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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的法律特征/韩召峰

时间:2024-07-09 08:4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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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的法律特征

韩召峰


  债,作为一咱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都为债的关系。债的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成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益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的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第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特权的客体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呈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特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全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割开具有法定性,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六)合谋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特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百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采办字〔200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经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杭州金龙体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为2003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的定点供应商,有效期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请你们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附件:1.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2003年度办公用纸定点采购一览表(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
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的管理,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的省级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传真纸及稿纸、书写纸、彩色纸等其它办公用纸。
  第三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负责采购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用纸的定点供应商由省采购办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公布,并一年一定。
  办公用纸定点供应商名单及有效期每年由省采购办定期公布。
  第五条 为了促进竞争,各采购单位可根据纸张品种、价格、质量和服务状况在省采购办公布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
定点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合格的办公用纸,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办公用纸与本办法附件2不符的,各采购单位有权拒受或退货。
  第六条 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价格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制单价,各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业务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与定点供应商平等协商确定实际采购价。
  在实施期间内,如遇厂家纸张调价,定点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办法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定价,并由省采购办另行公布。
  第七条
各类纸张计价单位如下:复印纸以包为单位(每包500张);打印纸以箱为单位(每箱1200张);油印纸以令为单位(每令4000张);传真纸以卷为单位。稿纸、书写纸、彩色纸等其他纸张按各供应商市场零售价和承诺的优惠率确定,或在该优惠价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
采购单位在向定点供应商采购办公用纸时,定点供应商应填制"浙江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办公用纸供货验收清单"(以下简称"验收清单",一式三联,格式附后),并由采购单位经办人验收签字、采购部门盖章。
  第九条
纸张由定点供应商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免费送货上门。在纸张送达,并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定点供应商凭加盖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纸张定点供应专用章"的合法销售发票和验收清单与采购单位直接结算。采购货款由各采购单位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或与定点供应商协商确定。
  第十条 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或采购单位财务部门一律凭加盖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纸张定点供应专用章"的合法销售发票及验收清单结报。否则,不予结报。
  第十一条
严禁采购单位或工作人员向定点供应商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定点供应商发现采购单位或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采购办或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监督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采购单位发现定点供应商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向省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第十二条 省采购办应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办公用纸定点采购、供应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省采购办的举报受理电话为:87055741、87057615。
  第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应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办公用纸定点供应统计报表(表式附后)上报省采购办和省采购中心各一份。
  第十五条 杭州市区外的采购单位采购办公用纸,可参考本办法定点供应价格就近询价购买。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浅谈公诉人的心理素质

叶 祖 怀

所谓心理素质,是指人的能力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心理方面的自然前提和主观可能性。公诉人的心理素质,是决定公诉人出庭能力和水平发挥的重要因素,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公诉人在出庭心理上尚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进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培养和提高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对于提高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和公诉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公诉人存在的不良心理现象及成因

1、消极、被动心理
有的公诉人认为,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批捕部门的把关、起诉阶段的审查等一系列活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已经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开庭只是走过场,案件最终能否认定,完全取决于案中的证据,因而出庭时消极被动,甘当配角,表现在:
(1)讯问没有章法,没有条理,漫不经心,抓不住关键问题;被告人当庭翻供时不能随机应变,抓住其矛盾和漏洞,充分运用被告人原来的真实供述并结合相关证据,促其认罪服法。
(2)示证没有计划,没有主次,杂乱无章,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和盘托出,仅仅满足于出示了证据而不重视怎样出示证据。
(3)质证没有针对性,不敢一针见血地指出哪些证据应予采信,哪些证据因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或相关性而不应采信。
(4)论辩没有力度,不讲逻辑,三言两语,应付了事。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的诉讼程序、诉讼原则、诉讼价值观、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定位在公诉人的心中根深蒂固。长期的司法实践,又形成了集体讨论案件、内部层层报批、庭前与法官交换意见甚至政法委协调等一整套办案程序,即使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仍未能消除法官对案件“先定后审”的弊病。因此,庭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制约和影响公诉人新的诉讼观念、诉讼角度的建立,再加上改革的不彻底性,使公诉人自然而然地仍存在消极、被动心理。

2、畏难、怯庭心理
所谓畏难怯庭心理,是指公诉人基于某种压力,不能适应法庭环境,从而产生的一种不能恰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正常发挥自己水平的胆怯畏惧心理。其主要的外在表现是:情绪上局促不安,手足无措,窘迫汗颜;思维上出现短路,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语言表述上词不达意,脉络不清,语无伦次。
一般说来,在下列情况下,公诉人易产生畏怯心理:庭前准备工作未做好,心中无底;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辩护人有一定的知名度,辩护水平较高;案情重大,为领导层或社会瞩目;出席大型公开庭,旁听群众多,等等。
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1)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出庭经验不足;
(2)自我强化不够,过于夸大困难,缺乏自信;
(3)责任感的负作用,不能将责任感转化为动力,反而背上包袱;
(4)虚荣心作祟,怕丢面子。

3、激愤、好胜心理
激愤心理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愤状态下,人们认识外界事物的范围会缩小,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多发生在被告人当庭翻供,侮辱、攻击公诉人,藐视法庭,抗拒审判,或者辩护人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下。激愤心理产生后有明显的外部表现,比如咬牙切齿,怒目圆睁,面红耳赤,甚至拍案而起,讲话声音提高,频率加快,滔滔不绝。

公诉人产生激愤心理后的外在表现,在客观上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气焰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其对公诉人形象所造成的破坏却是巨大的,况且,出庭公诉毕竟不是靠训斥和辱骂取胜,而是要讲事实,摆证据,讲法律,以理以法服人。作为国家公诉人,其出庭支持公诉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越要沉着冷静,要通过对案情的精僻分析、对案件证据的综合运用、对法律全面准确的理解,并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来指控、证实和震慑犯罪,切岂以势压人、强词夺理和人身攻击。
作为公诉人,要有勇于夺取胜利的信心,但却应注意克服为了满足个人荣誉的心理需求而产生的好胜心理。好胜心理的主要表现是:热衷于表现自己的“才华”,一味地堆砌词藻却又言之无物,为了追求所谓的“法庭效果”而过分渲染,重形式而轻内容;听不进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能合理纳言,不能容忍别人反驳自己的观点。这样做有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辩护人突然向法庭出示新的证明材料,出现不利于指控的情形,此时公诉人就应随机应变,冷静、客观地分析形势,该申请延期审理的则要当机立断,而不应无视形势的变化,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案件被判无罪。对辩护人正确、合理的辩护意见,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这样才会树立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

二、强化角色意识,克服消极被动心理

应当承认,庭审方式改革之前,公诉人在法庭上是配角,是消极被动的。案件在起诉时卷宗已送到法院,法官先阅卷再决定退查还是开庭审理,开庭前已决定了应如何判决,所以开庭成了走过场,成了不能不走的形式。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任务只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答辩可多可少,甚至不进行实质性答辩,不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产生任何影响。

庭审方式改革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法官在庭前只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检察机关只要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就必须决定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因接触不到全部案卷材料,已难以在庭前对案件作出最终判断,庭审因此而具备了实质意义。
(2)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承担了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其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3)公诉人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不能再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当庭行使监督权,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已变成庭后的活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趋于平等。
有鉴于此,公诉人必须强化在法庭上指控、证实犯罪的角色意识。

1、树立主控意识
庭审活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进行指控开始,从而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并由公诉人首先讯问被告人和向法庭举证。在这个过程中,庭审的重点向公诉偏移,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使公诉人处于主控位置,公诉人在庭上的活动对庭审的推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真正控制庭审进度的不是主审法官,而是公诉人。因此,公诉人应当在充分尊重主审法官的前提下,站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高度,有意识地掌握庭上的主动权,为胜诉创造有利的条件。

2、强化证据意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实际上,从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所以,公诉人再也不能满足于案卷里有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未法庭质证的程序,就不能当然地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出庭公诉成功与否,真正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实质意义。这就要求公诉人做到:
(1)凡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2)举证要有计划,成体系。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熟轻熟重,谁先谁后,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做到脉络清晰,切岂杂乱无章。至于怎样排列证据,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做合理安排,还要针对庭上的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
(3)重视质证并掌握质证的规律。从当前的出庭实践来看,辩护人因在庭前已熟悉了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因而在开庭时往往有备而来,抓住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对其证明效力一一加以否定,而公诉人却不善于对自己出示的证据展开综合分析和论证,理直气壮地表明应予采信的理由。对辩方出示的证明材料,公诉人往往不置可否,无法进行恰如其分的质疑。实际上,质证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来进行的,掌握了这一规律,就不会一谈质证就茫然不知所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