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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间谍罪的本质属性及罪过形式/钱贵

时间:2024-05-19 14:1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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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由于刑法学界对间谍罪的研究状况相对较为薄弱,本文即对其中的几个重大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间谍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刑法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其直接客体即其本质属性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有学者认为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此,我们认为,国家安全、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宜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特别是在有其他内容可以作为其直接客体的时候,将同类客体的内容直接表述为直接客体的内容更不甚妥当。在我们看来,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者威胁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因此,要准确认定某种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必须正确认识该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才会有什么样的直接客体,也只有对某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才可以正确界定其直接客体。
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用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就第一、二种情形而言,由于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含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其行为无疑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和情报方面的安全以及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就第三种情况而言,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通过轰击国内设施而破坏国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并进而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侵犯,是敌人进行破坏和颠覆活动的具体表现。就此而言,间谍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秘密和情报方面的安全以及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
间谍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刑法学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持此观点的学者进一步指出,间谍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间谍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间谍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对此,我们认为,主张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值得研究,而主张本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又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尽管结论正确,但将本罪的结果界定为“危害国家安全”显然没有把握住本罪的特殊性,同时,这种表述直接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作为认定本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的根据,而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存在着不甚协调的地方,并且不能涵盖所有的故意犯罪,仅仅适用于那些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如果某种犯罪根本不会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法律没有将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其犯罪成立要件,那么,这种希望或者放任就不能说是对结果的放任,而仅仅是对行为的希望或者放任。而在我国刑法中又大量地存在着非结果犯,如举动犯、行为犯,而这些形态的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对结果犯而言,我们可以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上判断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但对于那些非结果犯如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则不能也无法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上判断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一个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行为,并且积极实施即可,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也就是说,在行为犯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实际态度不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
在我们看来,要正确界定间谍罪的罪过形式,必须准确认识、理解和把握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有三种行为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就第一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只要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是期待着这样的一种结果:成为间谍组织的一员。既然有如此期待,当然无以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就第二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予以接受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仅仅是将任务接受下来,只要予以接受即构成本罪的故意,并不以行为人在实际上执行了具体的任务为必要。接受任务与执行任务并不是一回事,接受任务是本行为方式的直接结果,而执行任务则是接受任务以后造成的间接结果,执行某一任务当然意味着期待和追求,而接受某一任务则并不排除被动接受的“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就第三种行为方式而言,只要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足以成立故意,在此,“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直接结果是“目标被敌人发现”,而不是“目标被敌人炸中”,不能将后者作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显然。这种故意的内容不仅仅包括着希望目标被敌人发现,也包括着对“目标被敌人发现”这种结果的漠不关心,当然不可排除间接故意存在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罪的故意内容既包括着直接故意,又包括着间接故意:就“参加间谍组织”行为而言,只能是直接故意;就“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而言,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公安部 轻工业部 农业部 等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2年6月22日,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为加强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购销单位的正当运输,
现对运输烟花爆竹作如下规定: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在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购销单位销售合同或提货单副联或出口货单,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运输。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遇重大节日或运输数量较大时,购销单位须事先通报市、县公安局。
三、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显示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汽车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二)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烟花爆竹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
(三)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运。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要始终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
(四)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四、水上运输烟花爆竹,除按上述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外,还应向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过境申报手续,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港(航)务监督机关对货物安全载运状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禁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鞭炮引线搭乘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严禁伪装或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    证监上字 [1997] 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质

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以下简称《年报准则》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各上市公司应当遵照新修订公

布的《年报准则》,认真做好199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披露和报送工作。现将

年度报告披露、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进行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年度报告摘要

的集中披露问题。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按照均衡分布披露的原则,在年度报告摘要披露的规定时期内,每日最多

安排10家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

  2. 凡于当年上半年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实施配股方案的公司,应于3月20

日以前完成上年度年度报告摘要的披露工作;

  3. 证券交易所按照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公布的资产规模从小到大排序,确定上

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公布顺序;

  4. 所有上市公司完成年度报告摘要披露的期限是4月30日,确有困难不能

按证券交易所排序公布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安排在4月30日以后公布,

但最迟不得超过6月30日。

  二、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送审稿)的编制工作;在依法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由专人将两份年度

报告正本(可为未印刷件)和搞要送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时发排年度报

告摘要的公布事宜。上市公司须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10份(印刷后的正

本)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和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寄

送以邮戳为准)。

  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应当严格控制内募信息的范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密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的披露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前述第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社会公众获得年度

报告信息的机会均等,在此之前不应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四、证券交易所要进一步做好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工作,在上市公司年度报

告摘要披露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审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

告。

  五、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建立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制度,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六、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下列事项的,

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

面说明:

  1. 未经审计或不能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占公司该年度报表所列示报告资产总

额的20%(含20%)以上的;

  2. 未经审计或不能确认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

益和营业外收入)占公司该年度报表所列示总收入10%(含10%)以上的;

  3. 未经审计或不能确认的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和工农

业外支出)占公司该年度报表所列示总成本的10%(含10%)以上的;

  4. 未经审计或不能确认的利润占公司该年度报表所列示利润总额的30%

(含30%)以上的;

  5.对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和外资股的公司,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的不而形成

的审计差异,使公司报告年度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6. 最近两上会计年度的已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7.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已审计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股

票面值)。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执行本通知及

年报准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