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本案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张文瑞

时间:2024-07-02 13:1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案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兼谈取消诉讼时效延长规定

案 情:
被告于1999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3200元,承诺在三个月后还清,到期后,因被告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下落不明,原告无法追索,于2003年12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适用诉讼时效延长,被告偿还借款。
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虽已过诉讼时效,但可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理由是: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为逃避债务而远走他乡,给原告请求履行债务造成障碍,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故适用诉讼时效延长,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理由是:被告虽在诉讼时效期间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但原告可通过提起诉讼、向相关人主张等途径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原告怠于行使该项权利,而使诉讼时效已届满,应由其承担由此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 析: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因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不甚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办案带来极大不便,如延长事由的认定、延长期间的掌握等均无统一标准,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应取消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诉讼时效延长规定与诉讼中断和诉讼中止的规定有重复设置之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诉讼中断和诉讼中止的规定已充分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案件,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可通过起诉、向相关人如被告所在的村委会请求履行等方式,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可使中断多次发生,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的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还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而本案原告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却怠于行使,致使诉讼时效已过,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规定,势必使诉讼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形同虚设,因此不应再设置诉讼时效延长。
二、诉讼时效延长具体规定不明,易造成法的适用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延长诉讼时效的理由为“有特殊情况的”,何为“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规定,“特殊情况”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此规定仍过于模糊。此外,对于诉讼时效延长的期间,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给了办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一个案子在不同的法官审判下有了不同的结果,如上述案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以及如何适用,就带来了不同的结果,造成了法的适用的混乱,严重地破坏了法的严肃性。
三、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保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而实际上,由于诉讼时效延长具体规定不明确,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个别素质不高的法官打着法律的旗号行使私利提供了可能,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另外,对延长的期间也由法官自由裁量,从而有可能会造成时效期限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综上分析,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并建议取消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张文瑞 曾春红)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水文〔2003〕5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办公厅(室)、总公司、科研院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直属个单位: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21日以水利部第17号令正式发布,为做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从业管理,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好资质申报、初审和审批工作。
  二、我部将于2003年4月10日起组织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申报工作,截止日期5月2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申报时间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流域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乙级的时间与甲级相同。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附件1)要求,认真填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2)。(请点击本处链接下载)
  四、取得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的单位,应根据《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并交回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
  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和乙级资质证书均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六、申请乙级资质的,在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者的资质等级和工作内容提出意见;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者的资质等级和工作内容提出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的,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七、申报单位应认真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全面熟悉其内容,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联系人:魏新平 电话:010-63202617
  李 岩 电话:010-63202618
  任顺平 电话:010-63202618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文局
  通讯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100053
  传 真:010-63202220
  E-mail:xpwei@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设立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及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附:统计表式样(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