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0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中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7.满都拉—杭吉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5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蒙古国东戈壁省哈腾布拉格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扎敏绍荣—杭盖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8月、11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8.二连浩特(铁路)—扎门乌德(铁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
9.二连浩特(公路)—扎门乌德(公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周末正常开放。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8∶00(夏令时为9∶00—19∶00)。
10.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046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和蒙古国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1. 阿尔山—松贝尔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在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
该口岸为国际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11日至30日、7月16日至30日、8月16日至9月2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2. 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2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3.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9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和蒙古国东方省乔巴山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1月6日至25日、4月1日至10月31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附件二:
多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封面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封三
附件三:
一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封面
封二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封三
封底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说明
一、通行证规格为125mm×88mm,分为多次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种。其中多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一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二、通行证要贴有持证人的证件照片并盖印,且有持证人签名。证件要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的名称和印章以及签发日期。
三、通行证封面用中蒙两种文字制成。
四、通行证各栏用各方官方文字填写,其中姓名、性别、职业、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还需用英文填写。涉及数字栏目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通行证在启用前三十天应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对 方并提供样本。如需改变证件,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附件四: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挂失证明式样
注:挂失证明用中文和蒙文对照写成
附件五:
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称
中方:二十七个市、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木垒县、奇台县、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
蒙方:三十九个县
东方省:额伦查布县、乔巴山县、巴彦图门县、哈拉哈高勒县、玛塔德县;
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达利冈嘎县、那仁县、昂根县、巴音德勒格尔县;
东戈壁省:乌尔根县、额尔登县、扎门乌德县、乌兰巴德拉赫县、库苏古尔县、哈腾布拉格县;
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巴彦敖包县、诺木根县、呼尔门县、巴音达赖县、诺云县、古尔班特斯县;
巴彦洪格尔省:新京斯特县、巴音温都尔县;
戈壁阿尔泰省:额尔登县、朝克特县、阿勒泰县、布嘎特县、同希勒县;
科布多省:阿勒泰县、乌银其县、布尔干县;
巴彦乌勒盖省:布尔干县、德龙县、阿勒泰县、萨格赛县、曾格勒县、乌兰呼斯县。
附件六:
交通运输工具标志式样
正面:
反面:
号 码
司机姓名
车牌号
出入境口岸
有效期
发证机关(盖章)
注:(1)此标志须与驾驶员所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同时使用。
(2)此标志如有遗失,在对方境内时应立即向对方地方主管部门挂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条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 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条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2)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3),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样式见附件4)。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在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 物流中心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十九条《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书;
(五)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第二十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它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四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六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二十九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二)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2、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
第三十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三十二条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 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
2. 《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
3.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4. 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附件1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书样式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表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名称
地 址
物流中心类型 仓储面积/容积
堆场面积/容积
物流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建立保税物流中心事由
(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件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
海关编号:(..)中心A验字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A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准予开展保税物流中心(A型)业务。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编号:(..)中心A册字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验收合格,准予注册登记。此证书有效期为2年。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4
保税物流中心标牌示意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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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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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S BONDED LOGISTICS CENTRE
(A)
年 月 日
说明:标牌由0.2CM厚的铜板制成。尺寸为80CM×65CM,裙边宽3CM。牌面上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英语译文字样,中部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及英语译文字样,底部为年月日等,标牌字体为宋体。牌面为自然的铜黄色。牌面上的文字由硫酸蚀刻制成,蚀凹部分用油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